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 5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 年 5 月 3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
2、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 年 5 月 7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 年 5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现将统一小
4、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
5、)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
6、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
7、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
8、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应准
9、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
10、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
12、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十一、本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 号)第七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 4 月 20 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种类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间: 年 月 日是否为出口企业: 是( ) 否( )经营期超
13、过(含)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纳税人填写:年应税销售额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纳税人填写: 累计应税销售额 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生效之日: 年 月 1 日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此登记表所填信息是真实、可靠、完整的,纳税人身份转换为自愿进行,已了解相关税收规定并办理完毕相关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机关受理情况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1. 经营期超过(含)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本公告第一条所述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者连续 4 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2. 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月份*12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 4 个季度,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季度数*4。3.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登记日下期首日。4. 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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