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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1、 - 1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交通运输行业 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 航道整治、航道疏浚 和 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 【分级管理 】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

2、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 航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 规定 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 第四条 【建设原则】 航道工程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符合航道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五条 【创新管理】 鼓励 航道 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 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六条 【信息化监管】 航道工程建设的 项

3、目 建设 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 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七条 【基本要求】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以 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3 - 可行性研究

4、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 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 七 )组织工程实施 ; ( 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 九 )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以下 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 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 二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三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

5、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 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 六 )组织工程实施 ; ( 七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 4 - 各项工作; ( 八 )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初设审批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文件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涉及长江水系、珠江水系 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 的 重大航道工程项目

6、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别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设 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第十一条 【 部审批 项目初设申请】 交通 运输 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 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长江航务 管理局提出申请。 省级 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 、长江航务管理局 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材料 转 报 交通 运输部。 第十二条 【 其他 项目初设申请】 其他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 应 直接向 有审批权限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7、5 - 门 、 设区的市 或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初设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 1 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 1 份及其电子版本;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1 份。 第十四条 【初设编制要求】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 等 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批管理】

8、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除长江干线外的由国务院 有关 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 其他 航 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 6 -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要求】 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材料】 项目单位 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申请施工图设计 审批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9、: (一)申请文件原件 1 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 份及其电子版本;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1 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 原则上应 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将分批安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 【施工图 设计编制要求】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咨询】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

10、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 7 - 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 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咨询内容】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 咨询意见 :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 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 还 应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

11、符合性 ; (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 三 ) 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 (四) 地基基础、 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 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 性、耐久性; ( 五 ) 主要施工 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 合理性; ( 六 )环境保护、安全、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 的合理 性; ( 七 )工程概(预)算 的 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审批时限要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8 - 在法定期限 和国家有关规定 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

12、十二条 【设计文件审批】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简化程序情形】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开工管理】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 平台填写项目 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3、的部门或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 单位 职责】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 总责。项目单位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调整批准文件】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

14、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 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二十八条 【重新批准初设】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项目单位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要求】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15、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 10 - 量、使用功 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改变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道设计水位的; 2.改变航道里程或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的; 3.改变建设项目内容或主要建筑物的数量、平面布置、主要结构型式和高程的; 4.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 30%的,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 30%的; 5.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 1000 万元的; 6.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以内的。 (二) 航道疏浚工程 1.改变疏浚基线、设计底高程的; 2.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 30%的; 3.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 1000 万元的; 4.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以内的。 ( 三 ) 航运枢纽工程 1.改变航运枢纽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级别、 特征水位和调度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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