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和疏导民意。2、负责本单位的信访维稳工作,对单位的维稳工作作出部署,跟踪检查、落实。3、制定切实可行的接访活动方案,设立群众来访接待日。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信访维稳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5、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分析、缓解、解决涉及残疾人的社会敏感问题,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搞好资料收集整理,对每次接待信访群众的情况,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并整理出专题纪要。7、不断健全信访维稳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贯彻落
2、实本单位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维护稳定的部署、指示,协调组织各股室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工作。2、开展维稳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和及时向本会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3、综合掌握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 “法轮功” 等邪教组织势力破坏社会 稳定及严重刑事犯罪、重大治安灾害、安全事故等影响稳定的情况。4、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维稳工作经验;进行情况综合分析,提出维稳工作的预测和对策,供领导决策参考。5、涉及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如可能或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和重要工作意见及时报告本会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指示及时汇报区维稳办。6、组织协调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
3、,特别是重点排查涉及本区残疾人合法权益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和突出问题,抓好重要节日、重要政治活动、社会敏感期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做好调处化解工作,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7、针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娄星区残联维稳责任查究制度为进一步明确本会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促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凡在预防处置残疾人
4、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以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 残疾人及其亲属长期反映的合理诉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
5、残疾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制止、不调处不化解,甚至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上访或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要信息或重大事件,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处置时机,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七)因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应急处置不力,组织指挥失误,处置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八)因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九)残疾人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因善后处理不力,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导致再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十)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责任查究根据应负责任的轻重,主要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