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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doc

1、上 海 市 农 村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出 让 预 合 同沪 松 永 丰 农 联 社 ( 2016) 出 让 合 同 第 1 号 ( 1.0 版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让 人 :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通讯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松汇西路 1188号邮政编码: 201600电 话: 57818320传 真: 67813813受 让 人 :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1受 让 人 :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2、真:开户银行:账 号:受 让 人 :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出让人授权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按约处分

3、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201617430755451303 ,宗地总面积大写 贰万陆仟陆佰陆拾肆点肆 平方米(小写 26664.4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贰万贰仟叁佰叁拾陆点肆 平方米(小写 22336.4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永丰街道:四至范围东至3三新路,南至松蒸公路,西至河道,北至花园二路松江区永丰街道H单元 H41-04号(集体土地试点入市)地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1。本合同项

4、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办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40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

5、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4同签订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 ,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 为土地出

6、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 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5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年月日

7、,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5) 。其中:(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办 ;地上建筑容积率: 2.0 ,计容面积 44672.8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44672.8 平方米;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商业 70%,办公 30% ;地上建筑

8、限高 40 米;地上建筑密度: 不大于 50% 。6(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起止深度: 米;地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仓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得出让人和协调机构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和更改监管协议,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1、公共空间:地块内新

9、增不小于地块面积 10%(计 2233平方米)公共环境空间(公共绿地或广场) ,沿地块西北侧、临花园二路布局,地块短边原则上不小于 12米,乔木覆盖率 50%,公共绿地或广场不得设置围墙,须满足 24小时对外开放。公共空间中设置的公共艺术作7品的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环境空间建成后产权归土地受让人所有,由土地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2、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 6米、长度不小于 120米,建议布局与地块中部,东西走向的公共通道。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 4.5米,确保满足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满足机动车应急救助通行要求,并应处理好与相邻地块的关系,通

10、道位置、线型可结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24 小时向公众开放。(四)其他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或村庄规划(见附件 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 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

11、寓式酒店。8(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见附件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见附件)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0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34 个月内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日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30% ,绿化面积不小于 6700.92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1、绿化其他的有关规定请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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