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1 ,大小:204KB ,
资源ID:3711297      下载积分:2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371129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1、1云 南 省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草 案 )(听 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提 高 新 形 势 下 基 础 教 育科 学 管 理 水 平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云 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法 办 法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省 所 有

2、小 学 、初 中 、普 通 高 中 、特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和 在 这 些 学 校 就 读 的 学 生(以 下 简 称 学 生 )。第 三 条 本 省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采 用 信 息 化 方 式 ,实 行 分 级负 责 、省 级 统 筹 、属 地 管 理 、学 校 实 施 的 管 理 体 制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制订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各 地 和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工 作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3、建 设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运 行 环 境 和 学 生 数 据 库 ,确 保 正 常 运 行 和 数 据 交 换 。州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督 促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真 落 实 国 家 和 本 省 关 于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指 导 其直 管 学 校 的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并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相 应 管 理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校 的 学 生 学 籍 管 理工 作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相 应 管 理 ;

4、督 促 学 校 做 好 学 生 学 籍 的2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是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学 籍 信 息 收 集 、汇 总 、校 验 、上 报 ,应 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开 展 日 常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四 条 学 校 是 学 籍 管 理 的 基 本 单 位 ,负 责 学 生 从 入 学 到 毕业 各 个 环 节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建 立 本 校 学 生 学 籍 ,并 通 过 网络 管 理 系 统 及 时 、准 确 、规 范 、全 面 地 向 县 (市 、区 )教

5、育 行 政 部 门上 报 学 籍 信 息 。学 校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学 生 学籍 信 息 只 服 务 于 教 育 行 政 单 位 和 学 校 管 理 与 教 学 ,不 得 用 作 其 他商 业 用 途 ,要 确 保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安 全 、不 公 开 、不 扩 散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第 五 条 本 省 实 行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即 一 年 级 至 九 年 级 。其 中 ,一 至 六 年 级 为 小 学 年 级 ,七 至 九 年 级 为 初 中 年 级 。义 务 教 育 学 校每 年 秋 季 招 收 一 年 级

6、、七 年 级 新 生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实 行 以 学生 户 籍 地 和 居 住 地 相 结 合 、免 试 就 近 入 学 的 制 度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保 证 适 龄 儿 童 全 部 入 学 、保 证 六年 级 学 生 全 部 升 入 七 年 级 继 续 完 成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普 通 高 中 实 行 按 初 中 学 生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评价 等 级 择 优 录 取 ,学 制 为 三 年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应 当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划 定 的 服 务 区 域 内 招 生 ,超 出 服

7、 务 区 域 招 生 ,应 当 按 审 批 权 限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批 。民 办学 校 必 须 在 办 学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招 生 ,并 严 格 执 行 当 地 的招 生 政 策 。3第 二 章 学 籍 建 立第六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 8 月 31 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 通 高 中 学 校 的 设 班 计 划 和 招 生 人 数 ,由 县 (市 、区 )教

8、 育 行政 部 门 按 州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分 校 制 定 ,报 州(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州 (市 )直 属 学 校 按 州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执 行 。第 七 条 新 学 年 开 始 前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乡 镇 人民 政 府 以 适 当 方 式 ,及 时 向 一 年 级 和 七 年 级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的 父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发 放 云 南 省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通 知 书 (见 附 件一 )。入 学 通 知 书 发 放 及

9、 之 前 的 报 名 、登 记 等 工 作 ,由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做 出 安 排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具 体 负 责 落 实 。入 学 新 生 须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二 周 内 到 录 取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注 册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注 册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应 当持 有 关 证 明 ,在 开 学 后 二 周 内 到 学 校 办 理 延 期 注 册 手 续 。接 受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的 新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到 录 取 学 校 办 理 入学 注 册 又 未 办 理 延 期

10、 注 册 手 续 的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应 当向 学 校 提 出 延 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的 申 请 。逾 期 1 个 月 不 办 理 入 学 手续 的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门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4普 通 高 中 新 生 按 照 各 州 (市 )、县 (市 、区 )当 年 普 通 高 中 学 校招 生 规 定 入 学 。普 通 高 中 新 生 开 学 二 周 内 未 按 期 到 录 取 学 校 办 理入 学 注 册 又 未 办 理 延 期 注 册

11、手 续 的 ,除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学 生 初 次 办 理 入 学 注 册 手 续 后 ,学 校 应 为 其 采 集 录 入 学 籍 信息 ,建 立 学 籍 档 案 ,通 过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申 请 学 籍 号 。学 籍 号 以 学 生居 民 身 份 证 号 为 基 础 生 成 ,一 人 一 号 ,终 身 不 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 八 条 学 生 只 能 在 一 所 学 校 取 得 学 籍 。学 校 不 得 以 虚 假 信息 建 立 学 生 学 籍 ,不 得 重 复 建 立 学 籍 。

12、学 籍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利用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进 行 查 重 ,对 重 复 学 籍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和 处 理 。学 籍 管 理 实 行 “籍 随 人 走 ”。除 普 通 学 校 接 收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读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外 ,学 校 不 得 接 收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转 学手 续 的 学 生 。残 疾 程 度 较 重 、无 法 进 入 学 校 学 习 的 学 生 ,由 承 担 送教 上 门 的 学 校 建 立 学 籍 。第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从 学 生 入 学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为 其 建 立 学籍

13、 档 案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一 )学 籍 基 础 信 息 及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二 )学 籍 信 息 证 明 材 料 (户 籍 证 明 、转 学 申 请 、休 学 申 请 等 ); (三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报 告 (含 学 业 考 试 信 息 、体 育 运 动 技 能 与艺 术 特 长 、参 加 社 区 服 务 和 社 会 实 践 情 况 等 );(四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及 健 康 体 检 信 息 、预 防 接 种 信 息 等 ;(五 )在 校 期 间 的 获 奖 信 息 ;(六 )享 受 资 助 信 息 ;5(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14、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材 料 。第 十 条 学 籍 档 案 分 为 电 子 档 案 和 纸 质 档 案 。电 子 档 案 纳 入电 子 学 籍 系 统 管 理 ,纸 质 档 案 由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员 负 责 管 理 。逐 步 推 进 学 籍 档 案 电 子 化 ,同 时 原 则 上 保 留 第 九 条 的 (一 )、(二 )、(三 )、(五 )款 纸 质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在 校 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提 出 修 改 学 生基 础 信 息 的 ,凭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并

15、附 居 民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复 印 件 ,由 学 校 核 准 变 更 学籍 信 息 ,并 报 学 籍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第 三 章 学 籍 变 动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一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有 义 务 及 时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1.由 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填 写 云 南 省 中 小 学 学 生 转学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二 ),向 转 入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16、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请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与 转 入 学 生 户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就 近 或 相 对就 近 的 原 则 ,统 筹 安 排 到 公 办 学 校 或 依 法 举 办 的 民 办 学 校 就 读 ;2.经 转 入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同 意 ,学 生 父 母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方 可 到 转 出 学 校 提 出 转 学 申 请 ;3.转 出 学 校 同 意 后 ,上 报 转 出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准 ,同 时 在 学 籍 管 理 网 络 系 统 转 出 该 学 生 学 籍

17、 ;4.转 出 地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之 后 ,在 学 籍 管 理 网6络 系 统 转 出 该 学 生 学 籍 ;5.学 生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持 云 南 省 中 小 学 学 生 转 学 申请 表 到 转 入 学 校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转 入 学 校 、转 入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在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中 办 理 接 收 手 续 。学 生 转 学 原 则 上 在 学 期 结 束 和 新 学 期 开 学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每 学 年 中 途 和 毕 业 年 级 原 则 不 准 转 学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18、不 得 转 学 。学 生 转 学 不 得 变 更 就 读 年 级 。学 校 不 可 无 故 拒 收 正 常 转 学 的 学 生 ,也 不 得 接 收 没 有 正 当 转学 手 续 的 学 生 。因 转 出 学 校 或 转 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不符 合 规 定 等 情 况 可 能 导 致 学 生 失 学 的 ,转 出 学 校 必 须 接 收 学 生 回校 继 续 就 读 。(二 )普 通 高 中 不 得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各 类 技 校 在 籍 学 生 转学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转 学 只 能 转 入 同 等 级 或 低 等 级 的 学 校

19、 ,普 通 高中 与 普 通 高 中 特 色 学 校 (班 )的 学 生 不 得 互 转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可 以转 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读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不 得 办 理 学 生 户 籍 仍 然 在 省 外 且 从 省 外 转 入 本省 普 通 高 中 的 转 入 手 续 。普 通 高 中 转 学 学 生 户 籍 已 经 由 省 外 迁 入 本 省 的 ,应 当 认 定 省外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应 当 履 行 向 学 生 及 监 护 人 告知 相 关 事 项 的 义 务 。(三 )符 合 转 学 条 件 的 学 生 ,转

20、入 、转 出 学 校 和 双 方 学 校 学 籍主 管 部 门 都 应 当 分 别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学 生 学 籍 转 接 。不 按规 定 时 间 或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操 作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可 进 行 强 制 干 预 。7(四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胁 迫 或 诱 导 学 生 转 学 。由 此 造 成 学生 辍 学 的 ,由 原 学 校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一 律 不得 中 途 退 学 ,学 校 不 得 开 除 或 劝 退 学 生 。第 十 三 条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学 生 转 入

21、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或 普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残 疾 学 生 转 入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的 ,其 学 籍 可 以转 入 新 学 校 ,也 可 保 留 在 原 学 校 。进 入 工 读 学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其 学籍 是 否 转 入 工 读 学 校 ,由 原 学 校 与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商 定 。第 十 四 条 休 学 与 复 学(一 )学 生 因 身 体 状 况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或连 续 病 假 3 个 月 以 上 ,由 学 生 本 人 和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22、护 人 持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校 同 意 ,并 报 教 育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准 予 休 学 。禁 止 利 用 休 学 申 请 进 行 变 相 留 级 。学 生 休 学 情 况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报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案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学 校 应 为 其 保 留 学 籍 。除 健 康 原 因 外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准 休 学 。因 健 康 原 因 休 学 的 ,必 须 出 具 有 国 家 医 疗 卫 生 资 质 的 县 (市 、区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23、 检 查 结 论 的 证 明 。学 生 休 学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一 个 学 年 。休 学 期 满 仍 不 能 如 期 复 学的 ,必 须 办 理 继 续 休 学 的 手 续 。(二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或 休 学 期 间 要 求 复 学 的 ,应 当 持 休 学 证 明和 医 疗 单 位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请 。(三 )学 生 复 学 后 ,由 学 校 安 排 到 适 合 的 班 级 进 行 学 习 。学 生复 学 后 的 学 籍 应 当 及 时 在 网 络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中 变 更 。8(四 )义

24、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不 得 拒 收 18 周 岁 以 下 、未 接 受 完 九年 义 务 教 育 、学 籍 被 保 留 的 学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学 生 ,包 括 被 司 法 机关 不 予 起 诉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或 宣 告 缓 刑 以 及 服 刑 期 满 而 需 要 复 学的 学 生 。第 十 五 条 退 学 辍 学(一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不 能 退 学 、辍 学 。(二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要 求 退 学 的 ,由 本 人 和 监 护 人提 出 退 学 申 请 ,学 校 同 意 并 签 章 ,上 传 学 校 盖 章 后 的

25、 退 学 申 请 电子 影 像 件 ,报 县 、州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准 予 退 学 。学 校 出 具退 学 通 知 书 送 达 学 生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并 根 据 其 实 际 学 习 年 限 ,由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26、 女 辍 学 的 ,就 读 学 校 的 学籍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每 学 期 末 将 学 生 电 子 学 籍 档 案 转 交 其 户 籍 所 在地 学 籍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留 级 、跳 级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普 通 高 中 三 年 级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能 留 级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学 业 成 绩 特 别 优 异 、达 到 相 应高 年 级 水 平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和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共 同 提 出9申 请 ,经 学 校 全 面 考 核 ,报 县 (市 、区 )教

27、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跳级 升 入 相 应 学 段 高 年 级 学 习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跳 级 学 生 毕 业 时 视 为 完 成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留 级 、跳 级 不 能 跨 学 段 ,且 限 于 本 校 范 围 内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死 亡 ,学 校 应 当 凭 相 关 证 明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办 理 手 续 ,并 通 过 电 子 学 籍 系 统 报 学 籍 主 管 部 门 注 销 其 学 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九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

28、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10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二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

29、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第 二 十 四 条 奖 励 和 处 分 应 当 坚 持 奖 励 为 主 、处 分 为 辅 的 原则 。处 分 应 当 在 做 好 教 育 和 引 导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或 某 些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成绩 优 异 的 学 生 ,由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学

30、 校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并记 入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和 教 育 档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又 屡 教 不 改 的 学 生 ,可 以视 其 情 节 轻 重 ,根 据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开 除 学 籍 (仅 用 于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处 分 。处 分 为 警 告 的 ,期 限 不 超 过 2 个 月 ;处 分 为 严 重 警 告 的 ,期 限不 能 超 过 1 个 学 期 。学 生 改 正 或 有 进 步 表 现 ,应 当 及 时 撤 销 处 分 。处 分 为 记 过 的 ,必 须 向 学 生 及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陈 述 具 体 原 因 和 依 据 。学 生 及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对 处 分 决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议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复 议 决 定 不 服的 ,可 以 向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书 面 提 出 申 诉 。县 (市 、区 )教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