1、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股票融资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 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地址: 保证人: 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备案证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郑州市 花园路 39 号 国贸中心 A 座 2806、 2807 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各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股票融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各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 借款额度 本合同期限内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实际借款额以在借款期限内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收据、或银行转账的具体发生额为准)。 第二条
2、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算,按月计不 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用于股票投资,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交付方式 出借人向借款人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提供本合同期限内资金,借款时间及数额以实际凭证(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据)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还款付息方式 1、 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2、 借款人须保留银行还款付息凭证作为还款付息的证明。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本合同期限内借款本息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及时将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还给出借人,则保证 人承诺三天内将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还给出借人。 2、 保证范围: 本合同期限内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 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相关的其他费用。 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八条 委托管理条款 1、 借款人、出借人双方共同委托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进行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借款人、出借人双方服从并配合保证人的管理。 2、 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一致同意以保证人指定 的名义设立的股票账户 及该股票账户相对应的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为 三方共同指定的共管账户。借款人将自有资金(大写) 万元整 (小写
4、)元,首先 存入共管账户(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出借人将借款人所借款项按约定转入到借款人同意指定的上述共管账户中。该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归借款人所有和使用。为方便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责任,三方协商后约定:股票账户交易客户端由保证人 设置密码后交付借款人,由借款人作为股票交易使用。银行账户及密码及股票客户端中银行转账密码均由保证人设置与保存;三方设立共管账户相关资料均由保证人 保管;借款人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各类账户与密码等相关资料进行修改;为方便保证人监管由保证人将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入股票账户。 3、 借款人以该共管账户内资金及个人所有财产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该共管账户的资金总额变动情况由保证人实时监控,当共管账户的资金总额(股票市值与剩余资金之和)低于借款额百分之二十时,保证人无须任何人同意即可强行对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做平仓处理,并将所余资金转出股票账户,以此保证该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足以偿还借款人借款的本息及其它相关的费用,如需出借人协助时则出借人 无条件 配合保证人。如果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不足部分仍可向借款人追偿。 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借款人的资金是借款人的合法所得;借款人本合同下的借款已经取得借款人配偶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或默认 ;借款人投资经营股票行为主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 2、 借款人须服从保证人的
6、贷后风险监控 ,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须向出借人及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补偿金 ,催收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 3、 借款人应根据保证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借款人居住地 ,联系方式或所在单位等发 生变更的 ,必须在变更后立即通知出借人 ,保证人 ,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 4、 在本合同期限内 ,借款人不得恶意买卖股票 。 5、 在本合同期限内 ,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各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该共管帐户内的股票设定质押等担保责任 。 6、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自有资金未转入共管帐户则承担借款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交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7、 。 7、 借款人应按时支付本息 ,如未按时支付本息与保证人的相关费用 ,保证人可直接从共管帐户中将相应费用及违约金直接扣转。同时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8、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外 ,合同签约各方不干涉借款人的股票交易行为 ,交易费用及盈亏由借款人承担 。 9、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进行深 ,沪两地 A 股投资 ,不得用做其它用途 ,如发现挪作它用合同自动终止 ,借款人承担借款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交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 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十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出借人保证自已款项的来源合法 ;出借人接到借款人借款清偿通知后 ,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方可对借款的的本息
8、进行清偿结算。 2、 本合同生效后 ,出借人应及时 向 借款人支付借款。如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借人未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则出借人承担借款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4、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交真实合法的资料和文件。 5、 有权按照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接保证人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6、 借款交付后 ,配合保证人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控。 7、 如果出借人未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 ,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 8、 如果出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应向借款人 ,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如给借款人和保证人造成损失的 ,出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9、 在
9、本合同履行期间 ,出借人可以将其债权转 让 给他方 ,须书面通知借款人和 保证人 。 10、 出借人要求保证人代偿的 ,出借人 应将本合同期限内的债权等相关权利于代偿前全部转让给保证人 。 第十一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保证人 接 受借 款人的委托 ,为借款人在本合同期限内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有权按照借款人 ,保证人双方的相关约定收取担保费 ,评审调查费及保证金等费用 。 2、 保证人有权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审查 。 3、 接 受 出借人的委托对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控 ,管理 ,催收 ,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收取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 4、 有权根
10、据对借款人进行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的情况 ,随时通知出借人解除与借款人的全部借款合同并 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 5、 保证人对借款人 ,出借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有监督管理权利 ,保证人有权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跟踪 ,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管理 ,处置 。 6、 借款人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付息义务的 ,保证人代借款人偿还其拖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 即取 得 对借款人的代位追偿权 。 7、 保证人 在 发现借款人 ,出借人两方恶意串通 ,骗取保证人对本次借款行为进行担保的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给保证人造成损失的 ,借款人 ,出借人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合同
11、的生效 ,变更 ,解除和终止 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借款人消偿完毕本合同期限内的借款本金 ,利息 ,逾期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之日终止。 2、 在合同履行期间 ,出借人或借款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保证人 ,在向保证人支付本合同总借款额的 5%的补偿费后 ,方可解除本合同。 3、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 ,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 7 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 ,保证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经出借人 ,保证人审查同意展期的 ,由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后 ,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展期效力。 4、 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时 ,借款人所买股票处于停盘期
12、,则借款人必须就该 项借款进行展期 ,展期期间相关费用及付费方式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展期终止之日必须在该股票复盘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 合同中其他未尽事宜 ,须给合同各方共同协商 ,做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履行期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出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或接保证人通知后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 借款人向出借人或保证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 借款人拒绝出借人或保证人对借款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检查的 ; 借款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 ,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 他法律纠纷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 借款人其他任何一笔借款本息未按时 ,足额还款的 (含一期 ) 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 ,未如实向保证人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情况的 ; 借款人在本合同期限内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2、 借款人存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的 ,须向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担保借款额的 10%,同时保证人可以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 3、 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的 ,须对逾期借款的部分向 出借人 支 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息的双倍计算。 4、 借款人逾
14、期偿还借款本息的 ,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证人支付每日 200 元催收管理费 ;造成上门催收的 ,每催收一次 ,需向保证人支付 500 元的催收管理费。 5、 因履行 本合同 产生的逾期利息和催收管理费 ,保证人可直接从共管帐户中将相应费用及违约金直接扣转。 6、 出借人逾期交付借款的 ,在逾期期间内出借人应按出借金额的百分之五向借款人 支付违约金 ;超过三十天仍未交付的 ,借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 ,抵押 ,公证等费用由出借人全额赔偿。 7、 未经出借人书 面同意 ,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 ,借款人除按约定支付利息外 ,还应向出借人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
15、还款的违约金。 8、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借款本息而导致保证人代偿的 ,借款人需向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担保金额的 5%计 ;同时借款人还需要向保证人支付资金使用费 ,每月资金使用费按代偿金额的 5%计算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 月 计。 9、 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基违反合同约定 ,保证人可解除本合同 ,违约方除承担借款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外 ,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各方 因 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 ,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 借款人 、 保证人各执一份 。 出借人 (签字按手印) : 借款人 (签字按手印) : 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 人 : 合同签订地点: 郑州市 花园路 39 号 国贸中心 A 座 2806、 2807 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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