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建筑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一) 强电方面1、 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计算书是否符合要求;a.计算书内的系数和其他数据选用是否合理;b.负荷计算按“民规”JGJ/T16(3.4.5) (3.4.6)(3.4.7)要求计算, (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功率,补偿功率,功率因数,导线计算还应计算电流);c.计算电流与保护开关,电线电缆选择是否符合要求;d.电压降计算(一般距离较远的和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5%-10%,其他用电设备无特殊规定时为5%) ;e.计算照度及核算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 6.1 节。2、 供配电、
2、照明设计 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供配电系列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2.0.1) (2.0.2) (3.0.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2.2.2 条。并应遵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在短路电流 对导体和连接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4.3.5 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54-98 第 4.3.5 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
3、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大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0.5A“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4.4.21 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4.4.4 条;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95 第4.5.6 条;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a.应采用 TT、TN-C-S,TN-S 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b.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2.5mm;c.每套住宅的空调
4、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d.除空调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e.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f.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g.每幢住宅的总电流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器保护功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 6.5.2 条;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住宅设计规范”第6.5.3 条;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 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5、-2005 第 8.5.5 条;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六章; 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a、 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器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电器设备;c、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d、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e、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f、 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g、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h、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 医院中直接接触水体的电器医用设备;j、 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
6、3955-1992 第 4.5 条;报警式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 13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如:a、 公共场所的照明、应急照明;b、 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c、 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d、 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e、 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第 4.6 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 14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建规”11.3.0 条;a、 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b、 消
7、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卑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c、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 400 平方米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的演播室;d、 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公共活动房间;e、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 15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11.3.5 条;a、 总建筑面积超过 8000 平方米的展览建筑;b、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地上商店;c、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
8、地下、半地下商店;d、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e、 座位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人防工程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 16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 8.2 节;人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 17控制室。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 8.4 节;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书库照明 18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第 7.3.4 条,7.3.7 条;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 19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
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第 7.3.1 条;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1x。消 20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的照度。 ”高规“第9.2.2 条;医院供电宜采用 2 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 21有自备电源供电a、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b、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c、 手术部、CT 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取血室;d、 各部门的消防,疏散设施。“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 5.4.1 条;(二) 防雷设计:(“建筑物
10、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1、建筑物的防雷分类:(见 2.0.1 条 2.0.2 条 2.0.3 条2.0.4 条) ;2、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见 3.3.5 条) ;3、预埋等电位连接板(见 6.1.4 条 6.4.1 条) ;4、防侧击雷措施(见 3.3.10 条 3.4.10 条) ;5、当电源采用 TN 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S 系统(见 6.4.1 条) ;(三) 消防自动报警设计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低规第 11.4.1 条,交规第 9.4.1 条 9.4.2 条 9.4.3条) ;2、手动
11、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第 8.3.1 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第 5.4.1 条) ;4、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第 5.5.1 条) ;5、消防专用电话设置。(见火灾自动报警第 5.6.3.1 条 5.6.4 条) ;6、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 I 类汽车库、II 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 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四) 施工图的深度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功率,电容补偿量及补偿前后功率因数,计算电流;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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