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交易法-結合行為,第七組9834012 江伯盛 9834013 楊育昇9834020 張銘勛 9834044 楊繼捷9834054 張立煒 9834076 張合良9834088 陳廷俞 9834090 許達欣 9834104 林博偉,結合行為,公交法第六條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四、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
2、,應將與該事業具有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 資額一併計入。,事業結合,公交法第11條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三、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事業分別公告之。,事業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
3、不得逾三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二條規定作成決定。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三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一、 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者。 二、 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案例,政院公平交委員會結合案件決定書 公結字第099003號 審議案:有關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與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結合,向本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案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申報事項,申報事項: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間接持有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依公平交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
4、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申報事業結合。,決定內容,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間接持有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事業結合,惟其結合對限制競爭之大於整體經濟,爰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相關法條,公交法第六條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 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四、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 資額一併計入。,相關法條,公交法第十二條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四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