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 及流程图 (共 7 项) 序号 31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残疾军人关系迁移(初审) 实施主体 区民政局 行政权责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 60 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 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
2、还申请人。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 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受理条件 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 残疾军人 办理部门 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
3、文锦中路 1008 号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 24 楼 2409室 联系电话 0755-25666292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与各街道办社会事务科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辖区残疾军人户籍情况,以及核实新增复员退伍军人是否为残疾军人 事中:确认申请人原户籍与现户籍情况,并查看申请人残 疾档案是否完整,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开具迁移介绍信 事后:与上级民政部门沟通确认是否已将迁移申请上报至省民政厅,如已完成迁移手续则及时更新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及优抚对象花名册,通知相关街道办该申请人抚恤补助待遇起止时间。 监督电话 0755-25666460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
4、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民政职责中的一项业务工作。 审核意见 残疾军人关系迁移(初审) 外部流程图 材 料 申请 (或者委托代理人) 区民政局 (受理机关) 对照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申请 按要求上报至市民政局 提 交
5、备补材料或 提供合法材料 后另行申请 残疾军人关系迁移(初审) 内部流程图 初审不通过 复核不通过 初审通过 申请 复核人员:市民政局优抚处工作人员 职责:复核材料 时限: 20 个工作日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与申请人交流:否 是否可退回:是 审核人员: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 职责:审批材料 时限: 60 个工作日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与申请人交流:否 是否可退回:是 承办人: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 职责:初审材料 时限:即来即办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与申请人交流:是 承办人: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 职责:发放相关证件 时限:自收到上级下发证件起当日通知申请人 发放方式
6、:当面签收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与申请人交流:是 是否可退回:是 复核通过 审批不通过 审批通过 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32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参战参核人员身份认定(初审) 实施主体 区民政局 行政权责依据 详见附件 受理条件 参战参核退 役并失业困难的人员 办理部门 区民政局 优抚安置科 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 1008 号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 24 楼 2409室 联系电话 区民政局, 0755-25666292 服务表格 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 以上表格,申请人均可在社区工作站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与各街道办
7、社会事务科保持沟通,及时通知上级民政部门发布的关于参战参核人员身份认定的最新文件精神及办理程序 事中:严格按照 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民优 2007 18 号)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民优 2010 17 号)要求,检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并核实部队原始档案是否真实有效。 事后:审核完成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上级民政部门,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待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完成后通知相关街道办该申请人抚恤补助待遇起止时间,并办理相关优抚证件。 监督电话 0755-25666460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 1、自
8、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民政局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2、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民政职责中的一项业务工作。 审核意见 附件:行政权责依据 1、 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登记。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 明表(见附件 1),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
9、记审核表(见附件 2)上报乡(镇、街道)。 (二)调查审核。 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 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 对上述所有申报登
10、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一保管存放。同时对所有经审核确认的参战和涉核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另发),录入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每年 12 月 31 日前更新一次,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审核备案制度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认定的参战 参核退役人员,须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复核,再报省民政厅备案。只有完全符合条件并复核通过的人员才能录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凡是新认定的人员必须在完成各项审批、复核、备案手续后,才能发放生活补助。参战参核人员身份认定
11、 外部流程图 申请 (或者委托代理人) 社区工作站受理初审 街道办事处复审 区民政局会审 初审通过 复审不通过 复审通过 审核不通过 完成身份认定手续 退回申请材料 市民政局复核 会审通过 复核不通过 上报省民政厅审查备案 复核通过 备案不通过 备案通过 参战参核人员身份认定 内部流程图 初审不通过 复核不通过 初审通过 申请 承办人:街道办社会事务科优抚工作人员 职责:复 核材料 时限: 1 个工作日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可退回:是 承办人: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 职责:会审材料 时限: 8 个工作日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可退回:是 承办人:社区工作站优抚工作人员 职责:初审
12、材料 时限: 1 个工作日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可退回:是 复核通过 会审不通过 会审通过 提交申请材料 复核人员:市民政局优抚处工作人员 职责:复核材料 时限: 20 个工作日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可退回:是 审核人员 :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 职责:审查备案材料 时限: 20 个工作日 环节内容是否公开:公开 是否可退回:是 复核不通过 复核通过 备案不通过 完成身份认定手续 备案通过 序号 33 行政权 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退役士兵接收报到 实施主体 区民政局 行政权责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13、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 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受理条件 退役士兵 办理部门 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 1008 号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 24 楼2409 室 联系电话 0755-25666292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整理辖区现役士兵花名册,准备退役士兵报到需填写的相关表格材料。 事中: 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并详细告知退役士兵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办理社保接续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事项的方式。 事后:将当年退役士兵花名册上报至上级民政部门,并与街道办社会事务科做好沟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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