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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92.DOC

1、 1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92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 临桂区西城中路 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 3楼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3843215( 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 3813122(象山分局)

2、 、 2899921( 叠彩分局 )、 2809315( 秀峰分局)、 8985510( 高新七星分局 )、 3550902( 雁山分局 ) 监督电话 0773-3833899(市环保局办公室) 0773-5813251(市政务服务中心) 12 设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 号 , 2003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13 实施对象 桂林市辖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4 行使

3、层级 自治区、市、县(市、区)。 15 权限划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 号 , 2003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2 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

4、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16 行使内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 号 , 2003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 第七条 第三款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

5、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 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6、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3. 排污 单位投入生产、经营或运行(含试生产、试营业、试运行)后,按月或按季度实际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并根据要求按月或季 结束后 7 日(工作日)内 向市、县 级环境监察机构 申报, 同时提供与污3 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20 申请材料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排放污染物动态信息申报表(试行) 相关生产报表及燃料、原辅料使用情况统计明细报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附件 3。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7、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报表的审查标准 1.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报企业法人、申请单位填写人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产报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 生产报表 ” 、

8、 “ 燃料、原辅料使用情况统计表 ” 等均为复印件,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审核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的申报表原件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附件 3 4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单位 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邮寄 33 运行系统 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按月份及排放口或生产线数量填

9、写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按季度向环保部门提交申报表。 三、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经环保部门审核后,如表内信息无重大变更,在下 一 申报时段可不必重复申报。 四、每季度结束后七天内,企业应当将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保部门审核。 五、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 3 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六、 市、县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置申报专栏,排污企业通 过该专栏进行网上申报。 七、 排污企业在进行排放污染物网上申报登记的 (具备条件的市县) 同时,也应向负有审批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10、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环保部门对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审核。 3.监督责任:环保部门对排污者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备注 排污单位应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 7 日

11、(工作日)内申报。 5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 报 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1.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 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各环保分局) 领导会议研究审定 。 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各环保分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经办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 报 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各环保分局排污申报登记 工作负责人 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排污者。 低 桂林市环境监察

12、支队、各环保分局排污申报登记 工作负责人 ,分管领导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 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各环保分局排污申报登记 工作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 1.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流程图 2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3.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6 附件 1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经 办人审查 并提出意见(限 7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并提交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向申请人发放经审核同意的申

13、报登记表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环境监察部门 负责人 审核签字 (限 3 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 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同意申报 7 附件 2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 (试行)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 表 人 行政区划代码 -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部 制 8 填报要求 1.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

14、 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 本表须按 “填报说明 ”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 “无 ”、 “零 ”、 “未检出 ”、 “未测 ”、 “不明 ”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 word、 jpg 格式);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 本表中含有 “”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9 填报说明 【表封】 1.组织机构代码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 身份证号码。 2.单位名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单位

15、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 :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4.填表人 :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5.行政区划代码 :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 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 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6.报出日期 :填报报表报出日期。10 表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地址 省 (区、市 ) 市 (地、州、盟 ) 县 (市、旗、区 )

16、乡、镇及街 (道、路 ) 号 2.中心经度 “ 4.联系人 5.电话 7.邮政编码 3.中心纬度 “ 6.传真 8.单位类别 9.行业类别 10.企业规模 11.投产 (开业 )日期 12.隶属 关系 13.是否央企 15.重点级别 国 控 / 省 控 / 市 控 14.央企企业名称 16.重点类型 废 水 / 废 气 / 重金属 / 畜禽养殖 17. 废水 排放口数量 18.废气排放口数量 是否 30 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 是否燃气电厂 19.总量指标 (吨 /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悬浮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其他 主要产品基本信息 原辅材料基本信息 20.主要产品名称 21.计量 单位 22.设计年产量 23.主要原辅材料名称 24.计量单位 25.设计用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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