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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doc

1、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1.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3.2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3 投料试车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3.4 试生产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

2、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3.5 交工验收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3.6 专项验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3.7 生产考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据实施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3.8 竣工结算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3.9 竣工决算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

3、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3.10 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3.11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4. 总则4.1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

4、技术合同4.2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 12 个月内完成4.3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4.44.5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 15 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6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5.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5.1 竣工验收程序5.1.1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防雷设备验收、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

5、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5.1.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5.1.3 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行 72 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应在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完成5.1.4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5.1.5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该组织生产考核,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档案验收5.1.6 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5.1.7 项目批准部门应批复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5.2 交工验收5.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a) 全部工程内容已按工程合同完成,验收合格b) 按 SH/T3503 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c) 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出具d)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已向建设单位提交e)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5.2.2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按 SH/T3503 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交工技术文件,并提交验收申请5.2.3 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单独办理交工验收5.2.4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独立办理交工验收5.2.5 建设单位在受理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后

7、,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生产使用单位、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5.2.6 交工验收后应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5.2.7 自签署“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承包商开始履行保修责任5.3 专项验收5.3.1 一般规定5.3.1.1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3.1.2 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5.3.1.3 消防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5.3.1.4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

8、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5.3.2 消防验收5.3.2.1 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5.3.2.2 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并经检查调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5.3.2.3 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相应的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2.4 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3.3 防雷设施验收5.3.3.1 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验收应符合

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5.3.3.2 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完工并经检查测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3.3.3 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经气象上等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3.4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5.3.4.1 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5.3.4.2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10、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3.4.3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5.3.4.4 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职业病风险分类别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5.3.4.5 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5.3.5 安全设施验收5.3.5.1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应符合建

11、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3.5.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相应的备案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5.3.5.3 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3.5.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

12、验收申请5.3.5.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3.5.6 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5.3.6 环境保护验收5.3.6.1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5.3.6.2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5.3.6.3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的环境监

13、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5.3.6.4 自试生产之日起 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6.5 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5.4 生产考核5.4.1 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按附录 A的规定进行生产考核,编制生产考核评价报告,非生产装置应参照附录 A和设计指标进行性能测试5.4.2 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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