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至 12 时,下午1 时 30 分至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第四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第六条公司每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
2、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者扣发全勤奖 0%
3、,达次者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 3 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第十四条当
4、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 元。员工出勤记录表月份:班别:页次:编号姓名类别 1234678910111213141 合计1 正常加班2 正常加班3 正常加班4 正常加班正常加班6 正常加班7 正常加班8 正常加班注:本表视各单位人数多少可合并若干页使用。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
5、,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天 1 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2 加班天数计算。休假第八条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第九条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 ,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第十条婚假: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6、3天,晚婚假 10 天(晚婚条:女满 23 周岁,男满 2 周岁) 。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第十一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 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第十二条产假、计划生育假: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产假 90 天难产或双胞胎加 14 天晚育假 1 天年满 24 周岁生育为晚育独生子女假 3 天凭独生子女证享有2 临时工产假 6 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3 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
7、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技能工资)7%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4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日,手术后7 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 日;(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 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日;(4)怀孕不满 3 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 天;3 个月以上的,休息 42 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第十三条病假: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
8、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2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 天内不扣工资,4 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 天计扣工资;3 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 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 个月(或 13 个工作日) ,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 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 12 个月,凡在这 12 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 个月(或 13 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4 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 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 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
9、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 2 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第十四条事假: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 天计扣工资。第十五条探亲假:1 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 30 天;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2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 天;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 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4 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
10、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 1 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6 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7 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8 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9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 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 次探亲假;10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 1 次,往返路费只报销 1 次。第十六条年假:1 休假范围及条: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参加工作时间满年不满 10 年满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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