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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构建.doc

1、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完善学 院 法 学 院 专业班级 经济法 0835 班 学生姓名 孙 茜 学 号 0701083522 指导教师 周 毅 职 称 副 教 授 二 一二 年 四 月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2一、欠薪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欠薪保障制度的概述目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各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常发生。我国目前还未有统一完善的欠薪保障制度,只能通过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目前欠薪保障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律制度不系

2、统,操作难,监察机构不健全,预防难,劳动关系不规范,维权难,行政管理不协调,配合难,司法审判不及时,执行难。因此,构建统一完善的欠薪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欠薪保障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因雇主欠薪对雇员造成损害而设定的强制性保障制度,即通过法律、行政、监察和经济等手段确保劳动者的报酬及时、足额兑现,保障雇员正常生活的保障制度。因此,欠薪保障制度也有以下三个特性:1、欠薪保障制度具有预防性。欠薪保障制度主要是在欠薪问题发生前,通过法律和监督手段对欠薪问题予以预防,通过立法方式对欠薪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2、欠薪保障制度具有救济性。欠薪保障制度的另一面表现为救济性,是指欠薪保障制度在劳动

3、者遇到欠薪问题时,欠薪保障制度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并结合欠薪保障金制度对已发生的欠薪问题对劳动者给予及时补偿并对欠薪用人单位进行追偿。3、欠薪保障制度是融会立法、司法、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制度是一个成体系性的欠薪问题解决方案,因此,它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行政予以监督,司法予以保障,经济予以支撑。依据欠薪保障制度有以上特性,也决定了欠薪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有以下功能:首先,欠薪保障制度为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提供保障。通常情况下,当劳动者遭遇欠薪问题时可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程序往往

4、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许多劳动者在此期间已经无法保障自己及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欠薪保障制度正是在此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劳动者的燃眉之急,以补充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程序冗繁、耗时较长的缺点,并且,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毕竟未能解决欠薪问题的方方面面,即使用人单位被仲裁确认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的经营状况惨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3淡濒临破产或是无处寻主的时候,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所以,欠薪保障制度垫付工资的机制才能从实际上解决劳动者面对的现实困难,并且更加及时有效。其次,欠薪保障制度还能帮助濒临破产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但若企业不能妥善解

5、决职工各项问题,尤其是支付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而欠薪保障制度正好帮助企业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使得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并推出市场。(二) 欠薪保障制度的发展1、国外欠薪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状况在许多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都给予劳动者欠薪保障性制度,国家通过专项立法或者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将欠薪保障制度立法化。国外由于法制体系完善,欠薪的情况较少,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员和成果也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沃尔夫根冯李希霍芬的观点:完善法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强化劳动监察权力。在国外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法律的形式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工

6、资按时直接支付不得克扣的权利。国外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者对于其工资的处置权。如利比亚劳工法第1511 条第 10 款规定:“工资只能在工作日发放” ,并在第 1511 条第 3 款规定:“工资应直接支付给本人或本人书面指定的家庭成员” ,这些条文都明确的规定了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2)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时,劳动者在企业破产或清产前的应得工资,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拖欠的工资是破产企业首先应当偿还的债务,以保证职工的劳动所得。菲律宾劳工法第 108 条规定:“若遇雇主之营业破产或清理,其工人

7、对于破产或清算前之服务应得工资部分享有优先权”;在韩国对于破产公司的公司职员被拖欠的工资破产后清偿不足部分由国家代替支付。(3)法律制裁。是指对违反工资保障,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经济、行政和法律的制裁。大部分国家都对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什么是欠薪、如果发生欠薪情况会进行什么样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如日本劳动基准法第 117 条“对于凭借暴力、威胁、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的人员,处以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劳役及 2000 日元以上 3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 120 条对“违反劳动基准法所有的法定条款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都制定了相

8、应的罚责” 。对用人单位拖延不给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4员工支付工资时,法院还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命令用人单位支付和未支付的金额同额的附加金。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部分国家甚至明确了刑事犯罪,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如韩国劳动部对故意拖欠工资的业主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为了保证最低工资得到遵守,法国法律对违反职业最低增长工资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雇主低于职业最低增长工资支付的行为构成刑事违法,要承担第五等级的轻罪处罚(罚金或者监禁)。(4) 平等给付。平等给付是工人运动的产物,在很多国家,因职业、产业、种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不同,工资高低差距很大,其中以男女同工不同酬和种族歧视

9、尤为突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共体首先建立了平等给付的国际原则,美国 1963 年确立了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英国在 1970 年制定了同酬法 。2、我国有关欠薪保障制度的相关条例和规定及其施行情况相对于其他国家较为健全的欠薪保障制度,我国也已在部分发达地区和欠薪纠纷频发地区实行了欠薪保障条例:在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制定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在本地区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香港的破产欠薪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企业濒于破产的情况,当雇主无力偿还债务时,雇员可要求法律援助署协助,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对雇主发出清盘或破产令,迫讨被拖欠的薪金、代通知金和遣散费等款项。雇员同时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垫支被

10、拖欠的薪金、代通知金和遣散费,在破产清盘令发出后,要向破产管理署登记所有债项,以便日后获得清还。台湾 1986 年颁布了台湾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发生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的企业,当雇主无力偿还债务时,雇员可向劳保局申请企业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前六个月所积欠的工资,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予以偿付。两地欠薪保障制度的设计上也有许多共同点:首先,两地均设立了雇主支付工资不能时的基金垫偿制度,以缓解积欠劳工工资引发的社会矛盾,该种基金的性质均具有公共救助性质,与劳工保险全体缴费全体收益的分担风险机制不同。其次,两地均设定了专门机构和复议机构分别受理工资垫偿申请和复核申请,以保证垫

11、偿申请得到妥当处理和劳工权益不受侵害,体现了分权和抗衡制约的理念。再次,两地制度均规定了基金的代位求偿权,即基金垫偿劳工工资后,取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主张返还垫偿款及利息的代位求偿权。最后,两地制度均设计了比较可操作的申请条件和相关程序,使得基金的运作和劳工的垫偿请求有章可循。同时,我国台湾和香港两地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以该地区最高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运行近 30 年来有效地缓解了劳资矛盾,对雇主不能支付薪酬而陷入困境的劳工提供了非常及时有效的救助,对维护本地区的劳资和谐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两地基金的征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5缴率极高

12、,基金连年盈余,这使得基金能稳健运作,有效抵御劳工工资被拖欠的风险。我国香港和台湾两个地区制度设计的一个突出共同优点是规范细致、操作具体、各机构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严格、信息透明公开,既便于理解掌握,又便于法律适用,形成公众的信任和参与,这些都是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上世纪 90 年代,我国深圳和上海地区也借鉴香港、台湾地区制度的某些做法建立了欠薪保障金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于 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和公布,自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开创了我国大陆实行欠薪垫付

13、制度的先河,之后,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8 次会议于 2008 年 4 月 1 日修订,改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但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深圳市在其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的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并不像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那样及时、完整和连续,据调查,19972006 年年底,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共为 37718 名劳动者垫付欠薪 5695 万元,追偿 1757 万元,追偿金额不足垫付金额的 1/3。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公布的 2008 年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数据显示:

14、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 2008 年欠薪保障费收入为 7606 万元;2008 年欠薪保障基金支出为4412 万元,涉及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 96 家,领取垫付欠薪的员工 13596 人;基金收入支出差额为人民币 3194 万元,追回垫付款项为人民币 588 万元,追偿金额为垫付金额的 13%;2008 年度欠薪保障基金实际结存人民币 3782 万元。虽然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的运作正常,基金收入大于支出,化解了企业欠薪产生的社会矛盾,缓解了劳动者的生活急需,但该市基金的覆盖率是有限的。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由第

15、 137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2007 年 6 月 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欠薪保障金征收每家企业欠薪保障费 2006 年度为人民币 750 元、2007 年度为人民币 840 元、2008 年为 960 元。15上海市人保部门 2007 年共检查用人单位 4 万个,追缴欠薪欠保金额 5.6亿元涉及劳动者 75 万人次。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设计上也有许多共同点:欠薪保障基金有相同的来源,申请条件和期限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并且都规定两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其欠薪保障基金的代收机构。由于政府信息

16、公开的滞后等因素,深圳市和上海市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政府信息披露不完善,数据不充分,无法具体了解欠薪保障基金的相关的统计数据,因此很难得知具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6体实施情况。二、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制度的必要性首先,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是靠工资生活的,靠赚取工资支持家庭,一旦工资被拖欠,依赖工资为生的这些劳动者便被彻底切断了生活来源,骤然间被推向能否生存下去的险境。从某些程度上说,职工由于工资被拖欠造成的贫困,比农民贫困更为严峻。其次,生活艰难的劳动者的不理智行为加剧社会动荡。工薪阶层是劳动者中占比例最大的社会阶层,工资收入关联着众多家庭。在现阶段工资收入

17、水平还不很高的情况下,能否有稳定的收入是直接影响家庭生活的敏感问题。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如果劳动者的生活因拖欠工资问题而过不下去,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然激增。当前四处上访的告状者,逐渐激化的劳资纠纷,震荡社会的恶性事件,相当一部分与拖欠工资有关。最后,整个市场的投资环境也受到影响企业拖欠工资,常引发停工、罢工和集体上访等事件,这与努力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是极不适应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拖欠工资对当地大环境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发达国家的市场已形成认可认证的惯例,认证的内容包含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一个重要方面。三、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一)我

18、国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律保证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造成企业确无能力支付职工工资或者经营者逃遁以后,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二)我国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经济保证欠薪保障制度说到底就是保障职工的工资及时足额的发放,这就必然涉及到一个欠薪保障资金的来源问题,需要从经济上保证欠薪保障制度的实现。从我国财政以及企业经营状态的现实出发,解决欠薪保障资金的主要渠道是建立欠薪

19、保障基金。对于某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没有能力支付职工的工资,但如果能够拓宽欠薪保障费的来源,建立一个欠薪保障基金,通过全社会力量向所有企业征收欠薪保障费或者向达到一定档次的高收入高消费者征收欠薪保障税,实行全社会调剂,使欠薪在全社会得到分摊,欠薪问题就能够得到基本解决。四、对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建议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现今生产力发展水平;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性和行业性特点及其不平衡性;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变动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企业改革的方向等,从按劳分配、按劳取酬的社会主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7义分配制度出发,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各

20、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欠薪保障费用由单位单方负担或通过向高收入高消费者征税解决,同时吸收社会各方面资金。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欠薪保障制度,基本解决职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因此,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构建全国性的欠薪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一)建立专门的欠薪保障法建立欠薪保障制度虽然意义重大,但涉及直接或者间接向企业征收费用,事关企业的财产权,因此,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应当通过立法加以确立。目前,我国深圳、上海等地已尝试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但法律依据主要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的局限性影响

21、了欠薪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事项,也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建议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或者增订专门法律条款,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确立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欠薪保障法中针对我国现有的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该加大。虽然在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中新增了一条“恶意欠薪罪” ,但本罪在数额上是有要求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恶意,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的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 ”,故而不能认定为犯罪。而我国现有对欠薪

22、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有:劳动法第 91 条规定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 6条:“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 1 至 5 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工会法第 26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其中一条即为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23、行为。因此,在家里欠薪保障法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欠薪问题的惩罚力度,在法律责任中明确欠薪行为系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和金额大小,处以不同的赔偿款。其次,应该扩大劳动者对于欠薪现象的救济途径,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遇到欠薪问题时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且规定仲裁是诉讼的前置。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8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途径,提高了救济成本和时间,程序也变的复杂化了。鉴于此,我国应通过立法扩大救济途径,对于劳动纠纷问题的解决可采用或裁或审制度,以此来缩短争议案件处理的时间,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

24、此建议我国应实行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并行的制度,或裁或审,由劳动者自由选择。同时,在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设立“劳动审判庭” ,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考虑到欠薪案件的特殊性和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后,基层法院的审判量会大量增加,建议将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能从民事审判庭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劳动审判庭” ,且在程序上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这就降低了欠薪案件解决周期长,程序冗余的问题。(二)完善我国欠薪保障金制度1、我国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发展与实施状况十多年来,我国一些省份和地区从未停止对解决欠薪问题的探索和实践,如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 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率先在

25、我国建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该条例 2008 年 4 月 1 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已于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9 年 11月 23 日发布了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在小企业推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该办法后被 2007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所取代而废止,实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范围也由原来的小企业扩大到除了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接着又相继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沪高法2005

26、246号)和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对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湖北省 2003年发布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截至 2005 年 4 月,湖北省 17 个市、州已全部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等。与此同时, 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既借鉴了香港、深圳、上海、湖北等地的相关成熟做法,又体现了广东省的具体特点,具有明显的后发优势。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管理机构、欠薪保障费筹集和支出、申请和垫付、垫付追偿、法律责任、附则。总体来说, 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

27、诸多制度设计体现了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贯彻了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立法原则。但是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有若干不足之处,如在机构设置方面稍显单薄,在具体的制衡和监督方面的机制粗糙,在收费标准、收费调整、垫付受理和审核等方面尚有值得商榷之处,在贯彻应急帮助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9原则的制度设计上显得不能真正应急。2、对于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建议第一,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办理和监督机构。首先,根据“三方性”原则成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团体三方面人员所组成的基金委员会,作为基金的宏观决策机构和工作协调机构;其次,明确规定各级劳

28、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金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应在其内部设立基金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再次,对于基金的运作等情况,基金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还应主动接受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逐步推广基金的适用范围。实施基金制度,现阶段可先选择欠薪问题较为集中的建筑业和服装、制鞋等加工行业以及中小企业。在这些欠薪问题频发,欠薪渊源较深的行业进行较为彻底整治。但从长远看,我国应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之推广至所有的企业或雇主,通过“由点及面,由表及里”的方法进行推行。第三,通过法律手段对基金征缴费率进行调

29、控。首先,我国不宜设定基金征缴的统一费率,而应区分不同企业、行业、地区的欠薪情况进行有差别费率征缴,即对于欠薪现象高发、少发、不发的企业或行业,分别规定征收较高、适中、较低比率的欠薪保障费。通过这种费率水平的调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企业、行业欠薪现象的高发势头。其次,可以考虑施行在一定条件下雇主缴费的返还办法。由于基金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因而雇主在缴费后,其所缴费用即转为基金所有,原则上不再予以返还。但考虑到企业现有的税费负担,若雇主缴费后多年内付薪记录良好的,可以对其所缴拿的非用予以部分返还,以此鼓励雇主按时付薪的合法行为。第四,明确界定基金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对基金应当垫付欠

30、薪的情形,可适当从宽掌握。由于我国目前大量欠薪现象并非仅因企业破产、歇业等事由所引起,而是由于诸多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所致,故我国立法除了规定诸如企业破产、倒闭、停业等在各国立法中常见的应当垫付欠薪的情形以外,还应考虑多种情况 ,例如企业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欠薪人数众多且数额巨大的、雇主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等情况。其次,基金垫付欠薪的时间、数额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为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行并能使之保值增值,需要对基金垫付对象限定一定请求期限,并且垫付欠薪的数额应在法定起点以上、最高限度以下。再次,对基金应当垫付欠薪的程序,宜从严控制。为防止由于放宽垫付条件有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甚至欺诈行为

31、,立法上应对基金垫付欠薪的程序做出严格的规定。(三)建立相应的劳动监察体系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10劳动监察是法定的治理欠薪的机构,也是当前治理欠薪的主力军和主渠道,治理欠薪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因此建设好完善、系统、有战斗力的劳动监察体系,是治理欠薪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劳动监察保障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权力,完善执法程序。目前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欠薪行为主要是依据劳动部 1993 年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和 1995 年颁布的劳动监察程序规定来开展监察工作,这些规定颁布时间早、立法规格低、效力不强,严重制约了监察机构查处欠薪工作开展。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劳动监察法用法律保障劳动

32、执法的各项权力,这些权力包括:调查权、调阅检查审核权、中止调查权、请求协助权、处罚权等。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内部程序,明确劳动监察受理时效,建立监察期限的延长制度、中止制度,改进监察执法方式。其次,改革劳动监察管理体制,提高监察能力。我国的很多地区还没有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即使设立的专门机构作为劳动局的二级机构,在人、财、物以及执法等各个方面都受到很多制约,因此应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的设置,加强国家和地方的垂直管理,同时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素质,适时进行人才培训与考核,也可推行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提高劳动监察员入口门槛,培养一批真正懂劳动监察的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监察队伍。

33、(四)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和关系的协调,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将制度立法化、权威化。根据欠薪保障制度的特点和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特性,在组织实施欠薪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量扩大欠薪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欠薪保障制度要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是社会保障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在实施范围上实行极大化,欠薪风险才能在社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二是要确保欠薪保障制度的社会化。要努力提高欠薪保障社会化程度,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实行欠薪保障费用全社会调剂使用。三是欠薪标准的规范化、制度化。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工资欠债,应予全额兑现,对于保障最低工资和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确定合理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和困难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既要解决欠薪问题,又不能超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所获得到的劳动报酬。最为重要的是,一旦这些企业效益出现好转,要对所发欠薪进行追偿。四是欠薪保障的管理要统一化。只有管理的统一化,才能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才能保证政策的合理到位,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深远而普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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