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处置,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宝永2015.06.25,主要内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解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与控制,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简介,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201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安全法
2、赋予卫生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104条。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共计10章154条,今年10月1日实施。赋予卫生部门职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事故单位病人进行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
4、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一百零四
5、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
6、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一百零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续),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
8、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概念1,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今年10月1日执行)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几个概念2,食源性疾
9、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污染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食品中有害因素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几个概念3,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暴发急性
10、聚集性食源性疾病急性群体性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非传染性的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待下发)传染性的即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02月27日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
11、日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卫生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
12、康损害。,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2 领导小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1)综合协调组。(2)医疗救治组。(3)检测分析组。(4)调查处置组。(5)新闻宣传组。3 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 应急保障 1 信息保障;2 人员及技术保障;3 物资与经费保障;4 宣教培训;4 监测预警、报告 1 监测预警;2 事故报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
13、应急响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 后期处置1总结;2奖励;3责任追究7 附则1 预案管理与更新;2 演习演练;3 预案实施,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14、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三、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 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职责)具体为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27,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该规范共五章2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共3条(1-3)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共4条(4-7)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共10条(8-17)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共3条(18-20)第五章 附则,共3条(21-23),28,第一章总则(续),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
15、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29,第一章总则(续),第三条(第二款)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具体调查技术应当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技术指南。,第二款,明确事故流调的内容-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实验室检验,30,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款)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科学循证、多方协作的原则。,明确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
16、序-科学循证-多方协作,31,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第四条(第二款)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明确了调查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与监管部门同步进行、相互配合,32,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续),第五条 (第二款)调查机构应当做好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物资储备物资更新,33,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第八条 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
17、,流调程序的启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3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第九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机构成立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实施。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回避制度,35,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第十条 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6,
18、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第十条(第二款)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37,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第十一条 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38,第
19、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第十二条 开展危害因素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二)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三)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危害因素调查内容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与危害因素调查为2个调查组时,相互配合的重要性!样品、样本采集:以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做指导采样要有针对性、防止盲目采样!要符合规范要求!,39,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第十三条 送检标本
20、和样品应当由调查员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关信息,由具备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检验。标本和样品应当尽可能在采集后24小时内进行检验。实验室应当妥善保存标本和样品,并按照规定期限留样。,检验项目的提出,应以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与危害因素调查为基础。,40,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第十五条 调查组根据健康危害控制需要,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处理或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的建议。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41,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综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依据相关诊断原则,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结论
21、应当包括事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作出调查结论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事故调查结论的形成:-流调结果+诊断原则事故调查结论的内容:,42,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续),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一款),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撰写!,四、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与控制,(一)基本概念(二)分类与发病特点(三)食物中毒的分级与报告(四)现场调查与处理(五)食物中毒的诊断(六)事件控制与处理,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 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
22、、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或把有害有毒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物急性亚急性疾病。(GB1493819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法)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指由摄食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 WHO),食物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
23、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 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原法描述),级,级,级,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响应级别,事故级
24、别,对应的处置级别,事 件 分 级,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
25、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26、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并有证据
27、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
28、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有下列情
29、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医学教育网整理,
30、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
31、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医学教育网整理。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腺
32、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对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
33、病例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县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未分级)2例及以上(有共同暴露),食物中毒事件中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未提及食物中毒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34、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报告,各级CDC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的基本分
35、级原则,0,2,5,30,发病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相关事件信息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散 发 病 例,集体单位(5例),非集体单位(30例),如出现死亡,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同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暴发,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病例定义1.食源性疾病病例: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详见2015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附录2。2.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36、法律依据1,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法律依据2,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
37、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法律依据3,第一百零五条 第三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明确了职责分工,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的采集、实验
38、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地区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技术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数据,通报和会商监测结果,食物中毒的分类:,一般按病原物分类,可将食物中毒分为5类(1)细菌性食物中毒:指摄入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是食物中毒中最多见的一类,发病率通常较高,但病死率较低。发病有明显的季节性,510月最多。,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肠球菌、伤寒与副伤寒沙门菌、非伤寒沙门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小
39、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变形杆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产气荚膜梭菌、腊样芽孢杆菌、志贺菌、布氏杆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河弧菌、创伤弧菌、气单胞菌、李斯特菌、空肠弯曲菌等。,(2)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指食用被真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中毒发生主要由被真菌污染的食品引起,发病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均较明显,如霉变甘庶中毒常见于初春的北方。蕈毒素与毒蘑菇、霉菌毒素,(4)有毒植物中毒:,指食用植物性有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如含氰甙果仁、木薯、菜豆、毒蕈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特点因引起中毒的食品种类而异,如毒蕈中毒多见于春、秋暖湿季节及丘陵地区,多数病死率较高。豆类中毒、桐油与油桐籽中毒、发芽
40、马铃薯中毒、野毒芹中毒、含氰果核仁、银杏中毒等,(3)动物性食物中毒:,指食用动物性有毒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率及病死率较高。我国发生的动物性食物中毒主要是河豚鱼中毒,近年来其发病有上升趋势。贝类中毒、河豚鱼中毒、组胺中毒、动物肝脏、胆囊、腺体中毒等,(5)化学性食物中毒:,指食用化学性有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的季节性、地区性均不明显,但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如有机磷农药、鼠药、某些金属或类金属化合物、亚硝酸盐等引起的食物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亚硝酸盐、甲醇中毒、毒鼠强、有机氟化物、砷化合物、有机汞、铅化合物、盐酸克仑特罗、磷化锌,食物中毒的发病特点,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
41、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用者不发病潜伏期短,发病急骤,短时间内有多人发病所有中毒病人临床表现相似,病程短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有一定的季节性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中理论上能检出同一病原,(三)食物中毒的分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分级如下: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I级)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中毒事件。,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II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
42、毒事件(III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IV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接待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食物中毒的报告,(1)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应立即向所在地疾控部门报告。主要包括: 1、发生食物中毒的地址、单位和时间; 2、主要中毒表现、中毒人数、危重人数及死亡人数; 3、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
43、; 4、食物中毒发生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等。,(四)现场调查与处理,现场调查的原则:必须快速确定可能的污染环节,迅速控制,减少危害。信息表明,病人主要是进食后出现症状,应该迅速查明水源和食品的污染环节。是单一食品还是多个食品,是直接食用食品还是半成品或原料,水源污染范围和环节,波及的人群和地域的范围等。,现场应该确定中毒病例(病例定义),调查中毒患者及同餐进食而未中毒者,确定中毒餐次及潜伏期,锁定中毒食物。提出病因假设,验证假设,确定病因。病例定义一般包含4项内容:临床和/或实验室信息; 患病者的特征; 地点/位置的信息; 具体时间。依据所观察症状的频率和可能的病原体,不断使
44、病例定义更确切些。,调查方法:,采用整群的方法调查所有相关病人和健康者,确定污染的环节最为精确。但是需要调查的时间长,工作量大。在中毒事件中,一般采用描述流行病学方法描述病例的基本特征,建立假设,现场调查基本任务和要求,1、尽快查明食物中毒暴发事件发病原因:确定食物中毒病例;查明中毒食品;确定食物中毒致病因素;查明中毒原因(致病因素来源及其污染2、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3、协助医疗机构对中毒病人进行救治。4、提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对病人和进食者的调查 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状况及食品加工过程调查,(1)对病人和进食者的调查:,中毒病例调查
45、 尤其应注意了解病人的发病时间、临床症状、体征和发病当天与前两天所吃食物,有无共同的进餐者。对首例和典型病例要亲自查验。 详细登记发病时间、可疑餐次(无可疑餐次应调查发病前72小时内的进餐食谱情况)的进餐时间、食用量等。,向进食者调查,除调查访问中毒病人外,对与中毒病共同进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以及同人群中无共同饮食史的健康人,均应进行访问调查。调查72小时内食谱 尤其应注意有无外出就餐及其发病情况,(2)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状况及食品加工过程调查,1)制售情况调查 向食品操作人员了解食品来源、质量情况、加工方法、加热时间、温度、操作卫生状况以及食品贮存放置时间长短等。2)向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食
46、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情况和可能接触的有毒有害物品,以及食品接触过的工具、容器卫生状况等。,3)将可疑食物各加工操作环节绘制成操作流程图,注明各环节加工操作人员的姓名,分析并在有关加工操作环节标出可能会存在或产生的某种危害及其发生危害的危险性。4)对可疑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初步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配)料及其来源,加工方法是否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适当的贮存(例如:非灭菌食品在室温下存放超过4小时),以及剩余食品是否重新加热后食用等内容。,5)了解厨师或其它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请加工制作人员回忆可疑食物的加工制作方法,必要时通过观察其实际加
47、工制作的情况或食品时间温度的实际测定结果,对可疑食品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危害分析。6)按可疑食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制作环节,选择并采集食品原(配)料、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容)具等样品进行检验。7)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食品污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进行照相、录像。,实验室采样、检测,(1)采样的品种:一般按病人出现的临床症状和和流行病学特征,推断中毒原因和毒物的性质,选择检验项目。样品种类,一般应包括人的大便、呕吐物、血液、尿液、剩余的食品、食品容器和加工用具表面涂抹等,可能条件下还应采集厨师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手、肛拭等。,对腹泻病人要注意采集粪便和肛拭对发热病人注意采集血液样品对怀
48、疑化学性食物中毒应采集血液和尿液一般可通过对临床症状和体征的分析来确定需采标本的品种和进行检验的项目,常见食物中毒样品采集量,(五)、食物中毒诊断,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可疑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停止食用该种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2、同起食物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五)、食物中毒诊断(续)3、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5、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中检出能引起中毒临床表现一致的病原。6、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医师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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