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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doc

1、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2 评审依据2.1 国质检特2005220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 质技监局锅发2

2、000250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 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闽质监特2010188 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 评审性质与内容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3.2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4 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3、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4.2 评审机构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4.2.3 在检验单位约

4、请评审机构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按要求委派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4.2.4 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4.2.5 严格遵守国质检特 2005220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十不准”和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的“七不准”(见附件 1)。现场向申请单位发放评审反馈表(见附件 2)。5 评审准备5.1 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检验核准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5.2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已签署受理

5、意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正本一份;(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见附件 3)(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5.3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约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报告受理机关。5.4 鉴定评审机构

6、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7 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 4),并且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5 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解,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始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介绍申请单位情况和鉴定评审计划,提出鉴定评审工作要求。6 评审程序与方法6.1 工作程序:包括评审工作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评审情况合议、末次会议、出具审查报告等。6.1.1 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见附件 5)6.1.2 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

7、下:(1)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开会,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受理机关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申请单位人员;(2)鉴定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以及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6.1.3 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气瓶检验有关的场地、设施等。6.1.4 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被受理的气瓶检验类别划分鉴定评审小组,分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查证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

8、并且就相关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6.1.5 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6.1.6 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1)宣布开会;(2)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意见并讲话;(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并就评审结果表示态度。(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讲话。6.2 评审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答辩考核等三种。7 评审实施7.1 检验单位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原先约请的评审机构申请。评审前,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日程与安排、评审组成员名单等向受理机

9、构备案。7.2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 2-4 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2 至 3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7.3 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器具、环境管理检验工作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气瓶检验站检验核准鉴定评审表”(见附件 6)。7.4 审查记录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资格、环保、消防意见等的确认;(2)资源条件,包括人力资源、检验和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消防及安全设施等的确认;(3)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检验操作规程、

10、见证标卡的建立及运行情况;(4)检验工作质量,包括气瓶检验过程控制,引用规程、标准、依据、评定结论的准确;(5)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水平;(6)其他情况说明。7.5 评审结论7.5.1 各小组应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检验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并作好评审记录。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召集评审员对评审情况进行合议,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且征求意见。如果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有关条件要求的问题,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 7、8),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及告知申诉权利和时限。7.5.2 评

11、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1)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核准条件的,即:按鉴定评审表做出合格结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总得分不得低于额定分的 80%;b.“”项目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 90%,各大项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 60%,为“符合条件”;(2)需要整改: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核准条件,即不满足鉴定评审表条件的,但是在 45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核准条件的,为“需要政改”;(3)不符合条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为“不符合条件”:a)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b)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c)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

12、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d)检验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e)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f)总得分低于额定分的 60% 。7.5.3(1)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整改通知书(备忘录见附件 5)一式三份(省局特安处、评审机构、企业各一份),申请单位应在整改通知书下达后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确认报告见附件 9),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

13、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评审员与市局监察员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整改确认报告上签字。整改确认报告应包含整改通知书中的所有内容,并附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注明“整改后经现场或书面确认符合条件”,整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注明“整改后经现场或书面确认不符合条件”。(2)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7.5.4 评审报告(1)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应及时完成相应评审记录,由评审组长汇总评审材料,写出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并加盖评审机构公章。(2)评审结

14、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并做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评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报告报送省级监察机构;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 15 个日内,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报告报送省级监察机构。(3)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单位,并经省级监察机构批准认定后,省级监察机构在一年内不再受理。(4)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申请单位,并经省级监察机构批准认定后,由省级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检验的决定,换证申请单位可在 6 个月后按新申请许可程序,重新提交申请。7.6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

15、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纪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8 本实施细则自 2010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附件 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

16、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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