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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15年税务行政办税指南.ppt

1、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常见涉税事项指南,前 言,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版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版)自2014年10月1日试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各界反应良好,服务成效日益显现。结合规范1.0版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为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国家

2、税务总局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对规范1.0版内容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和提升优化,最终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版),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近期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对规范2.0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调整,形成规范2.1版,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一、规范2.1版的主要内容,规范2.0版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条服务规范。 规范2.1版在2.0版的基础上,就部分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规范、升级规范等项目进

3、行了更新调整。,二、规范2.1版常见涉税事项指南,(一)开业登记(二)变更登记(三)报告备案登记(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五)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六)普通发票核定(七)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八)普通发票核定调整,二、规范2.1版常见涉税事项指南,(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变更发行(十)发票代开(十一)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十二)发票验旧领取(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抄税)(十四)发票认证(十五)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一)开业登记,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1.业务描述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

4、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5、。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一)开业登记,(一)开业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1.业务描

6、述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开业登记,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1.业务描述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7、。(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

8、外注册登记证件。,(一)开业登记,温馨提示1.纳税识别号为120+区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请您及时购买、安装申报软件并于下一征期开始后到主管机关办税大厅,或进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拷取电子申报初始化文件,进行纳税申报。通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拷取电子申报初始化文件的操作步骤如下:进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凭企业登录文件登录后,点击企业电子申报初始化模块,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生成并下载保存初始化文件。 3.如需要开通网上划款,请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3份,加盖印章后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持该协议书在办税服务厅开通网上申报。4.

9、如您需要领购普通发票或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请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5.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认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一)开业登记,温馨提示6.国地税机关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您只需要在任一机关办理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联合税务登记证件,便可以在国、地税务机关通用。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的,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8.纳税人可自愿参加纳税人学堂的

10、学习。9.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10.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11.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1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一)开业登记,(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1.业务描述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报送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1、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1.业务描述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报送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温馨提示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请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如变更内容涉及行业、税种,请您及时拷取企业电子申报初始化信息。3.如您有出口退税资格,请同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相关事宜。4.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5.本项业务及

12、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6.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二)变更登记,(三)报告备案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业务描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2.报送资料(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1份。,温馨提示1.银行账号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如果您的退税帐号变更,请及时到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出口退税账号的变更。3.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4.

13、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三)报告备案登记,(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开业) 1.业务描述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批。2.报送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

14、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1.业务描述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批。2.报送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发票核定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

15、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2.报送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2)税务登记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4)发票专用章印模。,(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2.报送资料(

16、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温馨提示1.纳税人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也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同时办理。2.如您有需要,请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及备案。3.如果纳税人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温馨提示

17、4. 被批准后需办理以下事项:(1)凭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税控系统技术单位参加技术培训,购买相关设备。(2)凭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金税发行窗口进行企业信息登记,相关设备发行。(3)设备发行安装后,购票人携带报税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办理发票领购本、领取发票。5.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6.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7.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

18、额审批,(五)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业务描述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之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报送资料(1)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19、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项资料。(2)其他单位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

20、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五)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

21、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五)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

22、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将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税账户证明。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温馨提示1.纳税人应分别在备案登记、首份委托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23、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2.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3.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五)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六)普通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 1.业务描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2.报送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税务登记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4)发票专用章印模。,温

24、馨提示1.增量、扩版申请批准后,请持批件及金税盘或税控盘到金税发行窗口进行发行工作。2.普通发票核定为即办事项,纳税人若想当时领取发票还应携带一寸近期彩照以便办理发票领购簿。3.企业因申请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购买的税控设备(包括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及相关技术维护费依据相关规定可用于抵减税额。4.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5.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6.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六)普通发票核定,(七)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

25、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2.报送资料(1)发票领用簿。(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温馨提示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取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取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取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2.增量、扩版申请批准后,请持批件及企业IC卡

26、、税控盘或金税盘到金税发行窗口进行发行工作。3.办理临时调整月领购量前,需要纳税人确认已领购当月发票并验旧。4.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5.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6.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七)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八)普通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1.业务描述对已办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2.报送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发票领用簿。(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27、,温馨提示1.增量、扩版申请批准后,请持批件及税控盘或金税盘到金税发行窗口进行发行工作。2.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3.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八)普通发票核定调整,(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变更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限额、领用限量、开票机数量(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2.报送资料

28、(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变更发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2.报送资料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温馨提示1.纳税人需要携带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2.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29、初始发行、变更发行,(十)发票代开,专用发票代开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报送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税务登记证件。,(十)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2.报送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

30、料原件及复印件。,温馨提示1.缴纳税款可使用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缴税账户、POS机缴款等方式。2.企业应于代开前确认已办理上期纳税申报业务并缴清税款。3.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4.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十)发票代开,(十一)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1.业务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

3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审核后开具。2.报送资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 份。(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 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十一)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1.业务描述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核对后开具。2.报送资料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

32、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温馨提示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应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3.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4.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十一)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十二)发票验旧领取,发票验旧

33、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报送资料(1)发票领用簿。(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十二)发票验旧领取,发票领取 1.业务描述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2.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3)发票领用簿。(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

34、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 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温馨提示1.机打普通发票验旧之前要在开票系统里上报开票信息。2.领取发票的人员应为发票领购簿上登记的购票员,若购票员因故无法领取,可由临时购票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盖有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办理发票领取。3.领取发票前,企业应确认IC卡、报税盘已经清卡;已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并缴清税款,如企业以开具“通用缴款书”方式缴纳税款,需等待税务机关办理上解销号业务后才能领取发票。4.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时无需携带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不需要提供汇总数据报表。5.变更发票购票员时还需提供,一寸照片和书面申请。6.该业务

35、可同城通办或通过ARM机自助办理。7.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8.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9.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十二)发票验旧领取,(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抄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抄税)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接收纳税人按月报送的存根联报税信息,并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比对正确的数据予以接收。2.报送资料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 卡。,温馨提示1.纳税人抄税当月没有清卡,至次月时IC卡锁死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解锁。2

36、.每月必须抄税报税一次,没有开具发票也应进行,否则下月开票无法正常进行。3.纳税人防伪税控设备在申报期内出现故障无法报税又来不及维护的必须持当月防伪税控开具的所有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包括作废发票)到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通过补录报税。4.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抄税),(十四)发票认证,发票认证 1.业务描述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2.报送资料增值

37、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温馨提示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来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业务的需要先到服务窗口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维护一般人档案信息。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180天内认证。3.该业务可同城通办或通过ARM机自助办理。4.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5.天

38、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十四)发票认证,(十五)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业务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2.报送资料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温馨提示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

39、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十五)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40、报税证明单开具,温馨提示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前需要进行抄报税和申报。5.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及表格均加盖公章。所有表格均应用碳素笔填写。6.本项业务及其它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均有详尽介绍。7.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十五)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规范2.0-2.1版与规范1.0版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升级改进: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深

41、化简政放权,调整缩减审批事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规范事项,补充地税业务规范事项;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类等区分标注。 国家税务总局从2015年3月1日起推行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规范2.0版本,并以活页形式按季动态升级维护;2016年年底前将形成规范3.0版本,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改进规范后续升级办法,根据税收政策制度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规范内容,实现经常性动态升级。通过推行规范并不断升级完善,逐步构建规范、现代、文明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实现税收现代化。,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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