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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派员参加国内各项训练或讲习费用补助要点.DOC

1、 1 各機關派員參加 國內 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 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3026 號函修正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訓練或講習期間超過五 日 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 受訓人員 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 , 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 構 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三 、 受訓人員 參加訓練或講習, 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 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

2、由 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 起、返程日 交通費。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項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四、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五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 、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 活動, 有關交通費及 住 宿費 , 均比照 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辦理。 六 、各機關基於

3、 業務 或其他因素考量,得 於本要點規定 範圍內 , 自行訂定 規定核酌辦理。 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 八、國營事業及非營業 特種 基金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之費用補助,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各機關派員參加 各項訓練或講習 報支 費用規定修正 對照 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 明 各機關派員參加 國內 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 補助要點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 報支 費用 規定 為明確本規定僅

4、適用於參加國內訓練或講習,且係屬費用補助性質,與因奉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國內旅費,二者依據及性質均不同,爰修正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為規範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 、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1.本點新增。 2.增列本要點之目的 及適用對象,俾 符一般立法體例。 二 、訓練或講習期間超過五日 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 受訓人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 , 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 構 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一、辦理訓練或講習,其

5、期間超過五 天 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 學員 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 亦 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 關 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1.點次變更。 2.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有關期間用語,將五天修正為五日。 3.參照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用語 ,將其他訓練機關修正為其他訓練機構。 4.統一本 要點 用語,將學員修正為受訓人員。 三 、 受訓人員 參加訓練或講習 , 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補助 其於 訓練或講習前後,由 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 起、返程日 交通費。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 通知 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 除

6、前項交通費外,得 另 補助其往返 服務機二、參加訓練或講習, 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 , 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 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 往返 交通費;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 ,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核給往返之1.點次變更。 2.本點僅就補助受訓人員交通費予以規範,不區分訓練機構是否提供住宿,且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刪除膳費,爰刪除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等文3 關、訓練機構間之 交通費。 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字。

7、本點後段有關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住宿者之規範,移列至次點。 3.為資明確,俾利實務執行,將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修正為 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 起、返程日交通費。 4.第二項參照原第三點後段予以規範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 通知 受訓人員返回處理, 除前項交通費外,得 另 補助其往返 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 交通費。 5.參加訓練或講習(即受訓)不補助雜費為本規定既有之原則,本次修正仍依循上開原則規 範 ,並未將雜費列為費用補助項目 。 四、訓練機構未 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 包 含 行程與 訓練 或講習 期間之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 依

8、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 ,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三、 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 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 膳宿, 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膳 宿費 用 ;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1.點次變更。 2.本點 僅 就服務機關得 補助受訓人員住宿費予以規範。爰將原第二點有關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住宿者之規定,調整至本點規範。並刪除後段有關報支訓練期間往返交通費等文字。 3.因一週以內之

9、訓練或講習,亦 有適逢假日之情形(如國慶日等),爰刪除一週以上文字。 4.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 刪除膳費 ,及 住宿費 均需 檢據覈實 報支等,酌作文字修正。 5.考量 訓練資源 之 統籌運用,撙節相關經費支出 ,訓4 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係受訓人員自願放棄住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住宿費, 並為免實務執行時,仍一再請示,爰於後段 增加但書 規定 。(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1 月 2日處忠字第 0930000008函) 五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 、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 活動,

10、 有關交通費及 住 宿費 , 均比照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辦理。 四、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 往返 交通費及 膳 宿費均比照 前述原則 辦理。 1.點次變更。 2.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刪除膳費,將膳宿費修正為住宿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 、各機關基於 業務 或其他因素考量,得 於本要點規定 範圍內 , 自行訂定 規 定核酌辦理。 五、各機關 (構 ) 基於 本身財力 或其他因素考量,得 在前述各項規定 範圍內自行 從嚴 訂定 內規 核酌辦理。 1.點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 1.本點新增。 2.明確規範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適用情形。 八、國營事業及非營業 特種 基金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 之 費用補助,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 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1.本點新增。 2.國營事業及非營業 特種 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 ,自行訂定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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