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1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2、,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签订的权限1、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有关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或接受、提供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不含本数)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人民币,由董事长审批;占比在 10%以上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由董事会审批;占比在 50%(含本数)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2、本条所述采购或接受服务合同,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接受加工、运输、劳务服务、金融服务、购买资产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或提供服务合同,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给他人,出售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二)公司投资低风险金融产品(指短期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国债产品、或为降低汇率风险而接受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金融服务)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2(三)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4、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低于 10%(不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1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四)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对公司之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 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10%以上(含本数)不足 50%(不包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五)对
5、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低于 10%且单笔投资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单笔投资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 亿人民币,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 10%以上但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 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
6、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六)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七)借贷(包括借贷以及因借贷涉及的抵押、质押等公司以自己的资产为自己借贷提供担保事项)1、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以及借款涉及的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批准;2、年度借贷计划内借款及借款涉及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3、新增借款在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借款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 10%的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及借款涉及的担保事项由董事长进行审批;新增借款在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 1
7、0的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3借款涉及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新增借款在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 50的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以及借款涉及的担保事项由股东大会批准。(八)非经营性重大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对外赞助与捐赠、承包、租赁等)1、合同涉及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 10%以上未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
8、批准。2、对外赞助与捐赠的相关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 1%以下(不含本数) ,且单笔金额的不超过 300 万元,由董事长审批;在 1%以上未超过 5%(不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占比在 10%以上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占比在 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涉
9、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占比在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占比在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占比在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占比在 50%以上,且绝
10、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占比在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4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占比在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占比在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占比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1、300 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交易事项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标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高
12、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本 制 度 与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悖 时 ,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 程 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内” ,含本数;“过” 、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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