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81号 )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冀环办发 2017 76 号),根据环保部 关于印发 通知 (环办规财函 2017 787号 )要求 , 稳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 确保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工作顺利推进, 制 定 本 工作 方案。 一、 基本原则 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试点,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 、统一编码,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实现企业持证排污、自证守法、诚实守信,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
2、管,对无证排污行为实施依法惩处。 二、工作目标 按照 关于印发 通知 (环办规财函 2017 787 号 ) 要求, 2017 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 2017 年 8月 31日前,唐山市、保定市完成钢铁企业许可证核发,石家庄市完成原料药企业首批许可证核发; 10 月 31 日前石家庄市完成辖区内 原料药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非试点市 8 月 31 日前完成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省各市10 月 31 日前完成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于 2017年 11 月
3、30 日前完成除钢铁、水泥外的 11 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 、 工作总体 安排 部署 (一) 省环保厅 负责统筹协调 全省 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会,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全部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各 试点市环保 局和行政审批局 负责 在本辖区内 实施相关行业试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 (二) 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市形成工作成 果报告 ;在试点成果中反映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保障试点任务涉及的各类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督促企业在申报环节详细填报产污、治污、排污的相关信息,制定实施对无证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计划。 (三) 省环保厅组织协
4、调各试点市 积极参与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培训 ,并严格督办各试点市 相应试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验证,按时完成试点行业发证任务 。各市负责 组织本辖区范围内企业相关培训工作。 (四) 各试点市环保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确定试点工作总负责人、责任处室、联系人和经办人,填写 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 (附 件 1)。 四 、 工作进度安排 (一) 唐山市、保定市于 8 月 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钢铁企业的企业调查摸底工作( 附件 2), 8 月 5日 -15 日,完成辖区内钢铁企业的培训工作,并选取一至两家企业进行试填报。其他非试点市于 8月 10日前上报企业摸底情况。 8月 31日前
5、,全省各市完成本辖区内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 石家庄市按照原料药制造行业技术规范(初稿)于 8月 5日前,完成本辖区原料药制造行企业调查摸底工作( 附件 2),配合环保部评估中心进行企业试填报及技术规范的修改完善工作。待原料药制造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培训, 并选取一至两家企业进行试填报, 8 月 31 日完成本辖区内第一批原料药制造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10 月 31日前完成原料药制造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 鉴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较重,各市于 8 月20 日前完成水泥行业企业摸底调查工作(附件 2), 10 月 31 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水泥企
6、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 其他试点行业,各市根据行业技术规范(初稿)于 8月 31 日前完成初步摸底,并填报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调查摸底情况表 上报省环保厅。在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 10 日内进行核实,再次汇总 上报省厅。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各市完成除钢铁 、水泥外其他 11 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 邢台市牵头平板玻璃行业试点工作,保定市参与北京市牵头的水泥行业试点工作,两市应根据环保部和北京市环保局工作安排,做好相关许可证管理试点工作。 附 件 : 1.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 2.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调查摸底情况表 附件 1 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及手机) 传真 邮箱 责任处室 具体负责人 责任 处室处长 主管局长 附件 2 重点 行业排污许可证 摸底 调查 情况 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电话: 序号 企业 名称 规模 主要设备 所在县(区) 类型 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