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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DOC

1、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子项名称 2 实施主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4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5 联办机构 无。 6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 国土资源厅 窗口 7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 5595674 监督电话 0771 5595845 9 实施 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10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11 行使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发掘 12 通办范围 无。 13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 个工作日。 14 实施 条件 根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10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580 号)第 10 条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 19 条的规定,审批条件为: (一)为了科学研究、教学等目的,确需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审查; (三) 发掘单位须符合相关要求,并

3、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3 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 3 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 3 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 3.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4.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 艺的证明材料; 5.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同一单位两年内再次提出发掘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材料,但应当提供发掘活动领队的证明材料。 15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 3 16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

4、名称 专家核查评审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 19 条 )。 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古生物化石属不可再生的珍稀物品,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实地核查论证发掘保护方案) 17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 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

5、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 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材料要求: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12 年 12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7 号, 2015 年 5 月 6 日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古生物化石

6、发掘申请表; 2.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 3.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 4.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 5.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一)发掘地点是

7、否与核查地点一致; (二)发掘方案是否切合实际,保护措施是否可行。 1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19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0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2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23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24 网上支付 / 25 物流快递 自取 26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在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化石是否可不须审批? 答:均须到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发掘一般古生物化石是否到县国土局办理即可? 答:应到省 级及以上国土部门办理许可。 3今年已办理发掘许可,明年须再次发掘的,是否须重新办理? 答:应当重新办

8、理发掘许可,但可简化申请材料,提交发掘活动领队的证明材料即可。 附件: 1.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 书示范文本 1 附件 1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 3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政务服务窗口对 申请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评审等 (限 1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汇总审查结果,提请厅会议集体审查,并作出审查决

9、定 (限 10 个工作日) 公示 10 个工作日 (期间不 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起草审批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限 2 个工作日) 厅负责人签发,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限 3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及向申请人送达文件(证书) (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光盘)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古生物化石发 掘申请 书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一),广西壮族自

10、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原件 是( PDF 格式 ) 3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 盖章 纸质 3份 2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二) 原件 是( PDF 格式 ) 3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盖章 纸质 3份 3 古 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三) 原件 是( PDF 格式 ) 3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盖章 纸质 3份 4 古生物化石发 古生

11、物化石保护条例实 原件 是( PDF 格 3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 位 纸质 32 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 施 办法第十四条(四) 式 ) 盖章 份 5 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情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五) 原件 是( PDF 格式 ) 3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盖章 纸质 3份 1 附件 3 申 请 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因需要,对 古生物化石发掘, 现将审批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申请 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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