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安全生产法培 训,一、为什么立法?二、为什么修法?三、修法后有什么变化?,主要内容,法律的简介,什么是法律? 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的总称。,一、为什么立法?,立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法: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新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无规矩不成方圆,于2002年6月底经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安全生产法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安全
2、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国安全形势,二、为什么修法?,为什么要修法?,事实?,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迫切性2013年全年重特大安全事故统计,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迫切性2014年典型的重特大安全事故,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最终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3、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大量存在,
3、当前安全形势,安全生产工作 亟需进一步加强!,现在看来,这部法律日益显现出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企业自主守法意识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安全生产法修订的必要性,2014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4、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二)新法的主要变化,三、修法后有什么变化?,新法条文数量变化,(一)修改的基本情况,一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五个重点方面的变化:,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政府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五厉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与加大处罚力度,(二)新法的主要变化,一 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
5、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党中央国家领导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三个必须”原则(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都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
6、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按照这个要求,我国32个省区市中有22个省市(包括山西省)已经研究制定出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正式文件。 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国家安监总局:已出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正式文件,二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 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7、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三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明确把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1.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4.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建设项
8、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法第二十二条(新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七项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四 政府
9、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新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五 厉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与加大处罚力度 1、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例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1、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即罚单位!又罚个人!,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2、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处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例如: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安全工作跨入新时代,更高,更严,领导是关键!安全意识是关键!风险意识是关键!责任意识是关键!,追悔莫及!,企业领导必须对安全工作重视,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 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梦:一个关于安全的梦,希望所有的安全事故离我们远去,平安相伴一生。,安全人同心共筑安全梦,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 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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