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天河区 农村 集体资产 管理 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管理,保护 集体资产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集体资产 保值、增值,促进 农村 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 集体资产 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结合天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
2、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 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将集体出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也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 第 三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2 资产。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工作。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修改,增加“自主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 农 村集体资产 受法律保护, 任何 单位 和个人 不得 侵占、 损害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有保护 集体资产 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
3、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进行修改,表述更加简洁和科学,原文第五条合并到本条。) 第 五 条 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 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坚持自治、法治 。 (修改说明:原文第六条修改而来,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增加“民主”内容。)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 六 条 农村 集体资产 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 3 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
4、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 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修改说明:本条文界定集体资产范围,按省条例第八条原文修改。) 4 第 七 条 村级 集
5、体资产 (经济联社及 其经济实体 所有的 集体资产 简称 “村级 集体资产 ”,下同)属于经济联社全体股东所有,社级 集体 资产 属于经济社全体股东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 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将 集体资产 登记 到个人;不得擅自将 集体资产登记 到其他经济主体名下。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修改,增加资产登记的内容。) 第 八 条 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 农村集体资产 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 九 条 集体资产 管理。 (一)村级 集体资产 管理机构。村级 集体资产 由村
6、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由村 改制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济联社董事会组成。 (二)社级集体 资产 管理机构。社级 集体资产 在经济联社领导班子监督指导下 由 经济社理事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5 (一)村级 集体资产 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 1下列事项必须经过 经济联社 股东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建设用地、房产物业、集体股权等 重大的 集体资产 产权变更 ; ( 2)城中村改造等涉及产权变更的重大事项 ; ( 3)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7、补偿 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 4)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 5)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 3)、( 4)、( 5)项内容。) 2下列事项必须由 经济联社 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 1) 以土地折价入股、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修改。) ( 2) 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进行修改。) ( 3) 农村 集体村级 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6 经营班子聘任方案; (
8、 4) 集体资产 经营 目标、经营 方式 和经营方案 ;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 ( 5)原值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一般固定 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经济联社、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 集体资产 (资金)调拨、土地物业更名等事项; ( 7)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向经济联社上交收益指标; (本款与下( 8)款同,删除) ( 7) 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 大的财务开支; ( 8) 年度集体资产 收益分配方案 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 ( 9) 村集体 领导班子
9、成员薪酬分配方案; ( 10) 村集体 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班子、经济社理事会薪酬管理办法; ( 11)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出租类交易、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 ; (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 (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 3下列事项可以由村级 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 集体研究审议 决定。 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集体 资产 管理事项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列席。 ( 1) 合同总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 交易 文件 ; (根据天河区农
10、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 ( 2)原值 100 万元以下一般固定 集体资产 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 3)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 村集体领导 班子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社级 集体资产 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经过社级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需报经济联社领导班子审核后实施: 1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经济社全体股东 大会 或户代表 会议 审议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1)社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房产物业转让、集体股权转让事项; ( 2)只涉及单个经济社的城中村改造等产权变更事项; ( 3)社级土地折价入股或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等事项;
11、( 4)社级集体 资产 经营方式; ( 5)原值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一般固定 集体资产 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8 ( 6)社级 集体资产 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 ( 7)经济社 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 8) 经济社 年度集体资产 收益分配方案 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 ( 9)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 1000 万 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出租类交易、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 ; (根据省条例、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 ( 10)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由经济社全体股东 大会 或户代表 会议 审议表决的其他事项。
12、 2下列事项可以由经济社理事会 集体研究审议 决定。 ( 1) 合同总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 社级 集体资产 交易方案; (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限制性规定) ( 2)原值 10 万元以下一般固定 集体资产 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经济社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一 条 民主决策事项,除集 体资产 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可以一次审议,多次使用,直至经营方式发生变更为止,其他 9 民主决策事项的审议,必须一事一审议。 民主决策事项,必须提交书面方案,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表决和公示。 第四章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
13、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 承发包 、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 集体资产。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交易行为”进行修改界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交易原则和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 三 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将集体
14、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10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 易项目,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 20 亩以上(含 20 亩)或出租年限在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耕地、荒地、林地、水面、自留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承包; (二)单宗合同标的总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或单宗合同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 平方米), 或出租年限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 、出租,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原值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上款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联社交易站交易。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也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行修改,主要是调整区、村两级交易站的交易金额标准,将原来的 300万或 3000平方米降低到 100 万或 100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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