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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1、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 2017 年版)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二一七年十一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1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3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医药法 . 16 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8 护士条例 . 20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2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26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29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32 处方管理办法 . 3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38 传

2、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45 艾滋病防治条例 . 4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49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57 消毒管理办法 . 59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6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6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6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72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76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 8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 . 81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83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84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 .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8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105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06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部分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2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1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17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 122 第二部分: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 124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 124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 126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 129

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告知制度 . 132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 133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 . 135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 137 附 录:修订说明 . 139 1 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

5、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 罚标准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6、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7、)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 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

8、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

9、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执行。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

10、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 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11、。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六、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 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4

12、明文件的; (五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 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事故处理

13、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 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14、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 果的 (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5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警告。 ( 2)较重违

15、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二级医 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6、(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 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6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6、使用 未经批准使用的药

17、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 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

18、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7 处罚标准:警告。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 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

19、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了牟取利益或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或者牟取其他一般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警告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牟取其他 严重 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或者牟取其他特别严重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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