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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户外广告管理规定.DOC

1、 1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 草案 送审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 秩序 ,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定义】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 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 具有 构筑 性质的 设施。 本规定

2、所称户外招牌 设施 ,是指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 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 、字号和标识 的标牌、匾牌 等自设性户外广告 设施。 本规定所称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设置的用于短期 宣传2 活动内容的展示牌、实物模型、 充 气拱门 、 彩旗 等设施。 第四条 【 职责分工】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 组织编制 户外广告 设置 专项 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技术规范 , 并实施 监督 管理

3、。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 内容 的 监督管理 。 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负责 查处违法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 设施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的行为 。 市 住房城乡建设 、 环境保护 、国土 资源 、 公安、 财政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文明办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 火炬 开发 区 管理委员 会、 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各镇政府 、 区办事处 按照与相关市直部门签订的事权下放委托协议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电子信息检索系统 】 市城乡规划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牵头,会同 市住房城乡建设、 市城市管

4、理行政执法 、市文明办等 部门 建立 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等情况,实现部门 信息共享和联 动 协作,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 设施 进行监督管理。 第 六 条 【 不得擅自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3 施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章 设置规划 和规范 第 七 条 【 户外广告规划和规范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 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

5、设施 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时,应当规划不少于 百分之三十 的 设置阵地用于设置 公益广告专用设施。 第 八 条 【 户外广告规划和规范公告】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技术规范 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 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技术规范 ,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 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4 第 九 条 【 户外广告规划和规

6、范效力】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技术规范 是户外广告设施 和 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 、 审批 和监管的依据。 第 十 条 【 不得设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 LED 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 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

7、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 立交 、 高架道路桥梁 、危房、违 法 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 正常 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5 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户外招 牌 设施 除外;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 审批 第十 一 条 【 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 事先 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需要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施工 的, 设置 者 须向市 城

8、乡规划 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 二 条 【 审批提交资料】 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 需 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 材 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 设置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 权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场地实景彩色效果图 、施工蓝图 ;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 三 条 【 受理和审批 】 市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6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

9、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 依法 批准 ;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 第十 四 条 【 征 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市城乡规划 行政管理 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政府网站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 为 十五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10、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第 十五 条 【 其他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还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十六 条 【 户外招牌设 置要求】 户外招牌设施应当按照中山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7 户外招牌设施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设置独立占地落地型的户外招牌设施,需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的,设置 者 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11、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 七 条 【 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 、 独立占地落地型 户外招牌 设施 的设置期限为 二 至 四 年。设置期满,设置 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十 日内自行拆除。 设置期满 需延长设置 的, 应当于 期限届满前 三十 日内 向原审批部门 提出延期申请 。 第 十 八 条 【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 三 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

12、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单位营业执照 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资格合8 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 十五 日,设置者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 日内予以拆除。 第 二 十 条 【 公共广告栏设置】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各镇区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负责具体设置。 张贴各类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栏或者其他允许的地点张贴。 第 二 十

13、一 条 【 广告发布要求】 发布户外广告, 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 、 法规。 第四章 设置 要求 和 维护 管理 第 二 十 二 条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规划 批准 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 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9 环境保护的要求 , 使用光源性装置的, 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 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 (四)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

14、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第 二 十 三 条 【 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招牌 设施除遵守本规定第 二 十 二 条第 (二 )、(三) 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 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 ; ( 二 )设置单位 搬迁 或者 注销 的,在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自行拆除原来设置的户外招牌 ; ( 三 ) 独立占地落地型 户外招牌 设施 ,应按照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第 二 十 四 条 【 施工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 设施 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 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和 有 关 安全技术规范

15、和 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竣工后,设置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按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10 签字确认。 第 二十 五 条 【 安全检测和安全防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者应当 每年 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测单位 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 设施 进行 安全 检测 , 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 设施 安全;对检测 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 二十 六 条 【 日常维护管 理】 户外广告发布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户外招牌 设施 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 设施 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二十 七 条 【 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行政 管理 部门对其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设置者 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对 不按审批要求设置或设置期满后不申请 延 期又不自行拆除的,及时 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应建立巡查机制, 对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不按规范要求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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