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分 类 计 算新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已 经 公 布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 2018 年 四 季 度 实 行 了 过 渡 政 策 。一 、 所 得 项 目 的 基 本 分 类1.个 人 所 得 的 列 举 项 目 分 类根 据 新 法 规 定 ,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项 目 分 为 9 个 明 细 项 目 , 即 :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得 ; 经 营 所 得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2、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 自 2019 年 开 始 , 除 列 名 的 九 项 所 得 外 , 不得 再 另 列 项 目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当 然 , 对 于 九 类 项 目 的 具 体 解 释 和 包 括 的 范 围 还 需 要 实 施 条 例 的 进 一 步 明 确 。2.个 税 税 率 特 点 的 分 类根 据 新 个 税 的 计 算 方 式 , 将 个 税 分 为 三 类 :( 1) 综 合 所 得 : 具 体 包 括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四 个 项 目 所
3、 得 。( 2) 经 营 所 得 : 将 经 营 所 得 一 项 实 行 单 独 的 计 算 。( 3) 特 定 所 得 : 新 法 对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四 项 归 类 一 起 , 采 用 比 例 税 率 , 但没 有 归 集 名 称 , 笔 者 根 据 其 都 是 针 对 特 定 性 质 的 所 得 项 目 的 特 点 , 简 称 为 特 定 所 得 。3.税 率 的 基 本 适 用( 1) 综 合 所 得 , 适 用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4、( 2) 经 营 所 得 , 适 用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3) 特 定 所 得 ,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二 、 综 合 所 得 的 计 算 表新 个 税 法 将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分 为 居 民 个 人 和 非 居 民 个 人 两 大 类 , 且 计 税 有 所 不 同 。( 1) 居 民 个 人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 是 以 自 公 历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进 行 计 税 , 并 在 日 常 由 扣
5、缴 义 务 人 按 月 ( 如基 本 的 工 资 薪 金 等 按 月 发 放 的 个 人 所 得 ) 或 者 按 次 ( 如 稿 酬 等 ) 进 行 扣 缴 税 款 。 这 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新 法 中 的 表 述 是 预 扣 预 缴 , 与原 来 有 所 不 同 , 并 明 确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3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内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这 是 否 与 原 有 的 代 扣 代 缴 的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目 前 尚 不 得 而 知 。 笔 者 认 为 , 这 是 向 年 度 汇 缴
6、的 基 本 制 度 靠 近 , 是 一 种 逐 步 前 进 中的 一 个 标 志 性 阶 段 。居 民 个 人 综 合 所 得 方 面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额 基 本 计 算 公 式 是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年 度 收 入 额 准 予 扣 除 额准 予 扣 除 额 基 本 扣 除 费 用 60000 元 专 项 扣 除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在 扣 时 , 一 般 采 用 所 列 次 序 逐 步 扣 除 , 直 到 扣 为 0 为 止 。对 于 扣 除 之 后 尚 有 不 能 扣 除 的 余 额 , 是 否 可 以 象 企 业
7、所 得 税 准 予 五 年 内 ( 特 殊 政 策 除 外 ) 弥 补 亏 损 一 样 , 准 予 继 续 结 转 扣 除呢 ? 比 如 , 新 就 业 的 大 学 生 , 开 始 实 习 阶 段 的 所 得 可 能 不 高 , 但 相 对 人 生 历 程 中 , 又 是 最 需 要 收 入 支 配 的 阶 段 , 如 果 能 够 结 转 , 对于 这 个 群 体 可 能 是 暂 时 性 的 支 持 政 策 。 当 然 , 如 果 采 用 这 一 优 惠 政 策 , 实 务 操 作 将 比 较 复 杂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是 , 对 于 不 同 月 份 之 间 , 也 有 可 能 因 为
8、 发 放 方 式 、 多 处 取 得 等 原 因 , 导 致 月 份 之 间 扣 除 不 足 , 建 议 也 可 以 在 年 度内 在 年 度 清 算 时 准 予 扣 除 。 这 在 法 里 没 有 障 碍 , 也 可 以 促 进 个 人 重 视 年 度 清 算 申 报 , 逐 步 推 进 个 税 年 度 申 报 常 态 化 。综 合 所 得 年 度 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表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综 合 所 得 适 用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 速 算 扣 除 数1 不 超 过 36000 元 的 3 02 超 过 36000 元 至
9、144000 元 的 部 分 10 25203 超 过 144000 元 至 300000 元 的 部 分 20 169204 超 过 300000 元 至 420000 元 的 部 分 25 319205 超 过 420000 元 至 660000 元 的 部 分 30 529206 超 过 660000 元 至 960000 元 的 部 分 35 859207 超 过 960000 元 的 部 分 45 181920( 2) 非 居 民 个 人非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与 居 民 个 人 有 所 不 同 , 根 据 取 得 的 收 入 的 不 同 特 点 , 分 别 计 算
10、: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按 月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常 按 次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不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注 意 与 居 民 个 人 的 区 别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当 月 收 入 额 费 用 5000 元劳 务 报 酬 所 得 、 稿 酬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额非 居 民 个 人 取
11、得 上 述 所 得 依 照 下 表 按 月 换 算 后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综 合 所 得 适 用 )级 数 月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 速 算 扣 除 数1 不 超 过 3000 元 的 3 02 超 过 3000 元 至 12000 元 的 部 分 10 2103 超 过 12000 元 至 25000 元 的 部 分 20 14104 超 过 25000 元 至 35000 元 的 部 分 25 26605 超 过 350000 元 至 55000 元 的 部 分 30 44106 超 过 55000 元 至 80000 元 的
12、 部 分 35 71607 超 过 80000 元 的 部 分 45 15160三 、 经 营 所 得 的 计 算 表经 营 所 得 是 一 个 新 的 所 得 归 类 , 对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归 入 其 中 , 并 没 有 什 么 异 议 , 但 是 , 对 于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是 否 应 当 属 于 该 类 所 得 , 适 用 该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 存 在 一 些 异 议 。 从 实 务 看 ,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的 模 式 是 比 较多 的 , 有 待 于 条 例 的 进
13、 一 步 明 确 。经 营 所 得 , 采 用 按 月 度 或 者 按 季 度 进 行 预 缴 税 口 的 纳 税 申 报 ;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年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 速 算 扣 除 数1 不 超 过 30000 元 的 5 02 超 过 30000 元 至 90000 元 的 部 分 10 15003 超 过 90000
14、 元 至 300000 元 的 部 分 20 105004 超 过 300000 元 至 500000 元 的 部 分 30 405005 超 过 500000 元 的 部 分 35 65500四 、 特 定 所 得特 定 所 得 包 括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纳 税 人 取 得 特 定 所 得 ,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特 定 所 得适 用 比 例 税 率
15、,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 在 “其 他 所 得 ”中 有 一 种 特 例 采 用 了 10 的 比 例 税 率 , 假 如 新 法 正 式 实 施 之 后 , 该 项 目 重新 归 类 到 相 应 的 所 得 中 , 依 然 实 行 10 税 率 的 话 , 那 么 是 否 就 可 能 该 称 为 优 惠 税 率 ? 或 者 减 半 征 收 ?( 1)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额( 2) 按 照 每 次 收 入 的 大 小 , 区 别 情 况 计 算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四 千 元 的财 产 租 赁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费 用 800 元 每 次 收 入 四 千 元 以 上 的财 产 租 赁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 1 20 )( 3)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 财 产 原 值 合 理 费 用 )( 4) 偶 然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每 次 收 入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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