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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DOC

1、 - 1 - 镇江 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深基坑工程管理 试 行 办法 ( 第 四 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镇江市 市区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等 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米(含 5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 5米,但 存在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 3倍范围

2、内有重要建(构)筑物、 危旧房屋 、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办法 所称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深基坑工程 (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 管理 ,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 工程检测、 施工监测等 管理 内容。 本办法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 评审 、施工、监测、监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 条 镇江 市 住房和 城乡 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和指导 工作。 各 辖市 、区 (京口 区 、润州区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 2 - 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 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 及房屋安全管理

3、 机构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四 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检测、 监测和监理单位 ,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 第五 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 向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提供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 内建(构)筑物、道路、地 下设施以及同时建设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等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 第 六 条 对可能受 深 基坑施工影响的周边 4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一般建筑物和 8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文物建筑 、危旧房

4、屋 及其他重要建筑,建设单位 应当 委托有资质的 监 测单位 进行现状检测 和风险评估 。 第 七 条 深基坑工程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工程停工且无法确保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 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 建设单位 应当 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 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权属 单位沟通协调, 制定并落实修缮等措施,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第三 章 勘察 设计 和 施工图 审 查 - 3 - 第九 条 勘察 、 设计 单位 应

5、当 参加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判处理等活动, 当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应当 进行补勘。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 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 , 设计文件要求达到施工图深度 。深基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 相应的 注册执业资格 证书 ,设计文件 应当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和注册执业印章。 设计文件 应当 包括计算书、图 纸和其它文字资料 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 )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 )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三 )对施工组织、开挖

6、程序、监测内容 、 检测内容和 周边房屋现状检测范围 提出具体要求。 第 十一 条 深基坑 设计方案 应当 由建设单位 委托 镇江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项 论证 , 并 提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设计合同、设计文件及计算书、建筑用地红线图、主体工程地下室结构施工图和已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 提交评审的 施工图应当 由周边环境图、设计总说明、平面图、剖面图、大样图和 基坑 监测图等组成。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5人,由 镇江市土木建筑学会 在镇江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选取,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可邀请省级专家参加。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镇

7、江市住建局组建镇江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镇江市土木建筑学会 对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设计资质等进行程序性核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对设计文件和计算书内容的 安全性、- 4 - 完整性、 可行性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审 查,提出明确 审 查 意见,并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 深基坑工程设计 单位 应当 根据 审查 意见修改原设计文件 ,直至符合要求 。 审查合格后, 施工图 应当送交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中心 加盖 审图合格 章 。 加盖 审图合格章 的图纸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 ,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纸 未加盖 审图合格 印章 的, 不得使用。

8、 第 四 章 工程施工 、 检测 和监测 第 十四 条 施工单位 应当 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自行 组织 或 委托 镇江市土木建筑学会 进行 专家论证 ,根据论证意见做好 修改完善工作 并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按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 十五 条 深基坑工程 施工前 , 建设单位 在办理 工程 质量、 安全 监督 手续 时 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经专家论证并加盖 评审合格 章的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二) 经 专家论证 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 深基坑工程施工 、检测、监测合同; ( 四 ) 深基坑工程施工、 检测和 监测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

9、十六 条 建设单位 应当 委托检测单位对支护结构体系、 降 排水系统、止水帷幕 等 适时 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 单位 发现 检测数据 不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 所在地 质量监督机构 报告,参建各方 应当 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 十七 条 建设 单位办理质量、安全报监前, 应当 委托有资 质的第三方- 5 - 监测单位对 深基坑及 周边有可能被影响的房屋、道路 、 地下管线、高压线基础 等 进 行监测,监测方案 应当 达到设计 文件要求 ,并经建设单位和监 理单位确认后实施。 施工监测过程中,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 监测单位 应当 立即通知 建

10、设 、施工 等单位 采取措施。 当发生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或者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 向工程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报告。 第 十八 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 应当 制定 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五 章 工程监理 第 十九 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 深 基坑工程 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深基坑工程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方案 应当 明确旁站监理的部位和施工环节。 第 二十 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中, 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 检查设计、施

11、工、监测单位提供的资质和技术资料, 督促 参建各方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组织 实施 。 第 二十 一 条 监理单位 应当 对监测项目 、监测点数量及埋设,监测数据的采集和 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 相关 要求进行检查,并形成 检查记录和 验收文件 。 第二十 二 条 深基坑开挖前 , 建设、 监理单位 应当 组织 参建单位进行 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并形成验收记录。 验收 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 (一)基坑施工 图纸经专家论证合格 并加盖评审合格章 ; ( 二 ) 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等施工方案已经论证、审批 ; - 6 - (三)支护结构、止水帷幕及第一道支撑完成并达到设计强度

12、 ; ( 四 ) 监理单位对监测点布设验收合格, 完成 初次监测 ; (五)完成周边房屋现状检测; ( 六 )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 第 二十三 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基坑质量 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 时停止 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 应当及时 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第 六 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四 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应当 制定相应的 深基坑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明确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内容, 对工程质量安全 责任主体单位履行法定责任 情况 进行

13、监督抽查 。 第 二十五 条 工程质量 、 安全监督 和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发 现深基坑有质量 安全 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 减扣 企业 信用分,情节严重的依法 进行行政处罚: (一) 施工图未经 评审 合格或随意变更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 办理质量 、 安全 监督手续 时未及时上报深基坑工程的 ; (三) 土方开挖等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 ; ( 四 ) 未 按 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的 , 未按要求进行周边房屋现状检测的 ; (五 ) 未及时处理质量隐患、险情、事故、投诉等 ; ( 六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 二十六 条 工程 质量、 安全监督 和房 屋安全管理机构 可以根据需要,- 7 - 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 施工方案 及实体质量安全状况 进行抽查,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现状进行安全评估。 发现基坑 处于危险状 态 时, 责令相关单位 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 七 章 附则 第 二十七 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自 2017年 6月 1 日 起施行, 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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