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桥梁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 ,工程范围为 的桥梁(数量约 座,最终数量以实际委托为准)。经双方协商一致,桥梁设计分批实施,本合同为第一批实施桥梁,后续桥梁设计签署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
2、.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技术规程等。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中标函(文件)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 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4.1 项目名称: 4.2 工程规模:本合同共包括桥梁 * 座(第一批),位置如下:*号桥:*路上,*路与*路之间*号桥:*路上,*路与*路之间*号桥:*路上,*路
3、与*路之间4.3 设 计 阶 段 : 方 案 效 果 图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4.4 设计内容:包括桥梁/道路/排水/装饰/照明等分项工 程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日期1 地 形 图 1: 500 电 子 资 料 1 地形测量资料2 地 质 勘 查 报 告 1 地质勘测资料3 水 利 水 文 资 料 1 防洪标准及各设计水文资料4 道 路 及 市 政 管 网 规 划 设 计 资 料 1 确定设计条件第 六 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该项目方案效果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提交方案效果图设计文件 5 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8 套,施工图预算书 8 套。以上所有图纸文件均提供电子文件光盘两套。第 七 条 费用7.1 经双方商定,本工程设计费按单体桥梁分别计取,第一批座桥梁设计费暂定为 万元。7.2 上述费用为预定设计费,结算时按如下公式计算:单体桥梁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预算系数0.59(中标优惠率)。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按*审批后的单体桥梁建安费用为基数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取 1.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0.85;附加调整系数取1.1;预算系数取 1.1。第 八 条
5、 支 付 方 式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 占总体设计费% 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 10%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第二次付费 40% 方案效果图确认后 15 日内第三次付费 40% 全部施工图确认后 15 日内第四次付费 10% 现场施工验收后 15 日内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
6、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或另定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定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 发包人应按
7、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2 设计人责任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8、,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
9、分之二。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
10、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设计人在施工期间根据实际需要,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服务、指导与解决有关问题。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定协议并支付费用。12.5 由于不
11、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8 份,发包人 4 份,设计人 4 份。12.7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8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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