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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PPT

1、第十六讲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冲突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台湾民法(2002年6月26日颁布),第 1138 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 配偶为当然继承人。 2、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身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近者为先。 3、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

2、 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 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不动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1)区别制和同一制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

3、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同一制以罗马法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88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2)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 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国公共利

4、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不足在于如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承可能受两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同一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性质。法律适用简便,可以克服上述不足。依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同一制与区别制的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1988年第16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对继承问题采用同一制,同时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准据法。,二、 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

5、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稿2003.10.29颁布 ),第 60 条被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继承,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遗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第 61 条

6、大陆地区人民之遗嘱,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该地区之规定。但以遗嘱就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为赠与者,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第 66 条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大陆地区人民继承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之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前项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继承在本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二项期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第 67 条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

7、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前项遗产,在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归属国库者,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专户暂为存储者,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第一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三、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由继承的准

8、据法支配,特别是关于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时,继承是从法院宣告判决之日还是从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之日继承开始。(2)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是否承认继承契约及其有效条件和效力,继承能力与接受遗产的能力,继承欠格,继承人的废除,是否承认放弃续承的契约,如果承认,要件及效力如何等与继承人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3)继承的财产。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移转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4)继承份额、特留份。(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关于继承人单纯承认继承、限定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等问题由继承准据法决定。(6)遗产管理。(7)遗嘱的执行。,侨居甲国的中国

9、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甲为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8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500万元人民币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少数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案件?,83

10、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第二节 遗嘱的法律适用,一、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原则当事人的属人法。 立遗嘱时与死亡时的属人法不一致? 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法 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 行为地法 (1)首先依遗嘱

11、人的属人法,如果属人法认为遗嘱方式无效而立遗嘱时所在地法认为有效者,则依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 (2)属人法与立遗嘱时所在地法中,只要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遗嘱方式有效,即承认其有效。,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遗嘱方式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遗嘱方式比较灵活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采取放宽灵活的态度。1961年订立,1967年生效的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集中反映了这一趋势。,三、 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四、 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日本法规定,遗嘱的取消依取消时遗嘱人的本国法。原联邦德国规定遗嘱撤销依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通常情况下为死者死亡

12、时的本国法。在英国和美国,遗嘱撤销由于撤销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并无统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一、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1)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2)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归属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财产

13、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而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将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二、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所采用; 财产所在地法,主张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所采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

14、地法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68 条(部分)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无继承人、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或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遗产者,由主管机关管理其遗产。前项遗产事件,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者,依其处理。,巴图无人继承财产案,巴图是蒙古国民,定居蒙古。2000年5月在云南旅游时心脏病突发死亡。留有现金、相机等价值人民币6000元。经查,该人无配偶子女,无人随其一起生活,生前也未留遗嘱。昆明市中院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公告期6个月。公告期过后,无人申请继承。,民通意见第191条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我国和蒙古1987年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缔约一方的公民死后留在另一方领土的无人继承财产,其动产部分交给死者所属国的领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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