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江省建筑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杭州市 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
2、安全 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奖项。获奖工程在 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成效突出 ,代表我市建筑施工 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的最高水平。 第四条 市样板工地的评选管理工作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总站、各区、县(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监督机构 )负责监督项目的过程评价和选报工作。 第五条 市样板工地在企业自愿申报和 监督机构 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市样板工地 评选采用过程评价、专家审查和评委会 评审 相结合方式进行。过程评价由 监督机构 具体负责,形成 过程 评价 意见 ;专家审查由专家组对申
3、报 资料、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资料进行审查 ,提出 审查 评价意见; 评委会评审 由 评委会 根据过程评价 意见 、专家组 审查 意见进行 评审 ,投票 确定 获奖工程候选名单。 第七条 创建市样板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基础,与工程质量创优 和省标准化工地 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西湖杯”优质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推荐参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必须获得“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参加市样板工地评选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 4000 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 15000
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 5000 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 2、建筑面积在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0平方米。 600 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 3、工程造价在 1500 万(含 1500 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 1500万以上(含 1500 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 1000 万以上(含 1000 万) ;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造价在 5000 万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区间、隧道、高架单位工程;造价在 500
5、0 万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 6、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建安工程造价在 3000 万以上(含 3000 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2000万以上(含 2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 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 60 ;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市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进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在本市范围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 安全 事故 ;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提出申报 ; 3、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两家
6、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 占工程量的 20%以 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 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十条 参加市样 板工地评选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上 一 年度内 的 竣工工程 ; 2、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 3、已列入各区、县(市)建设局和市质安监总站创市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 安全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 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 4、积
7、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 安全 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 ; 5、工地建立基层党组织 ,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或属地社区等 开展党建 联建等 活动 ; 6、 建立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且民工学校考核验收 合格 ; 7、 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开展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十一条 申报市样板工地的工程,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 安全 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制定工程创 建标化样板工地 实施方案 ,并在工程开工 30 个工作日内,在杭州市 标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 注册,填写创建计划表(附表 1),并将纸质计划表盖章后报 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 应在
8、受理企业创建计划表后 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工程的规模、条件等情况进行初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和网上审核通过 。施工单位应 在 “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人公示牌” 旁 悬挂 “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参选工程”匾牌(见附件 2),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从 开工后 次月起 到工程竣工结束 ,企业每 两个月 填报市样板工地检查自评表(施工、监理企业用表)(附件 3), 并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的十个分项分类, 拍摄 每个分项分类不同部位反映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 照片, 上传至杭州市 标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 。 第十四条 每年 申报月份 ,企业
9、通过 杭州市 标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提交 本年度市样板工地申报表。 监督机构 审核同意后,将申报工程汇总 , 并 与企业 申报材料一并 报市 建委 。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附件 4, 本表一式两份 ) ; 2、申报工地三阶段(基础、主体、 装饰 )检查评分表(附件 5); 3、市样板工地专项核查表(附件 6); 4、申报企业关于创建市样板工地的情况介绍; 5、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 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 五 条 监督机构 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创建计划,在开展日常
10、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三个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 两 次,及时填写监督机构检查记录表 (附件 7), 并将检查情况录入 杭州市 标准化样板工地网上系统 。 对参评省安全标准化工地的项目采取差别化管理,增加抽查检查频次,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保障参评工地质量。 第十 六 条 市样板工地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 安全 责任事故的;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 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3、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
11、中毒 30 人及以 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4、 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一般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一次 下列情况 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累计两次的 实行摘牌并取消其创建资格: 1、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噪声、扬尘污染等情况 被举报投诉,造成社会 不良 影响的。 3、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被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 责令停工的 ; 4、受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 通报批评的 ; 5、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被管理部门处罚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 。 第十 八 条 监督机构 应明 确投诉电话,受理市标化样
12、板创建工地违规现象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凡符合本办法第十 六、第十七 条规定情况的,进行摘牌处理,不得申报市样板工地。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 九 条 市建委成立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工程处)。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样板工地评选日常工作。 第 二十 条 建立市样板工地网上 系统,形成 申报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电子档案 , 公平、客观展示申报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动态管理过程 。 第二十 一 条 项目评分 采取百分制, 由 监督机构过 程 评价分(占 50 分)和专家评价 分 (占 50 分 )组成
13、 , 其中 监督机构 过程评价分由现场打分平均后进行 权重 折算;专家评价分是 对申报材料中企业标化工地创建管理、企业月度自评表和 相关照片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两者 相加 得分超过 80 分的,有资格参选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委会投票环节。 第二十 二 条 以下情况的可以在项目评价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减分: 1、加分项: ( 1)积极 组织参加 行业党建 活动的 加 1 分 , 获得 行业党建表彰 荣誉的加 3 分 ; ( 2)组织开展区 (县) 、市、省、部级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会、 党建联建现场会的,可分别加 1、 2、 3、 5 分 ; ( 3)区 (县) 、市、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监督机构 通报表彰的 , 分别加 1、 2、 3、 5 分 。 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2、减分项: 1、区 (县) 、市、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 通报批评的, 分别 扣除 2、 4、 6、 10 分; 2、实施 简易行政 处罚的, 每次扣除 2 分 ; 3、未按规定悬挂 “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参选工程”匾牌 , 每次扣除 1 分 。 第二十 三 条 综合项目评分确定后,市建委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 。评委会成员由市建委相关处室, 各区、县(市)建设局 和 有关单位 组成 , 评委会成员和审查专家人员不得重复。 评委会 成员 根据项目评分,结
15、合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工程。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参评工程, 获得 市样板工地。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不到三分之二的参评工程,获得市表扬工程荣誉称号。 第二十 四 条 获奖工程在杭州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评选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 五 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取消申报参 评资格。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不得宴请送礼,一经发现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 取消 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 六 条 检查、审查、 评
16、审 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资格, 并抄告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 七 条 对获得市样板工地和表扬工地的,由市建委发文进行全市通报表彰,并授予申报企业证书和奖牌。获奖工地、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在有关媒体及信息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八 条 本管理 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九 条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建设工程 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管理实施办法。 第 三十 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 的通知(杭建工发 2005 70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 2007 547 号)自本办法实施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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