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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课件.ppt

1、担保法学习课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 年月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9月2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6日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担保的概述,(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措施,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信用来确保债权实现的手段。,(二)担保的特点1、从

2、属性担保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思考:与物权法172条的关系)2、补充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三)担保的方式,在商品交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合同关系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不包括留置)这种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称之为反担保。,反担保,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主合同(债权债务),保证关系,委托关

3、系,从合同,反担保人,(二)保证的法律关系,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1)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2)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2、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4、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思 考,某私立学校为了获得某公司提供的一笔资金,为该公司的买卖合同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问该学校能否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

5、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义务:主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履行债务、代为赔偿损失、代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权利: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权人向保证人行

6、使债权时,保证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保证人的权利义务,(1)反担保请求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2)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行使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

7、证人不得行使: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五)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是无限期的,保证人仅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为定期保证。当事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称为无期保证。无期保证并不是无限期的保证,只不过保证期限为法律直接规定而已。,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8、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保证中保证人约定“保证责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六)保证责任的范围,1、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大小。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

9、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案例,2005年11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2006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2006年6月14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主债权内容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10、,(1)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

11、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12、保实现债权;,(七)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八)保证责任的免除,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

13、让给 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抵押,(一)抵押和抵押权的概念1、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

14、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例如,乙向甲借款10万元,乙将自己的一套价值18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如果债务到期,乙不能偿还,甲可以将该房屋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偿还乙所欠借款。,(二)抵押权的特性,1、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为从权利,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2、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指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突出表现在,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保险金等

15、时,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代替物即赔偿金或保险金等行使权利。,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3、追及性,抵押物的追及性,指的是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其主要表现:(1)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抵押物并对之行使抵押权;(2)抵押财产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得基于抵押权而请求除去防害。,4、优先受偿性,抵押权的实质和担保作

16、用在于,抵押权人得以通过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1)从追求的价值形态来看,抵押权为价值权。一般禁止流押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主债权人所有。(2)从抵押物占有形态来看,在担保债权期间,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一方面可以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致因设立抵押影响抵押物的利用。实现了安全与效益的统一。,(三)抵押权的成立,1、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3)抵押合同的内容,A.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17、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D.抵押担保的范围E.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2.抵押物,抵押物,即抵押权的标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如房屋、森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建筑物等,也可以是动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1)具有流通性,至少没有限制流通(2)是抵押权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可能导致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丧失,如果没有处分权,将会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3)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180)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

18、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9、3.抵押权的登记,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纠纷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担保法对特定抵押物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抵押财产采登记公示主义。而在物权法下,担保物权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需要登记时),(1)登记生效主义,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 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2)登记对抗主义,以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

20、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示: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依照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第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

21、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拍卖、变卖都是以出卖的方式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即竞价形式的买卖;变卖是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出卖抵押物。,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分先后

22、),(2)抵押物的折价,抵押物的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由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折价只能于抵押权实现时为之。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当事人不得约定以抵押物折价。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有予以禁止)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案例,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

23、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 已设置了抵押权,(1)对内效力抵押权人享有的以债权的优先受偿为目的对抵押物的支配处分力。孳息收取:担保法47 条、物权法197条原则上无收取权例外情形下收取的,收取是占有而非所有;收取的孳息有三用:冲抵收取费用用于清偿债务余者返还给抵押人,(五) 抵押的效力,(2)对外效力对抵押关系外部的有关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产生的一定限制和影响。对物权的影响:抵押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用益物权,不受影响;以后设立的用益物权,不能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对债权的影响:物权优先与债权,但抵押设立之前存在

24、的租赁权除外。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六) 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物权法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案例,甲厂对外负债11万,其中欠乙厂材料款6万元,欠丙厂燃料款5万元。为更新设备,投产新产品,甲厂欲向银行贷款12万元。银行要其提供担保。甲厂遂以自己的两辆解放牌汽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取得了贷款。新产品投产后,市场销路不佳。甲厂用来抵押的一辆汽车在运输途中被某公司的汽车撞下山崖摔毁,获得8万元的赔偿。这时,贷款的偿还期限已到,乙厂和丙厂也前来讨要欠 款。,甲厂认为,乙厂和丙厂的欠款在先,

25、银行的贷款在后,就将8万元赔偿金中的6万元给了乙厂,将尚存的另一辆用作银行贷款担保的汽车给了丙厂,以此偿还欠款。银行闻讯后,持抵押贷款合同要求乙厂退还6万元,丙厂退还汽车。乙厂、丙厂认为大家都是债权人,都有平等的受偿权,因此不肯退款及汽车。 问:乙厂和丙厂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 据?为什么?,四、质押,(一)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权的含义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权是指质权人(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

26、质权的设定,(1)质押合同的形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成立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实现。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转移作为合同的生效。但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合同交付动产质权,应注意的问题:,占有改定不可以产生质权,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丧失占有不丧失质权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担解:约定与交付的不一致,以实际交付为准担解:从物的例外:不转移占有的从物,不属于抵押物,【例题1】,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

27、金不作质押。”孙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例题2】,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经乙同意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由甲代为占有。1年后,甲无力还债,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押权、质权均已设立 B、抵押权、质权

28、均未设立C、抵押权已设立、质权未设立 D、抵押权未设立、质权已设立,3、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债权。 (1)留置质物的权利;(2)优先受偿的权利:(3)收取孳息的权利;(4)转质押的权利质权人以出质人提供的质物再设立质押,以保证质权人向另外特定自己所负的债务作清偿担保。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5)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6)请求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29、人清偿。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08年10月2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08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某于2008年10月5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刘某。同年11月8日母生下小牛一只。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8年10月2日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8年10月5日C小牛应归张某所有D刘某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案例,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金,便向宋某借款20万元,宋某提出要提供担保,林某遂以自己的一辆别克轿车(价值30万元)质押给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宋某认为车放在他家不安全,决定仍由林某保管。

30、借款合同到期后,林某因生意亏损,无力还债,宋某找到林某要求处分别克轿车还债时,得知林某因欠他人的钱不还,已被他人起诉,车已被法院查封。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清偿债务,及以其别克轿车抵债以实现质权。问:宋某能否实现对林某的别克轿车的质权?为什么?,案例,丁某为了装饰新房,便向刘某借款15000元并答应以自己的价值20000元的唐三彩作为质押。刘某把钱借给丁某时,丁某也将唐三彩交给刘某。一年后,丁某将15000元及利息还给刘某并索回唐三彩,但丁某发现唐三彩缺了一块。丁某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承认是其儿子用玩具砸坏的,但拒不赔偿。问: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

31、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权利质押,1、权利质押的含义权利质押,是指以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2、权利质押的当事人权利质押的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权利质押的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质权人须为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3、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

32、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4、权利质押的成立,(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 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

33、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额、股票的法定孳息。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物权法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34、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五、留置权,(一)留置权的含义物权法第23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第231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三)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四)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

35、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人的义务,(1)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存续期间,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于债权消灭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债务人。,(五)留置权的实现,1、留置权实现的含义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的实现。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发生于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义务之时。此时留置权人得留置

36、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第二次效力是在留置权人留置动产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此时留置权人得以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2、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3、留置权实现的方式,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

37、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职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法定)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 质权(交付公示) 未登记的抵押权。,案例,某土产公司委托龙马快运公司运输一批“雪峰蜜桔”至广州,准备出口到东南亚及非洲国家,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快运公司负责在一个月内将土产公司的260吨蜜桔运至广州交给丙公司,运费15万元整,由土产公司先行支付,如快运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将蜜桔运至广州交给丙公司,则快运公司赔偿8万元给土产公司。合同签订后,快运公司如期将这批蜜桔运至广州,但在丙公司提货时,快运公司却拒绝交付这批货物,声称已将蜜桔留置,因为土产公司没有履行过去欠下快运公司的一笔巨额债务。同时

38、,快运公司书面通知土产公司在3个月内偿还所欠债务,否则要依法拍卖这批蜜桔。问:快运公司能否留置这批蜜桔?为什么?,案例,某装潢公司委托某木材加工厂加工木材,双方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木材加工厂为装潢公司按统一规格加工木材100立方米,每立方米加工费为150元,总计15000元;装潢公司应于一个月后提货支付加工费。一个月后,加工厂如期按质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装潢公司前来提货。但装潢公司既没有提货,也没有交加工费。一个月后,加工厂因为加有加工任务,没有场地存放为装潢公司加工的木材,便将该批木材卖给一建筑公司。不久,装潢公司前来提货,得知木材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最

39、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3条规定: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六、定 金,(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依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

40、)定金的种类,1、立约定金: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以其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3、解约定金当事人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4、违约定金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

41、定金。,(三)定金的成立,1、定金合同(1)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2)定金合同的形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1)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2)定金的交付期限;定金是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只能担保金钱债务,即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5)实际交付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生效。,2、定金合同的内容,(三)定金罚则的适用,1、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42、支持。2、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案例,2008年1月8日,某市光明百货公司与富华家俱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富华家俱厂在同年10月1日前供应光明

43、百货公司家俱经营部豪华沙发500套,货款总计40万元,并规定了沙发的样式和质量标准。合同中还规定了定金条款,由光明百货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光明百货公司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富华家俱厂当即表示异议,拒绝接受。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已过,不见富华家俱厂交货。原来富华家俱厂因人员有限且又忙于履行与另外几家商场订立的家俱购销合同,所以才没有交货。光明百货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问:(1)如果富华家俱厂在答辩中称光明百货公司没有按约定交足定金,购销合同因此没有成立,因此谈不上违约和履行的问题,你认为富华家俱厂的辩称成立吗?为什么?(2)如果富华家俱厂接受了光明百货公司交付的5万元定金,光明百货公

44、司是否可以要求富华家俱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可以,那么富华家俱厂应返还的定金数额是多少?为什么?,案例,养鸡专业户冯某为扩大养鸡规模急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5万元的音响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音响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交付朱某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冯如数交付了定金,县良种站依约交货。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又查明:朱在占有该音响期间,不慎将该音响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合理费1万元,该音响现已被蒋留置。,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权利?(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6)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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