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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高新技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DOC

1、 - 1 - 巨鹿县 高新技术 产业园 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巨鹿县 高新技术 产业 园入驻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入驻标准,促进 高新技术 产业 园 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巨鹿县发展实际,特制 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 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管理的巨鹿县高新技术 产业 园。 第三条 巨鹿县 高新技术 产业 园 (以下简称 “产业 园 ”)是为创业者提供服务、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基地,其目的是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提供政策 、融资、培训、咨询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及可能的资金扶持,降低 企业的创业风险和成本,促使落户 产业

2、 园的企业迅速成长。 第二章 企业入驻 第四条 入驻条件 : 1 入驻企业必须是具有 独立 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或尚未取得 独立 法人资格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品化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并有成立企业能力的 组织 。 2 入驻企业必须有明确、科学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3 入驻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 符合国- 2 - 家 产业 及环保政策 。 4 入驻企业应与县 经济开发区 签订 入驻 协议,并在巨鹿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5 入驻 企业必须遵守 县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县

3、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入驻程序 : 1 拟入驻 产业 园的企业需要向县政府提交入驻申请, 由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组织 县 发改、 国土、 环保、 规划、财政、国税、地税、 安监、 经济开发区等相关 单位 对企业进行初步评审论证。 2 企业通过评审论证并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 与县 经济开发区 签订入驻协议, 需 鉅 鑫公司另行设计、建设厂房的 , 必须与鉅 鑫公司签订厂房委托设计、建设协议, 在 向 县 经济开发区 交纳开工保证金后, 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入 驻 。 3 入驻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1) 企业入驻申请书; ( 2)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

4、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备案、环评等手续 ; ( 4)其他需要 提交 的文件。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 六 条 入驻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 - 3 - 1 认真遵守 相关法律 法规 、 政策规定 ,遵守县经济开发区的各项制度 及本办法规定 , 做到合法经营,并接受 县政府 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2 按期交纳厂房租金及 水、电、通讯 、燃气 等费用 。 3 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经营终止需提前终止协议, 须报县政府审核通过, 并结清所有费用。 4 企 业合并、变更、歇业、 停业等除 依法 向 县政府 有关部门申请外,应报县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备案 ,按相关规定管理 。 第 七 条 企业 入驻经营

5、年限 、 纳税额度、 厂房租金 及期满后资产处置 。 1 企业 入驻 产业 园 经营年限 原则上不低于 3年 ,厂房租期自入驻企业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后 30日起开始计算 。 2 入驻企业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 第二个会计年度 开始 计算纳税 额 。 每个纳税年度的纳税额度 原则上不低于 60元 /平方米,最低不得低于 40 元 /平方米,不足部分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管理费补齐。 3 鼓励入驻企业按照 产业 园相关标准要求,自行投资建设厂房。如果该企业每年在 完成 80元 /平方米的年纳税额度的基础上,连续 3年纳税增幅超过 20%,根据企业意愿,县政府可为其办理土地证 、房产证 (相关费用由

6、企业承担)。 4 县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投产达效速度、纳税贡献率等情况,按照每年最低 10元 /平方米、最高 50元 /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企业- 4 - 厂房租金额度 。 ( 1)企业入驻前 2年内,主要依据企业投产达效速度确定厂房租金额度: 入驻半年内投产达效,租金为 20元 /平方米; 入驻半年至一年内投产达效,租金为 40元 /平方米; ( 2)企业入驻 第 3年起,主要依据纳税贡献率确定厂房租金额度: 年纳税为 40元 -60元 /平方米(不含 60元 /平方米),租金为50元 /平方米; 年纳税为 60元 -100元 /平方米(不含 100元 /平方米),租金为 30元 /平方米; 年

7、纳税达到 100元 /平方米及以上的,租金为 10元 /平方米。 ( 3) 如果企业在半年内投产达效,且连续 2年纳税超过 60元 /平方米,第 3 年厂房租金可以免除。自第 4 年起,厂房租金按上述第( 2)条款规定确定。 5 入驻 企业按 60 元 /平方米的标准每年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一次租金 。第一年租金于 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后 30日内交清 , 下一年度租金自上一年度厂房租期届满 30 日内交清。 6 县经济开发区 以企业入驻满 12 个月为时间节点, 严格审核企业的投产达效速度、纳税贡献率等,对 厂房租金 达到 返还条件的企业, 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 在 企业入驻 的 第 1

8、3 个月 的 10日 内 , 按照以上条款规定返还 企业 上一年度相应 的租金。 - 5 - 7 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厂房的,根据企业厂房占地及公摊面积,每亩租金 按 1300斤 小麦当年市场价计算收取,且不享受租金返还政策。 8 入驻企业如已按照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 需要 退出 产业 园 另 行建厂 的 ,须报县政府审核通过 ,并 结清所有费用 。 9 入驻企业在入园最低经营年限届满后,继续在 产业 园生产经营的,继续享受 产业 园当时有效的其他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不再经营、 退出 产业 园 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迁址、歇业、清算等手续后,依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 处

9、置 其财产。 10 入驻企业在入园经营年限内申请破产或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第 八 条 开工保证金 : 入驻企业自 入驻 协议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需向县 经济开发区 交 纳开工 保证金 。 租用 产业 园现有厂房的 和需 要 另行设计、建设厂房的 需 交 纳 保证金 20元 /平方米 。开工保证金在入驻企业或项目按照 入驻 协议约定按时进场 完成 机器设备 安装 、开工 后 10个工作日内退还。如入驻企业或项目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进场,开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 九 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 : 1入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原则上 不 得 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 /亩 (不含土

10、地、厂房) 。 - 6 - 2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 6个月内,入驻企业经 核定 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0%;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 12个月内,经 核定 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固定 资产投资总额的 100%。 3如果自约定的进场之日起满 12 个月,入驻企业经 核定 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亩 ,不足部分向县经济开发区交纳管理费补齐。 4本条所涉及的固定资产 投资额由 县 经济开发区、 发改、财政、审计、住建 等部门联合 进行 核定 。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提供功能设施较为齐全的厂房 (包括 办公区 ) 。 2 协

11、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审批、项目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 入驻手续 , 企业应根据程序要求的期限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其他配合,其中,项目生产许可资质 的手续由企业自行办理 。 3 将入驻企业列为县重点项目,并帮 助企业向上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改项目等,争取 上级政策、 资金支持 。 4 为入驻企业租赁的厂房提供安保、保洁、维修等物业服务 。 5 由县金融办 协助入驻企业联系县域内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服务 。 6 积极维护入驻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 7 - 侵害 。 7 对于 入驻企业在落地 产业 园后取得的国内专利, 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金奖励 。 8

12、 入驻 产业 园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可提供相关资料,由县重点项目手续代办中心代办 。 9 协 助入驻企业解决能够解决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 五 章 入驻企业退出 第十 一 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政府 应 依据协议令其退出 产业 园,终止协议 :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的 。 2产品(项目)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家 产业 政策 的 。 3签订投资协议、厂房设计及建设协议等文件后,入驻企业或项目 连续 1个月 无任何实质性履行协议行为 的 。 4厂房闲置或转做其他用途 的 。 5入驻企业 建设进度 停滞,经营不善,无发展前途 的 。 6 不能按规定按时交纳厂房租

13、金等有关费用 的 。 7 违反与县政府签订的有关协议 ,不遵守县政府、县经 济开发区相关 规章制度,影响 产业 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 二 条 协议终止后, 由 县经济开发区向入驻企业发出协议终止通知, 要求 入驻企业在 30 日内退出 产业 园, 将机器设备- 8 - 搬离;如果入驻企业在 30 日内未将其机器设备搬离 产业 园,由县经济开发区将其机器设备进行搬迁、异地封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如入驻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厂房的,县政府应依法评估厂房后处理 )。 第 六 章 其他 第十 三 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 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四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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