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 年 6 月 13 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国 务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通 知 ,结 合 我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工 作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校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科 、专 业 必 须 是 经 国 务院 学
2、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权 的 学 科 、专 业 。我 校 有 权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学位 包 括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医学 、管 理 学 、艺 术 学 等 十 一 个 学 科 门 类 ,以 及 经 授 权 的 专 业 学 位 类别 。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1按 相 关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完 全 部 课 程 ,完 成 规 定 的 培 养环 节 ,取 得 规 定
3、的 学 分 ;2导 师 或 推 荐 人 认 为 论 文 质 量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3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要求。第 四 条 申 请 学 位 者 应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学位 论 文 等 材 料 。2第 五 条 学 位 申 请 人 通 过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以 下 学 术 水 平 ,方 可 授 予 学 位 。(一 )博 士 学 位1掌 握 有 关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4、2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在 学 术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造 性 的 成 绩 。(二 )硕 士 学 位1掌 握 有 关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2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按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正 式 公布 的 实 施 办 法 和 厦 门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实 施 细 则 办 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
5、要求第 七 条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第 八 条 博 士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1)基 本 论 点 、结 论 和 建 议 应具 有 较 大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际 价 值 ;(2)论 文 内 容 应 能 反 映 作 者 已 掌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3)应 能 反映 作 者 已 独 立 掌 握 本 研 究 课 题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技 能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4)有 创 造 性 的 见
6、解 ,取 得 一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第 九 条 硕 士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1)基 本 论 点 、结 论 和 建 议 应有 理 论 意 义 或 实 际 价 值 ;(2)论 文 内 容 应 能 反 映 作 者 掌 握 本 学 科 坚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3)表 明 作 者 已 掌 握 本 研 究 课 题3的 研 究 方 法 和 技 能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4)应 有 新 的 见 解 ,取 得 一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第 十 条 论 文 用 中 文 撰 写 (特 殊
7、 专 业 除 外 )。凡 用 非 中 文 撰 写 的论 文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中 文 译 文 。论 文 一 般 包 括 序 言 、实 验 与 计 算 、事实 与 理 论 分 析 、总 结 、参 考 文 献 等 部 分 ,此 外 应 附 中 文 和 外 文 摘 要和 关 键 词 。科 学 论 点 要 有 理 论 论 证 或 实 验 验 证 ,对 所 用 研 究 方 法 的可 行 性 要 加 以 严 谨 的 说 明 。引 用 别 人 的 资 料 要 忠 于 原 著 原 文 ,并 以明 确 方 式 标 明 。利 用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时 要 加 附 注 。词 句 力 求 精 练 通 顺
8、 ,条 理 分 明 ,文 字 图 表 清 晰 整 齐 。硕 士 论 文 一 般 不 少 于 三 万 字 ,博 士论 文 一 般 不 少 于 五 万 字 。第 十 一 条 论 文 经 学 院 (研 究 院 )审 查 和 同 意 推 荐 答 辩 后 付 印 。导 师 对 论 文 的 评 语 和 推 荐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注 意 保 密 。第四章 论文评阅第 十 二 条 答 辩 前 两 个 月 ,由 系 (所 )提 名 ,经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会 同 意 后 ,由 所 在 学 院 (研 究 院 )聘 请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指导 教 师 不 得 作 为
9、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论 文 原 则 上 实 行 盲 审 ,具 体 办 法见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匿 名 评 阅 办 法 (厦 大 研 201427号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一 般 应 为 博 士 生 导 师 ,或 为 实 务 部 门 的 教授 级 专 家 ,或 为 参 与 指 导 过 博 士 生 的 教 授 级 专 家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阅 人 不 少 于 三 名 ,其 中 校 外 的 评 阅 人 至 少 二 名 。评 阅 人 应 是 责 任 心强 ,学 风 正 派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近 年 来 在 相 关 领 域
10、 的 科 学 研 究 中 有成 绩 的 专 家 。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硕 士 生 导 师 资 格 。硕 士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不 少 于 两 名 ,其 中 校 外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至 少 一 名 。第 十 三 条 评 阅 人 应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并 按 百 分 制评 定 分 数 ,供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评 阅 人 可 参 照 下 列 几 个 方 面 审 查 论文 质 量 :(1)研 究 成 果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际 价 值 ;(2)论 文 的 观 点 、结 论是 否 正
11、 确 ,论 据 是 否 充 分 、可 靠 ;(3)论 文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创 造 性 ;(4)论 文 的 主 要 优 点 (包 括 研 究 方 法 、写 作 技 艺 和 逻 辑 性 等 );(5)论 文 的不 足 之 处 。论 文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和 学 术 评 语 应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保 密 ,并 密 封 传递 。第 十 四 条 专 家 评 阅 意 见 处 理 :1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已 达 到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且 一 半以 上 的 评 阅 人 同 意 答 辩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2三 分 之 二 以
12、上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已 达 到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但 不 足一 半 的 评 阅 人 同 意 答 辩 ,申 请 人 须 针 对 论 文 的 不 足 ,进 行 充 实 、修改 ,经 导 师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答 辩 时 间 由 学 院 根 据实 际 情 况 作 安 排 。3凡 未 达 到 以 上 评 阅 结 果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重 新 修 改 或 撰 写 论 文 ,至 少 三 个 月 后 才 能 重 新 申 请 答 辩 。组 织 答 辩 前 仍 须 进 行 论 文 评 审 ,评 审 时 间 要 求 不 变 。第五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
13、和答辩规则第 十 五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位 具 有 高 级 专业 技 术 职 务 或 硕 士 生 导 师 资 格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有 半 数 以 上 是5研 究 生 导 师 。指 导 教 师 不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设 秘 书 一 人 。新设 和 薄 弱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必 须 请 校 外 专 家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位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组成 ,其 中 博 士 生 导 师 占 半 数 以 上 ,且 至 少 有
14、两 位 校 外 博 士 生 导 师 或专 家 。指 导 教 师 不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由 教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委 员 会 设 秘 书 一 人 。答 辩 工 作 由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或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进 行 。学 位申 请 者 在 答 辩 前 不 得 接 触 答 辩 委 员 。第 十 六 条 论 文 答 辩 前 应 先 审 阅 论 文 评 语 ;未 收 齐 评 阅 意 见 书一 般 不 得 进 行 答 辩 。评 阅 结 果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方 能 答 辩 。第十七条 答辩
15、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1)主席宣布开会;(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低于 30 分钟);(4)委员提问(可休会 1520 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为 保 证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在一
16、 个 单 位 时 间 (4 小 时 左 右 )只 答 辩 一 至 二 篇 论 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辩 一 般 在 一 个 单 位 时 间 (4 小 时 左 右 )只 答 辩 三 至 四 篇 论 文 。答 辩 时要 详 细 记 录 或 录 音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须 有 录 音 。第 十 八 条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学 态 度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并6就 是 否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和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进 行 表 决 。全 体 成
17、 员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第 十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半 数 以上 委 员 同 意 ,可 作 出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博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不 记 名 投 票 ,获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可 作 出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除 答 辩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议 外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及 其 授 权 机 构 之外 的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无
18、权 同 意 重 新 组 织 答 辩 。第 二 十 条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如 已 达 到 博 士 学 术 水 平 ,答 辩 委 员 会 在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的 同 时 ,还 可 推 荐 授 予 博 士学 位 ,并 按 本 工 作 细 则 中 有 关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学 术 水 平 ,且 申 请 人 尚 未 获 得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可 以作 出 建 议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19、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第 二 十 一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各 级 学 位 授 予 时 间 为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会 会 议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之 月 三 十 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每 年 6、9、12 月 份 召 开 授 予 学 位 的 例 会 3次 。博 士 学 位 证 书 在 经 过 一 个 月 争 议 期 后 颁 发 。在 争 议 期 ,如 有 异 议 者 应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向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与 学科 建 设 办 公 室
20、 反 映 。由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与 学 科 建 设 办 公 室 提 交 校 学 位评 定 委 员 会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进 行 处 理 。7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与 学 科 建 设 办 公 室 每 年 将 授 予 硕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与 学 科 建 设 办 公 室 在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决议 后 ,应 将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通 过 一 定 的 方
21、 式 公布 ,对 于 不 授 予 学 位 的 人 员 一 般 应 将 决 议 送 达 本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有 权 对 因 考 试 作 弊 或 违 反 学术 活 动 规 范 受 到 学 校 记 过 以 下 (含 记 过 )处 分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做 出 暂 缓一 年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有 权 对 因 考 试 作 弊 或 违 反 学 术 活 动 规 范 而 受到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含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做 出 不 授 予 学 位 的决 定 ;有 权 对 因 考 试 作 弊 或 违 反 学 术 活
22、动 规 范 却 由 于 客 观 情 况 而 未受 到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含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做 出 不 授 予 学 位的 决 定 ;有 权 对 错 授 学 位 或 严 重 舞 弊 作 伪 而 未 受 到 行 政 处 分 的 情 况 ,通 过 复 议 ,做 出 撤 销 已 授 予 学 位 人 员 学 位 的 决 定 。第七章 荣誉博士学位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博 士 学
23、 位 。第八章 其他8第 二 十 五 条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台 港 澳 学 生 申 请 学位 ,参 照 本 细 则 办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 二 十 八 条 论 文 答 辩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研 究 院 )应 将 学 位 申 请书 、课 程 成 绩 表 、论 文 的 全 文 和 摘 要 、导 师 评 语 、论 文 评 阅 书 、专 家推 荐 书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议 和 答 辩 记 录 、录 音 磁 带 、表 决 票 、以 及 毕 业研 究 生 登 记
24、 表 (毕 业 鉴 定 、或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意 见 )、博 士 论文 的 中 、英 文 摘 要 和 科 研 成 果 等 有 关 材 料 整 理 立 卷 ,送 校 档 案 馆 存档 。学 位 申 请 者 须 将 学 位 论 文 送 学 校 图 书 馆 存 档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各 ),并 按 规 定 数 量 将 学 位 论 文 和 相 应 的 电 子 版 提 交 研 究 生 院 学 位与 学 科 建 设 办 公 室 ,按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机 构 。第 二 十 九 条 涉 及 军 工 机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的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相 关 学 院 (研 究 院 )学 位 分委 员 会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条 例 制 定 ,报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与 学 科 建 设 办 公 室备 案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以 上 ”均 含 本 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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