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的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格式和印刷统一 二、处方书写规范化 三、剂量、数量、剂型细化,处方
2、的开具,一般处方以7日量为限;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的处方,须经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具处方 。,处方的开具,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开具,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
3、材料复印件: (一)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的开具,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的开具,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
4、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的开具,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的开具,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处 方 标 准,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
5、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处
6、方 标 准,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也可以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书写(打印)必须符合下列规则: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处 方 标 准,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
7、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处 方 标 准,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药品用法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诊断不得使用“体检”,“购药”等字样。,处 方 标 准,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8、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处 方 标 准,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处 方 标 准,处方上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
9、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处 方 标 准,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处 方 标 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药学专业各级技术人员权限: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留样备查;若停止在本单位执业者,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处 方 标 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处 方 标 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处 方 标 准,药学
11、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处 方 标 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处 方 标 准,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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