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
2、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
3、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十一、安全检查及培训1、根据交通海事部门印发或转发的有关安全和生产的文件通知精神,举办各类培训,组织发动机驾驶人员学习,结合年度评审考核并记录。2、定期进行救生、消防及其他各类应急演习,提高应变能力。3、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4、船只离开码头前进行彻底安全检查,严格按章操作,控制人数,杜绝超载。5、船只靠码头后,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故障及时排除。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撤离职守,遇紧急情况立即前往处理,确保万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