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镇江市公安局 一、 对特种行业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1.旅馆业; 2.典当业;3.公章刻制业; 4.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5.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7.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8.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9.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10.机动车维修业;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二)监管内容 1.从事特种行 业经营,是否具备法定治安安全条件; 2.从事人员是否有法律法规禁
2、止的刑事犯罪前科; 3.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是否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特种行业是否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4.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人、事、物有无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5.特种行业经营者有无建立从业人员台账; 6.特种行业经营者有无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7.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有无查验服务对象身份信息,登记交易或承揽物品信息; 8.有无交易、承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物品; 9.有无遵 守法定的行业规则和操作流程。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治安管理,定期组织明查暗访; 2.开展专项治理
3、: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一定区域或时期内监管对象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四)监管措施 1.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2.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程序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 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在作出
4、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送达法律文书。 (六)职权依据 人民警察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制管理。 (八)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5、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 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公共场所 经营者,包括: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洗浴、按摩、美容美发、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体育场馆;游览、游乐场所。大型集市贸易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其它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二)监管内容 1.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 2.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日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是否按要
6、求配备保安员。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辖区内 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治安管理,定期组织明查暗访; 2.开展专项治理: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一定区域或时期内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四)监管措施 1.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 2.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程序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 观、全
7、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 (六)职权依据 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列、江苏省公共场 所治安管理条例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
8、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监管内容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
9、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监管方式 1.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2.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 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4.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5.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6.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四)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
10、监、住建等部门,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书面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延期或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五)监管程序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
11、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 申辩权。 4.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 (六)职权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条列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
12、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 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 (二)监管内容 1.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2.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3.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4.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5.储存剧毒 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13、案; 6.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同时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不少于 1年; 7.剧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是否在规定的 5 日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是否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9.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是否依照条例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剧毒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10
14、.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 11.购买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情况; 12.是否存在无合法许可证件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情况。 ( 三)监管方式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 (四)监管措施 1.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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