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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1、 1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 年第 53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

2、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有关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经委牵头对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 。 2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

3、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 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自治区

4、级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八) 企业 的科技活动 经费支出额 、企业 专职 研究与试验3 发展人 员数 、企业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三项 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 申请认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盟市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认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盟市经委会同盟市科技局、财政局、辖区海关办事处、国税局、地

5、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盟市经委会同盟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文上报 自治区经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自治区科技厅 、 盟市财政局、辖区海关办事处、国税局、地税局。 (三)自治区直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直接报自治区经委,同时将申请报告抄送自治区 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四) 自治区经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 ,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根据初评结果, 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6、、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 确定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名单 。 第六条 已 是自 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其控股子4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其企业技术中心已具备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七条 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以联合行文方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 对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

7、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自治区 级 企业技术中心 应于评价年的 4月 20 日前 将评价材料 报 盟市经委 。 年度评价材料包括:自治区级企业 技术中心 年度 工作总结 (附件四)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材料 等。 (二)数据初审。盟市经委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 4 月 30日前一式两份 报 自治区经委 。 自治区直属企业可直接上报。 (三)数据核查。根据需要,自治区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自治区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指

8、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5 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自治区经委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负责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85 分 (含 85 分)及 以上为优秀 。 (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85 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 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2、连续 两次 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 企业 科技活动 经费支出额 或科技活 动 经费支出额 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企业 专职 研究与试验发展

9、人 员数 、企业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见附件三 )。 第十二条 需及时了解和掌握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情况,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在非评价年,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当年 4月 20日前,向盟市经委报送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及相关证明材料,盟市经委收集汇总于 4 月 30前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于每年的 1 月 10 日和 7 月 10 日前,分别登录“企业技术中心快报信息管理系统”, 在网上报送本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年度快报和半年度快报,快报数据经自治区经委网上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发展

10、改革委。以上报送的材料均作为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参考内容。 6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集团 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予以调整,从事业务领域 与母 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子公司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 撤销其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11、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对 调整与撤销的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予以联合行文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 认定 材料和年度 评价材料 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 认定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的 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 认定;已是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的 撤消其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7 年内不得申请 自治区 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 自治区 认定 。 第十八条

12、对于评价得分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 盟市经委 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 , 由 盟市经委 将有关情况报 自治区经委,同时抄报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 地税局。 第二十条 区内 各 处级海关并办事处对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和申请 认定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 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盟市 税务部门 每年对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

13、心所在企业 和申请 认定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 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以资助或贴息方式在自治区重点工业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心所在企业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 自治区认定重点工业企业的基本要求,被推荐认定企业是否建立了自治区级及以上的技术中心,作为认定自治区重点工业企业的主要条件之一。 8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 科技厅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并 优先 考虑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所

14、在企业科研计划的立项,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 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原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 国税局、自治区 地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发布的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及相应的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方法 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同时废止。 第 二 十 七条 本办法 由 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9 附件一 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

15、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 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

16、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 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 3 年之内)及其 经济效益。 三、盟市经委的推荐 意见。 10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总额 万元 4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

17、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 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

18、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经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 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或自治区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国家三大奖或自治区相关奖项目数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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