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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报表.doc

1、1附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015 年 版 ) 及 填 报 说 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 1)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 2) 8 弥

2、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 行10 行)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 3)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 行-12 行-13 行-14 行)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9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 行1/4 或 1/12) 21 税率(25%) 2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 行21 行) 2

3、3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 3) 24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 行-23 行) 2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26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27 总分机构纳税人28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4行或 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29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30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4行或 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1总机构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32 分配比例 33分支机构 分配所得税额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2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

4、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3填 报 说 明一、适用范围本 表 适 用 于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月 ( 季 ) 度 预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使 用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年 度 汇 算 清缴 申 报 适 用 本 表 。二 、 表 头 项 目1.“税款所属

5、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 度 中 间 开 业 的 纳 税 人 , “税 款 所 属 期 间 ”为 当 月 (季 )开 始 经 营 之日 至 所 属 月 ( 季 ) 度 的 最 后 一 日 。 次 月 (季 )度 起 按 正 常 情 况 填 报 。2.“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 15 位 )。3.“纳 税 人 名 称 ”: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记 载 的 纳 税 人全 称 。三 、 各 列 次 的 填 报1.第 一 部 分 , 按 照 实 际 利

6、润 额 预 缴 税 款 的 纳 税 人 , 填 报 第 2 行 至 第17 行 。其 中 : 第 2 行 至 第 17 行 的 “本 期 金 额 ”列 , 填 报 所 属 月 ( 季 ) 度 第一 日 至 最 后 一 日 的 数 据 ; 第 2 行 至 第 17 行 的 “累 计 金 额 ”列 , 填 报 所属 年 度 1 月 1 日 至 所 属 月 ( 季 )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累 计 数 额 。2.第 二 部 分 ,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计 算 预 缴 税 款的 纳 税 人 , 填 报 第 19 行 至 第 24 行 。其 中 : 第

7、19 行 至 第 24 行 的 “本 期 金 额 ”列 , 填 报 所 属 月 ( 季 ) 度第 一 日 至 最 后 一 日 的 数 据 ; 第 19 行 至 第 24 行 的 “累 计 金 额 ”列 , 填 报所 属 年 度 1 月 1 日 至 所 属 月 ( 季 )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累 计 数 额 。3.第 三 部 分 ,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 填 报 第26 行 。其 中 : “本 期 金 额 ”列 , 填 报4所 属 月 ( 季 ) 度 第 一 日 至 最 后 一 日 的 数 额 ; “累 计 金 额 ”列 , 填 报

8、所 属年 度 1 月 1 日 至 所 属 月 ( 季 )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累 计 数 额 。四 、 各 行 次 的 填 报1.第 1 行 至 第 26 行 , 纳 税 人 根 据 其 预 缴 申 报 方 式 分 别 填 报 。实 行 “按 照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2 行 至 第 17 行 。 实行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19行 至 第 24 行 。 实 行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报 第 26 行 。2.第

9、 27 行 至 第 33 行 , 由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汇 总纳 税 企 业 ) 填 报 。 其 中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在 填 报 第 1 行 至 第 26 行基 础 上 , 填 报 第 28 行 至 第 31 行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只 填 报 本表 第 30 行 、 第 32 行 、 第 33 行 。五 、 具 体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一 ) 按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1.第 2 行 “营 业 收 入 ”: 填 报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国

10、家 会 计 规 定 核 算 的 营 业 收 入 。 本 行 主 要 列 示 纳 税 人 营 业 收 入 数 额 ,不参 与 计 算 。2.第 3 行 “营 业 成 本 ”: 填 报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国 家 会 计 规 定 核 算 的 营 业 成 本 。 本 行 主 要 列 示 纳 税 人 营 业 成 本 数 额 ,不参 与 计 算 。3.第 4 行 “利 润 总 额 ”: 填 报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国 家 会 计 规 定 核 算 的 利 润 总 额 。 本 行 数 据 与 利 润 表 列 示 的 利 润

11、总 额 一 致 。4.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5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附表1)填报。6.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等

12、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填报。7.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 9 行 “实 际 利 润 额 ”: 根 据 本 表 相 关 行 次 计 算 结 果 填 报 。 第9 行 =4 行 +5 行 -6 行 -7 行 -8 行 。9.第 10 行 “税 率 ( 25%) ”: 填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税 率 25%。10.第 11 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根 据 相 关 行 次 计 算 结 果 填 报 。

13、第 11行 =9 行 10 行 , 且 11 行 0。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构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时 , 第 11 行 9 行 10 行 。11.第 12 行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 当 期 实 际 享 受的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 本 行 通 过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明 细 表 ( 附 表 3) 填 报 。12.第 13 行 “实 际 已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本 年 度 此 前 月 份 、季 度 累 计 已 经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 “本

14、 期 金 额 ”列 不 填 写 。13.第 14 行 “特 定 业 务 预 缴 ( 征 )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按 照 税 收 规 定的 特 定 业 务 已 经 预 缴 ( 征 ) 的 所 得 税 额 。 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跨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 按 规 定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税 填 入 此 行 。14.第 15 行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 根 据 本 表 相 关 行 次 计 算 填 报 。15 行 “累 计 金 额 ”列 =11 行 -12 行 -13 行 -14

15、 行 , 且 15 行 0 时 , 填0; “本 期 金 额 ”列 不 填 。15.第 16 行 “减 : 以 前 年 度 多 缴 在 本 期 抵 缴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以 前年 度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未 办 理 退 税 , 在 本 纳 税 年 度 抵 缴 的 所 得 税 额 。616.第 17 行 “本 月 ( 季 ) 实 际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 根 据 相 关 行次 计 算 填 报 。 第 17 行 “累 计 金 额 ”列 =15 行 -16 行 , 且 第 17 行 0 时 ,填 0, “本 期 金 额 ”列 不 填 。( 二 )

16、按 照 上 一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预 缴1.第 19 行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填 报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申 报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本 期 金 额 ”列 不 填 。2.第 20 行 “本 月 ( 季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根 据 相 关 行 次 计 算 填 报 。( 1) 按 月 度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 第 20 行 =第 19 行 1/12。( 2) 按 季 度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 第 20 行 =第 19 行 1/4。3.第 21 行 “税 率 ( 25%) ”: 填 报 企 业 所

17、得 税 法 规 定 的 25%税 率 。4.第 22 行 “本 月 ( 季 )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根 据 本 表 相 关 行 次 计 算填 报 。 22 行 =20 行 21 行 。5.第 23 行 “减 :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 当 期 实 际 享受 的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 本 行 通 过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明 细 表 ( 附 表 3) 填 报 。6.第 24 行 “本 月 ( 季 )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根 据 相 关 行 次 计 算 填 报 。第 24 行 =第 22-23 行 。( 三 ) 按 照 税 务

18、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第 26 行 “本 月 ( 季 ) 确 定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其 他 方 法 确 定 的 本 月 ( 季 ) 度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额 。( 四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分 机 构 有 关 项 目 的 填 报1.第 28 行 “总 机 构 分 摊 所 得 税 额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以 本表 ( 第 1 行 至 第 26 行 ) 本 月 ( 季 )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 按 总 机 构 应当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本 期

19、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 并 按 不 同 预 缴 方 式分 别 计 算 :( 1) “按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第 15 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预 缴 比 例 。(2)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第 24 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预 缴 比 例 。7( 3)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构 : 第 26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 述 计 算

20、 公 式 中 “总 机 构 分 摊 预 缴 比 例 ”: 跨 地 区 经 营 ( 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总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填报 25%; 省 内 经 营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按 各 省 级税 务 机 关 规 定 填 报 。2.第 29 行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所 得 税 额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以本 表 ( 第 1 行 至 第 26 行 ) 本 月 ( 季 )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 按 财

21、 政 集中 分 配 的 预 缴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 并 按 不 同 预 缴 方 式分 别 计 算 :( 1) “按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第 15 行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预 缴 比 例 。(2)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第 24 行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预 缴 比 例 。( 3)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22、 机构 : 第 26 行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预 缴 比 例 。跨 地 区 经 营 (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的 预 缴 比 例 填 报 25%; 省 内 经 营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财政 集 中 分 配 的 预 缴 比 例 按 各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填 报 。3.第 30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所 得 税 额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以 本 表 ( 第 1 行 至 第 26 行 ) 本 月 ( 季 )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23、 额 为 基 数 , 按 分 支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 并 按 不 同 预 缴方 式 分 别 计 算 :( 1) “按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 第 15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预 缴 比 例 。( 2)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业 的 总 机 构 : 第 24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预 缴 比 例 。( 3)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24、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构 : 第 26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预 缴 比 例 。8上 述 计 算 公 式 中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预 缴 比 例 ”: 跨 地 区 经 营 ( 跨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比 例 填 报 50%; 省 内 经 营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按 各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执 行 填 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25、 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4.第 31 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5.第 32 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6.第 33 行 “分 配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按 分 配比 例 计 算 应 预 缴 或 汇 算 清 缴 的 所 得 税 额 。 第 33 行 =30 行 32 行 。

26、六 、 “是 否 属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填 报1.纳 税 人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 本 年 预缴 时 , 选 择 “是 ”, 预 缴 累 计 会 计 利 润 不 符 合 小 微 企 业 条 件 的 , 选 择“否 ”。2.本 年 度 新 办 企 业 , “资 产 总 额 ”和 “从 业 人 数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选 择 “是 ”, 预 缴 累 计 会 计 利 润 不 符 合 小 微 企 业 条 件 的 , 选 择 “否 ”。3.上 年 度 “资 产 总 额 ”和 “从 业 人 数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27、, 应 纳 税 所 得额 不 符 合 小 微 企 业 条 件 的 , 预 计 本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符 合 小 微 企 业 条 件 , 选择 “是 ”, 预 缴 累 计 会 计 利 润 不 符 合 小 微 企 业 条 件 , 选 择 “否 ”。4.纳 税 人 第 一 季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时 , 鉴 于 上 一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尚 未 结 束 ,可 以 按 照 上 年 度 第 四 季 度 预 缴 情 况 选 择 “是 ”或 “否 ”。本 栏 次 为 必 填 项 目 , 不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 选 择 “否 ”。七 、 表 内 表 间 关 系( 一

28、 ) 表 内 关 系1.第 9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2.第 11 行 =9 行 10 行 。 当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适 用不 同 税 率 时 , 第 11 行 9 行 10 行 。3.第 15 行 =11 行 -12 行 -13 行 -14 行 , 且 第 15 行 0 时 , 填 0。4.第 17行 =15行 -16行 , 且 第 17行 0时 , 填 0。5.第 20行 “本 期 金 额 ”=19行 “累 计 金 额 ”1/4或 1/12。6.第 22 行 =20 行 21 行 。7.第 24 行 =22 行 -23 行

29、。8.第 28 行 =15 行 或 24 行 或 26 行 规 定 比 例 。9.第 29 行 =15 行 或 24 行 或 26 行 规 定 比 例 。( 二 ) 表 间 关 系1.第 6 行 =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税 基 类 减 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明 细 表 ( 附 表1) 第 1 行 。2.第 7 行 “本 期 金 额 ”=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 扣 除 ) 明 细 表 ( 附表 2) 第 14 行 11 列 ; 第 7 行 “累 计 金 额 ”=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 扣 除 )明 细 表 ( 附 表 2) 第 14 行 16 列 。3.第 12 行 、 第 23 行 =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明 细 表 ( 附 表 3) 第 1 行 。4.第 30 行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2015 年版 ) 中 的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所 得 税 额 ”。5.第 32、 33 行 =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2015 年 版 ) 中 与 填 表 纳 税 人 对 应 行 次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分 配 所 得 税额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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