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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25日赵耀 企业财税重大差异的协同管理.ppt

1、企业财税重大差异的协同管理,【案例】假设某商场推出促销措施,顾客购买一件2340元冰箱,赠送一件468元微波炉,冰箱和微波炉的成本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 第一种处理方式: 借:库存现金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库存商品冰箱 1200 借:营业外支出268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提示】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

2、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章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必要性和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差异存在的客观性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内涵和目标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基本方法,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差异存在的客观性,(一)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不同,(二)会计核算的基础与税法不同,(三)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不同,(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不同,1

3、.相关性原则的比较,(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不同,2.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比较,(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不同,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案例】A公司向B公司购买煤炭,应当支付货款117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示意A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C公司,以冲抵B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A公司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给了C公司。 借:物资采购B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C公司 问:有何税收风险?,二、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内涵和目标,(一)协同管理的内涵 1.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从来就不是一项纯粹的专业技术工作,而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决定企

4、业税务成本管理成败的首要因素不是税务师的专业技能,而是企业管理体制所决定的执行力。 3.企业税收管理的三种境界 初级阶段是放任自流的被动纳税;-大多企业 中级阶段是税务会计师、税务律师专业管理; 高级阶段是企业全员税收管理。,4.税务管理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合法合理纳税的过程。 (1)强调了企业领导者尤其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2) 明确了税务管控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 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3)税务管控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也是对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过程的控制。同时,税务管控又是一个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只有起点,没

5、有终点。,5.会计与税务的协同管理坚持“做账是有风险的”理念,不同人做的账不同,缴税的金额或时间不同。 会计与税务协同管理应尽可能减少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影响,由于税法的刚性要求,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尽可能趋同于税法。(二)协同管理目标 会计与税务的协同管理就是要实现“不多缴税”、“不早缴税”和“合法合理纳税”。,三、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基本方法,(一)处理原则 【财商字【1998】74号】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1)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财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6、(2)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结论】协同处理的三个基本原则:(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准则优先;(2)完成纳税义务:税收法规优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3)在会计准则可供选择或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向税法靠拢,同时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不可避免?,(二)纳税调整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按

7、月或季预缴时,仅作四项调整; 2.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风险? 【案例】甲企业2011年存在一笔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120万元,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税务机关要求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30万元。 2012年实际支付应付账款120万元,但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减,造成多交所得税。 思考:如何避免上述风险?,【解析】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计量,(三)所得税会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及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8、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二章 企业筹资业务财税重大差异的协同管理,企业接受投入资产涉税管理资本变动涉税管理借入款项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开办费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一、企业接受投入资产涉税管理,(一)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二)税务处理 1.进项税额管理 (1)抵扣条件 接受股东投入的存货或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是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企业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

9、扣的范围。 股东向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参考依据如下: 广西国税局在桂国税函【2008】680号规定:对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库存的货物、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取得抵扣凭证,应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税局公告【2011】7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销售该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接受股东投入旧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 对于股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存在以下税收文件: 财税【2008】170号规

10、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接受股东投入旧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 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

11、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企业所得税管理 (1)股东投入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据 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动产: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股东以知识产权和不动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不得开具发票,作为企业属于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可以入账计算相应摊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文件中

12、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提示】企业的税务机关为了核实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和投资金额的合理性,一般要求提供全体股东认可的书面评估报告,以及股东将知识产权的投资所得并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据,否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的摊销。-链条税,2.企业所得税管理 (2)股东投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 股东投入资产发生评估增值的,股东应就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才能按照评估值确认入账资产,并在未来年度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否则,只能按照原账面价值

13、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才能税前扣除。,2.企业所得税管理 (3)股东投入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确定 津国税函【2010】15号规定:企业购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凡出售方能够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

14、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可选? 对固定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出售方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成新率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3】1095号,废止)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

15、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3.个人所得税管理 国税函【2005】3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废止 国税发【2008】1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16、税。该文随后被撤回。,国税函【201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2】247号)规定: 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1)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的管理 国税发【1994】第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的

17、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即企业新设立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均以年初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算,将增加部分作为计税依据。,5.契税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提示】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二、资本变动涉税管理(改制、IPO

18、),(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来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提示】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形成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同时,投资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2.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

19、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

20、结论: (1)以股本溢价(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规定,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体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增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提示】国家税务总局“税

21、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后续问题,网友dongyanli6提问:我公司2011年股东以货币资金入资时超过股本价的部分形成了资本溢价,现在准备以该部分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请问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过程中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

22、收益。 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85号差别化征税

23、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吉地税函【2009】78号指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由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除股票溢价发行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鉴于企业正在进行改组上市,且因资金困难从未向股东派发过红利等情况,可依照财税【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

24、务机关审核同意,自其取得所得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借入款项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一)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二)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

25、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案例】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A商业地产项目完工后,难以售出,资金无法回笼,因此2009年向工商银行借款6亿元,用以支付A项目的工程款;2010年借款到期后,又向民生银行借款6亿元用以归还工商银行的借款。该公司将借款利息全部费用化,税务机关认为是用于超过12个月的存货,要求利息资本化,调增所得额2亿元。 请问:税务局做法是否正确?,(三)集团内法人间无偿非贸易资金往来的税务管理 1.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

26、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54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税发【2

27、009】2号第98条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第100条又规定,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8、。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苏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24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案例】甲

29、公司于2012年拿地皮一块,由于资金紧张,欲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约定由乙公司出资2000万投入甲公司,并已甲公司名义开发,后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失败,经协商,甲公司同意支付乙公司15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四)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1.税法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 (1)企业与

30、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2.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贷时,应满足下列程序和手续:(1)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对象个人是特定的。(2)非金融企业应就向特定个人借款事宜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类的有效法律文件,借款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倍-6%(3)非金融企业应与个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4)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得的款项应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有真实、合规的会计记录。(5)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

31、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发生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合法票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四、开办费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一)筹建期的确定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

32、条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均规定: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开始日期 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被批准筹办之日,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令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 内资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商务厅等部门审批,一般情况下以工商部门审核上报材料并核准

33、企业名称登记的时点为筹建期开始时间,因为此时名称已经核准,发票的开具有了明确的对象,而不是营业执照颁发之日。,(2)终止日期 税法规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即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不含本日)为筹建期的终点。 “试生产”、“试营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加以判断: 工业企业:第一次领用原材料当天; 商业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 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第一份投资协议、第一次购买证券作为开始经营之日;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签订第一份咨询合同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试生产”、“试营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加以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立项规划审批)之日(国税发【19

34、95】153号); 科技开发公司:开发活动开始之日。 原国税函【2006】806号规定:仅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筹建期截止日为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 -取得第一笔收入,(二)开办费的内容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

35、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国税函【2009】98号中规定,“企业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总局公告【2012】15号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

36、前扣除”。,【案例】 某公司自2012年6月开始筹建,至年底筹建结束,共发生筹办费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2013年1月,该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成本费用230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四、筹建期间发票的开具 发票抬头名称如果不是核准成立的公司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建议: 1.暂缓开票,待项目公司核准成立后再开具; 2.发票抬头开具为“某某项目公司 (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除外),待公司核准成立后再入账,但此办法需事前取得主管税局的认可;

37、3.成立过渡性公司,保持项目核准前后公司名称的一致性。 项目需要核准的情况下,在项目还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前,可先成立经营范围不需要行业审批的过渡性同名公司。,五、筹建期所得税汇算申报表的填报 1.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79号)第3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宁夏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指出,企业筹办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进行零申报,自开始

38、生产经营的年度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即 企业填写企业所得年度税纳税申报表时,企业没有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在附表三“其他”栏调增,使主表第二十五行“应纳税所得额”为零,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空表。 【案例】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假设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其基本情况如下:,第三章 生产准备业务财税重大差异的协同管理,取得存货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取得固定资产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土地使用权取得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一、取得存货财税差异的协同管理,(一)外购材料暂估入库协同管理 1.会计处理 依

39、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2.企业所得税处理 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

40、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五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账方式进行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协同管理 (1)

41、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2)汇算清缴期满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3)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企业取得了真实合法凭证,在会计核算中冲减了应付款项,能否相应的作纳税调减呢?,(二)劳动保护用品 1.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1)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4)以实物形式发生。 2.工作服饰的税务处理问题 (1)2011年34号公告: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4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1】64号) 1、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超过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

43、01】64号) 2、对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机关发放的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用的服装,应并入领用人的当月工资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存货进项税管理 1.增值税是否与企业损益无关? 【案例】甲公司是提供应稅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当月的销售收入(含稅)是1060万元,当月采购办公用品117万元(含税),人力成本800万元。 方案(1)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专用发

44、票; 方案(2)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发票。,损益比较,2.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政策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4.抵扣范围的确定 所谓 “反列举”是指凡是未纳入不能抵扣范围的均可以抵扣,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办公耗用外购货物

45、(办公用品、电力、水费、热力)应当能够抵扣; (2)汽车用油应当能够抵扣;-2013年8月1日 (3)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用于营销应当能够抵扣。 (4)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防护用品、矿泉水)应当能够抵扣。 国税发【1993】23号)规定,关于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中指出,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矿泉水?,5.采购农副产品进项税额的特别管理 ( 1)凡购买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无论供应商是何身份,一律允许抵扣进项税;(免、应、一般、小) (2)个体商户销售农产品,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抵

46、扣13%; (3)农产品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可按票面额扣除13%; (4)农产品生产个人与家庭承包户销售自产农产品,由购买方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扣除13%; (5)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3% (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若取得3%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则按票面税额抵税。,6.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的风险控制 如果是较大规模的生鲜供应商个人,使用收购发票金额较大的,应要求其提供土地或鱼塘承包合同(土地生产能力应不低于其结算规模),并将复印件向国税局主管科室备案。 逻辑合理性控制:同一个供应商个人所供应的农产品品种数量应合乎常理;自产自销证明的出具地应当能够生产所供应的农产品。 开票控制:所开品名应当属于财政部对农产品的范围注释;发票开具方法应当符合本省的特别规定。特别是不能将销货方名称、身份证号、品名、金额等必要项目空白,使发票被税务机关指控为“项目不齐的发票”。,(四)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差额扣减的会计核算(cpa)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辅助核算) 1.科目设置 (1)已入库货物未收票的进项税:设“应交税费未收进项税” (2)已收进项税: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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