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材料(设备)质量管理作业标准及流程1. 目的为加强对项目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规范城 市 公司对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特制定本文件。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公司所有开发工程项目。3. 术语和定义内部职能单位:包括城市公司各职能部门。 4. 职责4.1 区域公司招标采购部:在本流程的主要职责是留存材料异常情况资料备案。4.2 城 市 公司成本部:参与认质认价材料及其他重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4.3 城 市 公司设计部:负责材料(设备)选择的技术确认,参与工程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4.4 工程项目部:直接负责并组织实施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为工程材料(设备
2、)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现场实施主体。5. 工作程序5.1 工程部根据质量监督管理控制的要求,建立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并执行。5.1.1 工 程 部 制 定 材 料 ( 设 备 ) 质 量 管 理 作 业 标 准 及 流 程 。5.1.2 工 程 部 对 工 程 材 料 ( 设 备 ) 进 行 控 制 分 级 并 执 行 ; 详 见 相关 记 录 : 土 建 工 程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分 类 表 、 安 装 工 程 材 料 ( 设备 ) 进 场 检 验 分 类 表 、 装 饰 总 坪 工 程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分 类 表 。分 类 表 内 未 出 现 的 材 料 ( 设 备 )
3、应 在 进 场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城 市公 司 成 本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和 工 程 部 共 同 研 究 材 料 ( 设 备 ) 分 级 。5.1.3 工 程 项 目 部 应 做 好 招 投 标 阶 段 和 施 工 阶 段 的 材 料 封 样 管2理 。5.1.4 工 程 项 目 部 负 责 组 织 成 本 部 参 与 认 质 认 价 及 其 他 重 要 材 料( 设 备 ) 的 进 场 验 收 , 组 织 设 计 部 参 与 涉 及 外 观 及 其 他 重 要 材 料(设 备 )进 场 验 收 和 非 正 常 情 况 报 备 。5.1.5 工 程 项 目 部
4、负 责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及 监 理 单 位 对 合 同 约 定 或 国 家规 定 必 须 送 检 、 抽 检 和 平 行 取 样 检 测 材 料 ( 设 备 ) 及 时 送 当 地 的 国家 权 威 检 测 部 门 检 测 , 其 检 测 报 告 同 时 在 工 程 部 备 案 。5.2 区域公司招标采购部委托城市公司督导工程项目部对工程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管理,并对材料异常情况资料备案。5.2.1 招 标 采 购 部 委 托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负 责 组 织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和工 程 项 目 部 参 与 招 投 标 阶 段 的 材 料 封 样 和 确 认
5、。5.2.2 招 标 采 购 部 委 托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监 督 工 程 项 目 部 部 在 项 目 实施 阶 段 的 现 场 材 料 封 样 管 理 。 并 负 责 定 标 后 向 工 程 项 目 部 移 交 一 套封 样 材 料 样 品 , 并 办 理 相 关 移 交 手 续 ; 施 工 单 位 依 据 合 同 及 公 司 相关 规 定 , 在 材 料 ( 设 备 ) 进 场 前 先 提 供 样 品 给 工 程 项 目 部 进 行 现 场封 样 , 工 程 项 目 部 负 责 对 进 场 材 料 ( 设 备 ) 与 封 样 样 品 进 行 对 比 验收 、 现 场 集 中 及
6、归 档 管 理 。5.2.3 工 程 项 目 部 如 发 现 第 、 和 类 进 场 材 料 ( 设 备 ) 与 封样 样 品 不 符 、 与 合 同 约 定 ( 含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 要 求 不 符 的 异 常 情 况( 已 经 使 用 、 未 使 用 但 已 经 完 成 了 报 验 、 进 场 但 未 完 成 报 验 手 续 等 ), 监 理 机 构 及 工 程 项 目 部 等 内 部 职 能 单 位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做 好 全 过 程记 录 , 并 在 核 实 结 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工 程 项 目 部 发 起 工 程进 场 材 料 异 常 记 录 表
7、, 并 与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会签 后 向 招 标 采 购 部 报 备 。退 场 必 须 在 白 天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退 场 确 认 手 续 。 如 因 运 输 等 客 观 原因 必 须 晚 上 退 场 , 施 工 单 位 应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 在 现场 完 成 三 方 单 位 见 证 、 拍 照 和 签 字 手 续 。5.3 工程项目部:直接负责并组织实施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5.3.1 前 期 质 量 控 制在 工 程 建 设 前 期 的 准 备 阶 段 , 区 域 公 司 招 标 采 购
8、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3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 工 程 项 目 部 等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单 位 须 提 前 介 入材 料 ( 设 备 ) 质 量 控 制 , 层 层 把 关 , 正 确 选 择 经 济 适 用 的 材 料 ( 设备 ) ,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相 关 质 量 要 求 , 如 品 牌 、 产 地 、 规 格 、 型 号 、质 量 等 级 、 技 术 指 标 等 , 避 免 由 于 合 同 约 定 不 清 楚 而 导 致 进 场 材 料( 设 备 ) 质 量 检 验 的 失 控 。 对 要 求 封 样 的 材 料 ( 设 备 ) 必 须 在 合
9、 同上 明 确 进 行 封 样 管 理 。5.3.2 基 本 要 求1)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标 准 和 政 府 行 业 主 管 机 构 对 材 料 检 验 的 相关 规 定 , 所 有 进 场 材 料 必 须 向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提 交 材 料 报 审表 , 并 附 合 格 证 , 中 文 说 明 书 等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如 系 国 家要 求 进 行 现 场 抽 样 检 验 的 材 料 , 还 应 附 材 料 复 检 报 告 , 施工 单 位 同 时 报 送 所 填 的 建 筑 材 料 报 审 表 ( 涉 及 认 质认 价 材 料 、 外 观 材 料 及 本 标
10、准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第 三 类 材 料( 设 备 ) 的 , 还 必 须 填 写 甲 供 /乙 供 材 料 ( 设 备 ) 进场 验 收 表 )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对 进 场 材 料 相 关 材 质 证 明 的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实 效 性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 审 查 合 格 后 再 报工 程 项 目 部 。 如 果 涉 及 认 质 认 价 材 料 、 外 观 材 料 及 本 标 准附 件 中 规 定 的 第 三 类 材 料 ( 设 备 ) 的 , 还 需 城 市 公 司 设 计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进 行 审 核 及 审 批 , 项 目
11、 监 理 机 构 、 工程 项 目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及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核 实 签 字 后作 为 最 终 的 审 核 。2) 所 有 进 场 材 料 或 半 成 品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 工 程 项 目 部必 须 按 合 同 要 求 对 其 品 名 、 型 号 、 规 格 、 尺 寸 、 外 观 等 进行 实 体 检 查 ( 涉 及 认 质 认 价 、 外 观 及 第 三 类 材 料 ( 设 备 )的 还 必 须 由 本 流 程 规 定 的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参 与 ) ; 有封 样 管 理 要 求 时 应 与 样 品 进 行 对 比 检
12、 验 。 在 所 有 进 场 材 料的 检 查 过 程 和 材 料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 如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单 位 和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其 质 量 有 怀 疑 , 均 可 要 求 对 其 进 行 取 样 复检 。3) 施 工 ( 供 货 ) 单 位 在 工 程 材 料 进 场 后 应 及 时 填 写 报 验 资4料 并 申 请 验 收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 工 程 部 等 参 与 验 收 单 位 完成 现 场 验 收 工 作 后 , 原 则 上 应 不 超 过 48 小 时 递 次 签 署报 验 资 料 上 的 书 面 意 见 , 特 殊 情 况 下 须 提
13、 前 向 工 程 项 目 部报 备 , 并 明 确 最 终 验 收 时 间 的 安 排 ; 对 于 必 须 见 证 取 样 、平 行 送 检 或 复 检 的 材 料 ( 设 备 ) 在 收 到 由 国 家 法 定 检 测 机构 出 具 的 取 样 报 告 为 合 格 结 论 后 48 小 时 递 次 签 署 报 验上 的 书 面 意 见 。4) 对 于 土 建 、 装 饰 工 程 部 应 建 立 报 验 电 子 台 账 , 应 包 括 施工 单 位 、 材 料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进 场 时 间 、 进 场 数 量 、 报验 数 量 、 是 否 平 行 送 检 、 平 行 送 检
14、结 论 及 备 注 的 相 关 内 容 。5) 凡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单 位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需 对 材 料 进 行 平行 取 样 检 测 的 , 原 则 上 应 选 择 本 地 权 威 的 检 测 单 位 , 并 且不 得 选 择 施 工 单 位 已 经 选 择 的 同 一 检 测 单 位 , 特 别 是 针对 防 水 材 料 等 技 术 要 求 较 高 的 重 要 材 料 。 所 有 检 测 单 位( 包 括 施 工 单 位 自 行 选 择 的 ) 除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外 ,凡 被 政 府 行 业 主 管 机 构 公 示 为 行 业 禁 入 的 , 也
15、 将 自 动 失 去在 我 司 所 有 开 发 项 目 上 的 检 测 资 格 。6) 对 由 乙 方 采 购 而 合 同 又 未 约 定 品 牌 、 规 格 、 型 号 等 要 求 的需 要 认 质 认 价 的 材 料 , 进 场 检 验 时 施 工 单 位 除 需 向 项 目监 理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及 供 货 渠 道 的 正 确 性 、 合法 性 证 明 文 件 外 , 还 必 须 经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 工 程 项 目 部 部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的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对 其 质 量 、 功 能 等 工 程适 应 性 因 素 进 行
16、 鉴 定 , 必 要 时 邀 请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参与 , 认 为 满 足 设 计 、 使 用 要 求 后 方 可 进 场 施 工 。7) 对 于 涉 及 外 观 的 材 料 进 场 还 需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参 与 验收 , 验 收 通 过 后 方 可 进 场 施 工 。5.3.3 现 场 控 制 程 序 及 控 制 要 求1) 对 土 建 、 装 饰 、 总 坪 和 安 装 工 程 第 类 材 料 ( 设 备 ) 的进 场 验 收 , 由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组 织 供 货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5工 程 项 目 部 共 同 进 行 检 验 ( 如 须
17、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和 城 市 公司 设 计 部 共 同 确 认 的 应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到 场 ) 。 监 理 公 司已 履 行 法 定 审 批 程 序 , 工 程 部 审 核 意 见 只 需 签 署 意 见 ,工 程 部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为 最 终 审 核 人 ; 无 监 理 公 司 时 , 工 程部 必 须 进 行 审 批 , 工 程 部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为 最 终 审 批 人 。2) 对 土 建 、 装 饰 总 坪 和 安 装 工 程 第 类 材 料 ( 设 备 ) 的 进场 验 收 , 由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组 织 供 货 单 位 或 施 工
18、单 位 、 工 程部 共 同 进 行 检 验 ( 如 须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和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共 同 确 认 的 应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到 场 ) 。 监 理 公 司 已 履 行 法定 审 批 程 序 , 工 程 部 审 核 意 见 只 需 签 署 意 见 , 工 程 部 的第 一 负 责 人 为 最 终 审 核 人 ; 无 监 理 公 司 时 , 工 程 部 必 须 进行 审 批 , 工 程 部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为 最 终 审 批 人 。 钢 材 、 水 泥 、商 品 混 凝 土 、 砌 筑 用 砌 块 、 外 墙 面 砖 粘 接 剂 及 勾 缝 剂 必
19、须按 要 求 由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 地 下 室 与 室 外直 接 接 触 部 分 防 水 混 凝 土 必 须 按 要 求 由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进 行见 证 取 样 送 检 , 检 测 限 制 膨 胀 率 。 门 窗 及 玻 璃 材 料 、 栏 杆材 料 、 幕 墙 及 钢 结 构 材 料 由 工 程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根 据 材料 的 实 际 检 查 和 使 用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取 样 送 检 。3) 对 土 建 和 装 饰 总 坪 工 程 第 类 第 一 批 次 、 电 梯 和 安 装 工程 第 类 每 批 材 料 (
20、设 备 ) 的 进 场 验 收 , 由 工 程 项 目 部 组织 供 货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共 同 参 与 。 监 理 公 司 已 履 行 法 定 审 批 程 序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会 签作 为 最 终 审 批 ; 无 监 理 公 司 时 ,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部 、 城 市 公司 成 本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会 签 作 为 最 终 审 批 。 土 建 工 程 防 水 材 料按 合 同 、 按 规
21、格 型 号 土 建 工 程 防 水 材 料 第 一 批 次 进 场必 须 按 照 要 求 由 工 程 项 目 部 部 进 行 平 行 送 检 ( 临 时 样板 房 及 临 时 示 范 区 域 除 外 ) 。在 合 同 标 段 内 , 同 一 规 格 型 号 的 防 水 面 积 为 3 万 平6方 米 应 不 少 于 2 次 平 行 送 检 ( 含 第 一 批 次 和 一 次 随 机 ), 每 增 加 3 万 平 方 米 再 增 加 一 次 随 机 的 平 行 送 检 , 以此 类 推 。 装 饰 总 坪 工 程 防 水 材 料 和 铝 塑 板用 于 精 装 修 厨 房 、 卫 生 间 的 防
22、水 材 料 及 用 于 幕 墙 的 铝塑 板 , 当 只 发 生 不 超 过 2 次 报 验 批 次 时 , 可 只 要 求 组织 一 次 平 行 检 验 ; 否 则 将 随 机 增 加 平 行 送 检 批 次 。 由 工 程 项 目 部 组 织 的 平 行 送 检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每 次 土 建 、 装 饰 总 坪 工 程 抽 取 3 份 样 本 、 并 请 监 理单 位 做 好 见 证 标 识 标 签 , 工 程 项 目 部 抽 取 任 意 一 份 样本 进 行 平 行 送 检 , 同 时 在 工 程 项 目 部 留 存 2 份 样 本( 标 签 记 录 内 容 应 完 整 清
23、晰 ) 。为 了 解 决 客 观 存 在 的 实 际 操 作 层 面 问 题 , 在 工 程 项 目部 平 行 送 检 但 未 取 到 国 家 法 定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取 样 报告 时 , 可 采 用 由 施 工 ( 供 货 )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承 诺 书 留存 工 程 项 目 部 。工 程 项 目 部 在 取 得 国 家 法 定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为 合 格 结 论 时 , 将 施 工 ( 供 货 ) 单 位 出 具 的 质 量 承 诺书 退 还 , 并 在 建 筑 材 料 报 审 表 和 甲 供 /乙 供 材料 ( 设 备 ) 进 场 验 收 表
24、 ( 涉 及 认 质 认 价 材 料 、 外 观材 料 及 第 三 类 材 料 ( 设 备 ) ) 签 署 相 关 意 见 。工 程 项 目 部 在 取 得 国 家 法 定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见 证 取 样报 告 为 不 合 格 结 论 时 , 工 程 项 目 部 将 留 存 的 2 份 样本 同 时 送 当 地 2 家 不 同 的 国 家 检 测 机 构 , 如 2 家 国家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见 证 取 样 报 告 同 时 为 合 格 结 论 时 ,将 施 工 ( 供 货 ) 单 位 出 具 的 质 量 承 诺 书 退 还 , 并 在 建 筑 材 料 报 审 表 和 甲
25、 供 /乙 供 材 料 ( 设 备 ) 进场 验 收 表 ( 涉 及 认 质 认 价 材 料 、 外 观 材 料 及 第 三 类 材料 ( 设 备 ) ) 签 署 相 关 意 见 ; 如 其 中 任 一 家 国 家 法 定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见 证 取 样 报 告 为 不 合 格 结 论 时 , 认 定7本 次 材 料 为 不 合 格 材 料 , 按 照 公 司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进 入异 常 处 理 机 制 ( 让 步 放 行 或 清 退 出 场 ) 、 及 时 通 知 和填 写 工 程 进 场 材 料 异 常 记 录 表 报 备 , 并 按 照 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26、行 处 罚 。 除 第 一 批 次 外 的 第 类 土 建 和 装 饰 总 坪 工 程 材 料 ( 设备 ) 的 进 场 验 收 , 由 工 程 项 目 部 进 行 审 核 及 审 批 , 工程 部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为 最 终 审 批 人 , 并 将 建 筑 材 料报 审 表 和 甲 供 /乙 供 材 料 ( 设 备 ) 进 场 验 收 表 ( 涉 及 认 质 认 价 材 料 、 外 观 材 料 及 第 三 类 材 料 ( 设 备 ) 归 档 管 理 。4) 报 验 的 材 料 ( 设 备 ) 必 须 向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提 交 材 料 报 审 表 ,并 附 相 关 质 量 证
27、 明 文 件 , 如 系 国 家 要 求 进 行 现 场 抽 样 检 验的 材 料 , 还 应 附 相 应 的 材 料 复 检 报 告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必 须按 合 同 要 求 对 其 品 名 、 型 号 、 规 格 、 尺 寸 、 外 观 等 进 行 实体 检 查 , 有 封 样 管 理 要 求 时 应 与 样 品 进 行 对 比 检 验 ; 同 时对 进 场 材 料 相 关 材 质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实 效 性 进 行严 格 审 查 , 审 查 合 格 后 再 报 工 程 项 目 部 进 行 审 核 。 工 程 项目 部 审 核 无 误 后 , 才 能
28、 报 相 关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确 认 。5) 当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对 进 场 材 料 ( 设 备 ) 的 质 量 有 怀疑 、 而 施 工 单 位 ( 或 供 货 单 位 ) 无 充 足 资 料 证 明 其 质 量 以及 供 货 渠 道 的 合 法 性 时 , 由 工 程 项 目 部 负 责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或 供 货 单 位 )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三 方 共 同 见 证 取 样 , 将取 样 材 料 送 国 家 权 威 检 测 部 门 检 测 、 经 检 测 不 合 格 者 ,检 测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 或 供
29、货 单 位 ) 承 担 , 并 限 期 将 不 合格 材 料 清 理 出 场 , 同 时 由 工 程 项 目 部 根 据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对施 工 单 位 ( 或 供 货 单 位 ) 进 行 处 罚 ; 经 检 测 合 格 者 , 检 测费 用 协 商 处 理 。6) 进 场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被 检 产 品 与 样 品 不 符 合 、 而 该 产 品的 供 应 又 对 工 期 影 响 较 大 时 , 施 工 ( 供 货 ) 单 位 必 须 有8充 足 的 变 更 理 由 并 提 供 书 面 的 变 更 申 请 , 必 须 经 过 工 程项 目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30、 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等 内 部 职 能 部门 对 其 质 量 、 功 能 、 价 格 等 工 程 适 应 性 因 素 进 行 确 认 , 认为 满 足 设 计 、 使 用 要 求 后 一 致 会 签 文 件 , 才 能 予 以 让 步 放行 、 同 意 验 收 使 用 ( 不 同 意 使 用 的 限 期 清 理 出 场 ) , 并向 招 标 采 购 部 报 备 , 工 程 项 目 部 还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追 究 施工 ( 供 货 ) 单 位 的 违 约 责 任 。7) 施 工 单 位 对 材 料 ( 设 备 ) 提 出 优 化 变 更 , 施 工 ( 供 货 )单 位
31、 必 须 提 供 书 面 的 变 更 申 请 , 必 须 经 过 工 程 项 目 部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等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对 其 质量 、 功 能 、 价 格 等 工 程 适 应 性 因 素 进 行 确 认 , 认 为 满 足 设计 、 使 用 要 求 后 一 致 会 签 文 件 , 才 能 同 意 报 验 使 用 , 同 时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根 据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并 向 区域 公 司 招 标 采 购 部 报 备 。8) 工 程 项 目 部 ( 或 委 托 项 目 监 理 部 ) 应 及 时
32、组 织 供 货 单 位 对进 场 检 验 合 格 后 的 甲 供 材 料 ( 设 备 ) 移 交 给 施 工 单 位 承担 保 管 责 任 。5.3.4 区 域 公 司 招 标 采 购 部 应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材 料 ( 设 备 ) 供 应 商 合作 伙 伴 管 理 , 客 观 反 映 项 目 材 料 ( 设 备 ) 质 量 状 况 。 工 程 项 目 部就 工 程 材 料 ( 设 备 ) 产 品 质 量 、 售 后 服 务 、 合 作 意 愿 等 情 况 向 公 司招 标 采 购 部 提 出 建 议 和 质 安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等 。6. 罚则6.1 区 域 公 司 质 量
33、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单 位 在 日 常 检 查 和 季 度 ( 或 专 项 ) 考 评检 查 中 , 发 现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品 牌 、 规 格 等 与 合 同 要 求 不符 且 城 市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的 管 控 行 为 存 在 缺 失 , 区 域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监 督管 理 单 位 有 权 报 请 区 域 公 司 对 城 市 公 司 予 以 1000-10000 元 /批 次 处 罚 ,对 区 域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予 以 200-1000 元 /批 次 处 罚 。6.2 若 施 工 单 位 或 供 货 单 位 在
34、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检 测 和 材 料 使 用 过 程 中 出 现弄 虚 作 假 、 以 次 充 好 或 与 检 测 单 位 勾 结 出 具 不 真 实 检 测 报 告 的 行 为 , 由 工程 项 目 部 按 合 同 约 定 追 究 施 工 ( 供 货 ) 单 位 违 约 责 任 ; 工 程 项 目 部 未 及 时9根 据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对 施 工 单 位 或 供 货 单 位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的 , 城 市 公 司 有 权对 工 程 项 目 部 予 以 100-500 元 /批 次 处 罚 。6.3 杜 绝 未 经 检 查 合 格 就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内 及
35、事 后 检 查 走 程 序 的 情 况 发生 , 否 则 城 市 公 司 将 对 责 任 单 位 和 部 门 进 行 处 罚 , 对 监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按 合同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处 罚 ; 对 工 程 项 目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等 参 与 进 场 检 验 单 位 500 元 /批 次 进 行 罚 款 。6.4 若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和 工 程 项 目 部 、 城 市 公 司 设 计 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部 在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过 程 中 , 由 于 不 认 真 或 工 作 失 误 将 不 合 格 材 料 判 定 为 合格 材 料 放 行 , 城 市 公 司 将 对 责 任 单 位 和 进 行 相 关 处 罚 , 对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按监 理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处 罚 ; 对 工 程 项 目 部 、 城 市 公 司 成 本 部 、 城 市 公 司设 计 部 等 参 与 进 场 检 验 的 单 位 按 500-2000 元 /批 次 进 行 罚 款 ; 造 成 损失 的 , 将 根 据 损 失 情 况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追 加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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