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1973 (簡稱MARPOL公約),簡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公約有6個附錄,附錄I:防止油污染規則(1983.10.2生效)附錄II:控制散裝毒性液體物質污染規則(1987.4.6生效)附錄III:防止海上載運容器包裝有害物 質污染規則(1992.7.1生效)附錄IV:防止船舶污水污染規則(2003.9.27生效)附錄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1988.12.31生效)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2005.5.19生效),附錄I:防止油污染規則
2、,油的定義:指任何原油、燃油、殘油及提煉產品等油的目錄:Asphalt solutions Gasoline blending stocksBlending stocks Alkylates fuelRoofers flux ReformatesStraight run residue Polymer fuelOilsClarified Residual fuel oil Crude oil Road oilMixtures containing crude oil Transformer oilDiesel oil Aromatic oil (excluding vegetable oil)
3、Fuel oil no.4 Lubricating oils and blending stocksFuel oil no.5 Mineral oilFuel oil no.6 Motor oil,附錄I (續),OilsPenetrating oil Spindle oil Turbine oil Gasolines Jet fuelsCasinghead (natural) JP-1 (kerosene) Automotive JP-3Aviation JP-4Straight run JP-5 (kerosene)Fuel oil no.1 (kerosene) Turbo fuelFu
4、el oil no.1-D KeroseneFuel oil no.2 Mineral spiritFuel oil no.2-D Naphtha Distillates Solvent Gas oilStraight run Petroleum CrackedFlashed feed stocks Heartcut distillate oil,附錄I (續),適用對象:除例外情形外,本規則適用所有 船舶所有船舶機艙區域的要求: 1. 備有足夠容量的殘油艙(SLUDGE TANK) 2. 備有標準排放接頭 3. 備有油過濾設備-400總噸及以上的船,油含 量不超過15ppm -10,000總
5、噸及以上的船 還要有警報及自動停止裝置 4. 排放控制:船在航行中,排出的油含量不超過 15ppm,附錄I (續),油輪貨艙區域的要求1. 備有隔離壓水艙,1982.6.1以後,載重 20,000噸及以上的原油輪2. 備有雙重殼雙重底,1996.7.6以後載重600 噸及以上的油輪3. 備有油排放偵測及控制系統4. 排放控制:不在特別區域 1. 離岸50海浬 2. 在航行中 3. 瞬間排放率不超過1海浬30公升 4. 總排放量不超過1/30,000的總貨油 量,1979.12.31以後的船 在特別海域:禁止排放5. 備有SLOP TANK6. 備有原油洗艙系統共同要求:備有油污染緊急計畫,油料
6、記錄簿, 港口備有收受設施,附錄IV:防止船舶污水污染規則,污水定義:1. 從廁所的排放 2. 從醫務室等的醫療廢水 3. 從活體動物的排泄物適用對象:總噸位400及以上的船舶,或總噸位 不滿400但船上人數超過15人,從事 國際航線設備需求:1. 備有汙水處理系統,MEPC.2(VI) OR MEPC.159(55)的性能標準,或 2. 備有粉碎及消毒系統,或 3. 備有儲存艙 4. 標準排放接頭排放要求:1. 污水處理系統:沒有限制 2. 粉碎及消毒系統:離岸超過3海浬 3. 儲存艙:離岸超過12海浬,船速不低於4節,排放 率不得大於0.00926VDB,V:船速(節),D:吃水 (m),
7、B:船寬(m),B=26.6 m,PUMP DISCHARGE CAPACITY: 5 m3/hr,一. SOLAS及MARPOL公約, 2008.7.1 2009.7.1生效之修正案,B=26.6 m,PUMP DISCHARGE CAPACITY: 3 m3/hr,一. SOLAS及MARPOL公約, 2008.7.1 2009.7.1生效之修正案,B=26.6 m,PUMP DISCHARGE CAPACITY: 1 m3/hr,附錄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適用對象:除例外情形外,本規則適用所有船舶垃圾分類:1. 塑膠 2. 可漂浮襯墊、包裝材料,類似保麗龍 3. 紙、破布、玻璃、金屬
8、瓶、陶瓷等 4. 貨物殘餘物,如第3項等 5. 食物廢棄物 6. 燃燒灰燼排放要求:不在特別區域 1. 塑膠類包括尼龍繩等以及燃燒塑膠後的灰燼,禁止拋海 2. 可漂浮襯墊、包裝材料,只准在距離陸地25海浬以上拋 海( 2013.1.1 以後,禁止排放) 3. 紙、破布、玻璃、金屬瓶、陶瓷等,只准在距離陸地12 海浬以上拋海( 2013.1.1 以後,禁止排放);廚餘如果經粉 碎研磨,大小不超過25mm,則可放寬在距離陸地3海浬 以上拋海,否則要12海浬以上,特別區域 : 地中海,波羅的海,黑海,紅海,阿曼灣,北海,南極海域,大加勒比海垃圾分類 (2013.1.1. 以後) 1. 塑膠 2. 食
9、物廢棄物 3. 生活廢棄物 4. 食油 5. 燃燒灰燼 6. 操作廢棄物 7.貨物殘餘物 8. 動物屍體 9. 漁具,1.在特別海域內排放垃圾,船舶在航中,遵守下規定 (1) 食物廢棄物經由粉碎或研磨機,得大於25mm,岸得小於12浬,在南極海域得排放家禽,除非是無菌的。 (2) 貨物殘餘的排放,僅限於下述所有條件都符合 a. 貨物殘餘及沖洗水含有清潔劑或添加劑,會傷害 海洋環境。 b. 出發港及目的港及航線都位於特別海域內。 c. 港口沒有足夠的收受設施。 d. 在以上情況下,可排放入海,但岸得小於12 浬。2. 沖洗水含有清潔劑或添加劑可排放入海,但得傷害海 洋環境。,特別海域之外的排放,
10、1.除另有規定外,在特別海域外排放垃圾,船舶要 在航中且遵守下列規定 (1) 食物廢棄物經由粉碎或研磨機得大於25mm,岸得小於3浬。 (2) 未經任何處食物廢棄物,岸得小於12浬。 (3) 貨物殘餘,岸得小於12浬。 (4) 動物屍體,岸越遠越好。2.沖洗水含有清潔劑、添加劑可排放入海,但得 傷害海洋環境。3.當垃圾混合或被其他物質污染,要適用最嚴的規 定。,共同要求: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是MARPOL公約6 個附錄裏唯二沒有要求檢驗及發證,只 要求備有垃圾處理公告牌(12m以上) 、垃 圾管理計畫(100 G.T.或15人以上)及垃圾 紀錄簿(400G.T.以上)等,港口要 有收受設施。意
11、外或有意排放漁具,要 通知船旗國及沿岸國,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適用對象:除例外情形外,本規則適用所有船舶管制對象:1. 消耗臭氧物質如海龍1211,1301,2402;冷凍劑如 CFC-11,12,113,114,115等禁止新安裝用於船上; HCFC等,則從2020年1月1日起禁止新安裝用於船上 2. 氧化氮(NOx),柴油機出力大於130kW,安裝於船舶 建造在2011年1月1日以後,其排氣含二氧化氮(NO2) 不得超過 14.4 g/kWh 當轉速小於130rpm 44.0*n3 g/kWh 當轉速等於或大於130rpm 但小於2000rpm 7.7 g/kWh 當轉速等於或大於2000rpm 3. 氧化硫(SOx),船舶所用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過3.5% m/m,在排放控制區則硫含量不得超過1.0% m/m,排放控制區: 北海,波羅的海,美加海岸國際海事組織(IMO)對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的要求日趨嚴格,最新的修正案預訂2010年7月1日生效,針對氧化氮及氧化硫的要求更嚴了,同時IMO也在加緊制定二氧化碳(CO2)的排放規則,其最終目的在維持一個乾淨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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