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242015 (宣贯稿)2016.3,前 言,基本原则(1)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统一氧舱的分类和调整适用范围;(2)根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整合氧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监督检验、使用、改造与修理、定期检验等环节基本安全要求,形成氧舱综合规范;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4)参考国外有关氧舱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吸取氧舱事故教训; (5)对氧舱的分类、氧舱的组成、氧舱舱群、氧舱的改造与修理等进行了定义;(6)增加对氧舱的设计使用年限、额定进舱人数、工作介质质量以及氧舱安装的设计、改造与修理、安全使用管理以及年度检
2、查和定期检验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1 总 则,目的为了保障氧舱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氧舱的定义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等可呼吸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人员在舱内进行治疗、适应性训练的载人压力容器。适用范围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医用氧舱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3 MPa;(2)医用氧气加压氧舱,采用氧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额定进舱人数为1人,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2 MPa。高气压舱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舱内活动的
3、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依据产品标准。,1 总 则,1 总 则,使用范围的特殊规定移动式医用氧舱定义:指氧舱舱体采用永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运送过程中或者在走行装置静止状态下,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移动式医用氧舱除符合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外,其舱体以及部件与走行部分的连接还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1 总 则,氧舱舱群氧舱舱群定义:(1)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使用同一套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由一个控制台进行氧舱控制和操作的;(2)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由过渡舱连接,构成一组可以单台独立运行或者多台同时运行的。氧舱舱群
4、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监督检验、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分为各个单独氧舱进行管理,应当按照整套氧舱舱群实施。,1 总 则,不适用的范围(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水下装备以及潜水装备、矿山井下设施等的载人容器;(2)作为保健用途(含家庭用)的载人容器;(3)施工机械用承压载人过渡舱。,1 总 则,氧舱范围界定 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舱体:筒体、封头、舱门、隔舱封头、递物筒、观察(照明)窗、舱内管道等受压元(部)件,以及装饰材料、纺织品、座椅(床)、地板等舱内物料 。
5、压力调节系统:气体压缩设备、配套压力容器、气体净化装置、配套管道等。呼吸气系统:呼吸气体供应装置、呼吸装置(含排放装置,下同)、加湿装置、配套管道等。,1 总 则,电气系统:电源开关、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供电电缆(线)、应急电源装置、继电器、接触器、配电柜(板)、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照明装置(含应急照明装置)、电连接器(含生物电装置)、控制台等。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制冷(热)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风扇驱动电机、散热器、加湿装置、配套管道等。消防系统:水喷淋消防系统(含启动气源、储水罐、配套管道、控制阀门、喷头等)和其他消防器材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6、及仪表:安全阀、应急排放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接地装置,以及呼吸气体浓度、压力和氧舱工作压力、湿度、温度等运行参数自动测定、显示、记录、报警装置和仪表。,1 总 则,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氧舱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1 总 则,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处理氧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规定,可能对氧舱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制造单位应当将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
7、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方可投入生产。,1 总 则,进口氧舱(1)进口氧舱的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规定;(2)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3)境外制造单位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氧舱时,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4)进口氧舱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一般采用境外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方式进行,当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时,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 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批准,在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
8、后,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5)进口氧舱的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1 总 则,监督管理 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要求(1)舱体现、受压元(部)件采用的金属材料应当符合固容规的规定;(2)对于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三通、弯头、阀门、法兰等)的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采用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产品);(3)有机玻璃管
9、材的最大、最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应当不大于公称壁厚和公称厚度的10%,其物理、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2-1、表2-2的规定;(4)筒体、观察(照明)窗等有机玻璃材料的受压元(部)件,应当符合浇涛型有机玻璃管材、板材产品一等品的要求。,2 材 料,基本要求(5)管道采用非金属材料的,其材料应当无毒并且具有抗氧化性能 ;(6)舱内物料在氧舱工作条件(呼吸气体浓度、压力、温度、湿度等)下,应当满足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要求,并且应当出具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7)舱体、配套压力容器内壁喷涂的防锈涂料,应当是具有防火 性能和满足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要求的无毒型涂料;(8)氧舱采用的润
10、滑材料和液压介质应当具有良好的阻燃以及及抗氧化性能。,2 材 料,基本要求(9)密封材料(含密封圈、垫等)应当采用抗氧化能力强、密封性能好的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的石棉制品等易氧化、不耐燃和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10)电气系统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电气元器件等,应当符合GB9706.1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11)医用氧舱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符合GB/T 5023的要求;单芯屏蔽线、双芯屏蔽线应当符合JB/T8734的要求;高气压舱内所采用的电线(缆) 还应当符合GB/T19666的要求;,2 材 料,基本要求(12)设置独立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埋地部分材料应当采用铜或者不锈钢材料;
11、(13)氧舱采用的碳钢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8163的要求,不锈钢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14976的要求,铜管应当符合GB/T1527的要求;(14)水喷淋消防系统的管道和通舱件应当采用不锈钢。,2 材 料,材料代用氧舱制造、安装、改造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受压元(部)件材料代用,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电线(缆)等的代用,事先应当经制造、施工单位(即承担安装、改造的单位)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制造竣工图样、安装和改造技术资料和文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对非本单位制造的氧舱进行改造时,材料代用可由承担氧舱改造单位的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2 设 计
12、,设计单位及其人员氧舱设计工作由符合本规程4.1.1.1规定的制造单位承担(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氧舱设计质量负责。从事氧舱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对氧舱设计、审核、审批工作质量负责。,2 设 计,设计一般要求(1)医用氧舱的设计应当满足GB/T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或者GB/T19284医用氧气加压舱的要求;(2)金属材料氧舱的舱体、受压元(部)件的设计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GB150压力容器的规定,其中管道的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3)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医疗卫生、消防规范以及GB
13、50751的相关要求;,2 设 计,设计一般要求(4)医用氧舱电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9706.1的相关要求;(5)氧舱通氧件(连通舱内外部的元件或者部件)的设计,需要考虑密封性能、绝缘性能等因素;(6)氧舱进出口、舱内、控制台等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7)移动式医用氧舱设计需要考虑在行驶过程中惯性对舱内人员、舱内物料的影响。,2 设 计,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内容氧舱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舱体设计计算书、设计总图、受压元(部)件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设计文件、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以及其他设计文件等
14、。,2 设 计,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依据,设计使用年限、氧舱型号、规格等舱体设计计算书舱体设计计算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使用年限,筒体厚度计算,封头(含隔舱封头)厚度计算,其他受压元(部)件相关计算,支座计算,安全阀选型以及泄放量计算等。,2 设 计,设计图样(1)设计总图,至少包括材料表、技术特性表、接口表、技术要求、人均舱容、额定进舱人数、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要求以及特殊检验要求等;(2)受压元(部)件图,至少包括舱门、隔舱封头、递物筒、观察(照明)窗、舱内管道等受压元(部)件等;(3)舱内布置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气体压缩设备的选型,储气罐容量计算,
15、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压力显示和记录装置等的选型,各管道段耐压试验参数以及安装要求等;,2 设 计,设计图样(4)压力调节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气体压缩设备的选型,储气罐容量计算,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压力显示和记录装置等的选型,各管道段耐压试验参数以及安装要求等;(5)呼吸气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设备、管道、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呼吸装置、加湿装置、压力、湿度显示和记录装置、呼吸气体浓度测定装置等的选型,各管道段耐压试验参数以及安装要求等;,2 设 计,设计图样(6)电气系统设计文件,包括电气系统图,供电电源的种类,动力设备以及控制台的功率,隔离变压装置容量,
16、配电线路型号和截面积规格,绝缘设计(含相关电气设备布置),电线(缆)敷设与安装接线技术要求,应急电源容量计算或者技术要求说明,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照明装置和电连接器以及氧舱运行参数自动测定、显示、记录装置的要求等;,2 设 计,设计图样(7)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设备、管道、制冷(热)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加湿装置和温度、湿度显示装置的要求等;(8)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包括系统工作原理,水流量计算(水喷淋量计算),储水罐、输水管道、压力显示装置、控制阀门等的选型,系统试验参数以及安装要求等。,2 设 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
17、氧舱安装的要求,维护保养说明,使用的要求,操作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以及有机玻璃舱体、其他非金属材料、电气装置、仪器、仪表、元器件、电线(缆)的使用年限等。,2 设 计,设计参数1. 压力 (1)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氧舱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工作压力,是指氧舱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2.温度 设计温度,是指氧舱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所设定的舱内环境最高和最低温度。,2 设 计,设计参数3. 压力介质 压力介质,是指用于调节舱内压力的气体。4. 人均舱容人均舱容是氧舱的舱室容积除以额定进舱人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医用空气
18、加压氧舱(多人氧舱),人均舱容大于或者等于3.0m;高气压舱,人均舱容应当符合所采用产品标准要求。,2 设 计,舱体基本结构1. 基本要求(1)舱体基本结构形式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额定进舱人数不得超过18人(含18人);(3)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的舱体最小舱径(金属材料舱体为内径,非金属材料舱体为外径),成人氧舱不得小于800mm,婴幼儿氧舱不得小于500mm;(4)有机玻璃材料氧舱筒体不允许有开孔等导致应力集中、突变的结构形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5,除承受压力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载荷以外,不允许施加其他外部载荷。,2 设 计,2. 舱门(1)舱门开启、关闭操作,至少
19、配置一套手动操作装置;(2)舱门为快开式外开门时,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3. 隔舱封头(1)隔舱封头设计应当考虑所承受内、外压力差的因素;(2)隔舱封头与筒体的焊接接头结构应当符合GB150的相关要求。,2 设 计,4. 递物筒(1)递物筒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等应当满足GB/T12130或者GB/T19284的相关要求;(2)递物筒应当设置压力表,采用快开式外开结构时还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5. 观察(照明)窗(1)观察(照明)窗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等应当满足GB/T12130或者GB/T19284的相关要求;(2)照明窗设计时,应当考虑光源散热和光源与有机玻璃窗的距离等影响有机玻
20、璃材料劣化倾向的因素。,2 设 计,6. 压力调节系统氧舱的每个舱室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质量应当满足表3-1的规定;,2 设 计,6. 压力调节系统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宜选用无油润滑压缩机;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储备量应当满足使用频次以及额定进舱人员活动最大用气量的需要;采用气、电动调节阀门时,还应当配置一套手动机械阀门;,2 设 计,6. 压力调节系统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应急排放装置(单人舱在舱外部设置,多人舱在舱内、外部均应当设置); 除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排放管道可以采用碳钢无缝钢管以外,其他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管或者铜管。,2 设 计,7. 呼
21、吸气系统(1)呼吸气系统所提供的呼吸气体应当满足额定进舱人员在舱内活动所需要最大用量和流量的要求;(2)呼吸气体质量指标(气体组成、浓度、湿度等)应当符合相关医疗卫生规范或者相关标准的规定;(3)呼吸气体管道设计压力高于0.8MPa的,所设置的阀门应当为渐开式阀门。,2 设 计,8. 电气系统(1)舱内电气系统的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得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现象,所配置的开关应当为感应式开关;(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舱内外通讯对讲、应急呼叫等通讯装置;应急呼叫装置在控制台上应当设置应急呼叫声光报警,并且声光报警信号仅能由氧舱操作人员切断;各个舱室设置的通讯对讲装置
22、与控制台之间,应当具备不间断双工对讲通讯功能,通讯对讲装置不得在舱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开关,不允许使用无线通讯对讲装置;,2 设 计,8. 电气系统(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配备的视频监控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外部,并且能够与舱内有效隔绝和密封;(4)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移动式医用氧舱内部除设置通讯对讲、应急呼叫通讯装置以及信号传感器(含监测传感元件和生理监护传感元件,下同)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电器装置;(5)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人体导静电接地装置;,2 设 计,8. 电气系统(6)金属材料舱体的氧舱在舱外应当设置隔离变压装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7)氧舱的照明装置设计应当采用舱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装置与舱
23、内应当能够有效隔绝和密封,并且还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装置;(8)氧舱设置应急电源装置的,必须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在供电网路中断时能够自动启动。,2 设 计,9.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1)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空气调节、制冷(热)、加湿装置的设计,应当满足氧舱工作条件和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要求;(2)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控制以及加热、制冷(蒸发器除外)等装置应当设置在舱外,并且配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其控制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控制台上,不得采用无线遥控装置。,2 设 计,10. 消防系统(1)设计有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氧舱,每个舱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水喷淋控制装置,并且能够同时正常工作;(2)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启动起源
24、(启动压力)、储水罐、管道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在舱内、外部均设置独立的控制阀门。,2 设 计,11. 设计使用年限氧舱设计时,应当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确定氧舱设计使用年限。有机玻璃材料舱体和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设计使用次数不大于5000次,并且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电气装置、仪器、仪表、元器件、电线(缆)等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满足相关产品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2 设 计,12. 安装设计要求氧舱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安装要求: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安装位置应当避免有可能聚集油脂等污染源、并且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配套压力
25、容器、气体净化装置以及呼吸气系统的气体汇流排、液氧储罐(绝热气瓶除外)等承压设备不允许安装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建筑物内;压力调节系统的设备不得与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2 设 计,12. 安装设计要求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进气口应当避开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和呼吸气系统的设备、装置、管道等工作环境温度低于零度时,应当采取保温措施;排放废呼吸气体管道排放口的安装,需要考虑管道排放口与油脂、货源等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置的应急排放装置,其排气口应当设置在室外;,2 设 计,12. 安装设计要求呼吸气系统的管道应当按照一定方向
26、倾斜(倾斜角度3/1 000)安装,并且在最低点设置排水(污)阀门;电线(缆)应当为管沟、架空敷设,并且采用金属保护套管(除电网供电电缆外);强、弱电线(缆)尽量避免在同一管沟敷设,如果必须在同一管沟敷设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不得接触式交叉敷设;敷设时,电线(缆)和金属保护套弯曲成型后的弯曲半径应当大于金属套管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氧舱的装置、设备、仪器、电线(缆)的金属保护套管等应当与接地装置有效连接。,2 设 计,13.设计文件鉴定13.1设计文件鉴定含义氧舱设计文件实施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是对设计文件中涉及氧舱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审查。设计文件
27、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工作质量负责。,2 设 计,13.设计文件鉴定13.2设计文件鉴定范围、要求和内容13.2.1鉴定范围氧舱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应当根据氧舱技术特性确定,至少包括舱体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舱体结构、受压元(部)件、舱内布置、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和其他涉及氧舱安全性能的设计文件等。,2 设 计,13.2.2鉴定要求(1)氧舱制造单位在制造、改造前,应当完成设计文件的鉴定,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设计文件用于氧舱制造、改造;(2)申请氧舱
28、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进行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前,其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通过鉴定。,2 设 计,13.2.3鉴定基本内容设计文件鉴定基本内容如下:审查设计的氧舱是否在制造许可或者所申请的范围内;查阅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审查设计文件所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现行有效,设计图样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中的签署是否完整,设计总图是否有设计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2 设 计,13.2.3鉴定基本内容设计总图,审查其编制的零件表、技术特性表、接口表、技术要求、人均舱容、额定进舱人数、无损检测、热处理以及耐压试验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计算过程以
29、及结果是否正确;舱体设计计算书,审查其设计依据、设计参数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计算过程以及结果是否正确;受压元(部)件图,审查其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2 设 计,13.2.3鉴定基本内容舱体以及舱内布置图,审查舱体结构,舱内部件布置,舱内物料以及消防器材选用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压力调节系统图和呼吸气系统图,审查系统原理,系统的设备、仪表、管道元件等的选型和安装,耐压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管道安装和焊接、无损检测、脱脂、清洗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2 设 计,13.2.3鉴定基本内容电气系统设计文件,
30、审查系统原理,系统的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的选型和安装,系统供电电源的种类,绝缘设计,动力设备以及控制台功率,由控制台供电设备的电源种类,应急电源容量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适用于采用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氧舱设计),审查系统原理,系统的设备、仪器、仪表的选用和安装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2 设 计,13.2.3鉴定基本内容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审查系统原理,水流量计算(水喷淋量计算),系统的设备、仪表、管道等的选用和安装,管道的耐压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以及管道安装、焊接、清洗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安全附
31、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审查其类型、规格、参数、型式、数量、安装以及检验试验条件等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2 设 计,13.2.3鉴定基本内容氧舱安装,审查氧舱安装的电气装置、仪器、仪表的接地,电介质强度,绝缘电阻,漏电流,进舱装置、仪器的电压,通舱件的密封,各种密封垫片、润滑材料、防腐涂料,氧舱安装布置、环境等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根据氧舱的技术特性对本规程未提出的其他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进行鉴定。,2 设 计,13.3.1申请氧舱投产和改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交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见附页A)和以下设计文件资料(一式两份):设
32、计说明书和图样目录;舱体设计计算书;设计总图和受压元(部)件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设计文件;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其他涉及氧舱安全性能的文件和资料。,2 设 计,13.3.2受理(1)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收到制造单位提交的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和设计文件资料后,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是完整、齐全进行审查;(2) 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不完整、齐全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制造单位补齐;(3) 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齐全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且将其中一份返回制造单位
33、。,2 设 计,13.3.3鉴定工作实施(1)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制定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质量记录表、卡,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2)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当安装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管理制度进行鉴定工作,并且在相关工作质量记录表、卡上记录鉴定情况和签字。,2 设 计,13.3.4出具鉴定报告1鉴定结论 设计文件鉴定结论,分为“鉴定通过”、“修改设计”、“鉴定未通过”。(1)“鉴定通过”,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规定,能够用于氧舱制造、改造;(2)“修改设计”,设计文件中个别或者部分的设计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规定不一致,需
34、要进行修改,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制造单位需要修改的内容,制造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设计文件,修改后,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3)“鉴定未通过”,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隐患,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规定,不能用于氧舱制造、改造,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书面说明设计文件鉴定未通过的原因。,2 设 计,2.鉴定报告(1)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一般应当在设计文件鉴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出具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含“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下同,见附件B);(2)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完成全部设计文件鉴
35、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印章的设计文件(一套)和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一份)寄送制造单位。,2 设 计,设计文件修改1.一般修改 对“鉴定通过”的设计文件提出一般修改(指不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修改)时,由制造单位进行修改和确认,并且还应当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2 设 计,2.需要重新鉴定的修改 制造单位对“鉴定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程3.13.2的规定进行重新鉴定。设计压力、压力介质、人均舱容、额定进舱人数等设计参数以及舱体结构、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水喷淋消防系统改变的;受压元(部)件、主要支承件修改的;压力调节系统和呼吸气系统(如呼
36、吸气体供应源装置、气体压缩设备等)修改的;强度较低材料替代强度较高材料的;厚度较小材料替代厚度较大材料的;管道元件公称外径不同于原设计公称外径的;发生有影响电气系统安全性能(如供电电源,动力设备,电气绝缘,隔离变压装置容量,配电线路型号和截面积规格,由控制台供电的系统或者设备的电源种类等)设计修改的。,2 设 计,15.特殊规定 氧舱设计没有可依据的相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编制企业标准,或者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4 制 造,基本要求制造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的制造条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对所制造氧舱的安全性能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所制造
37、氧舱安全性能的第一责任人。取得制造资质的氧舱制造单位可以能够从事许可范围内氧舱(含配套压力容器、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工作。在用氧舱改造、修理时,由于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氧舱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改造与修理工作。,4 制 造,制造单位义务 制造单位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氧舱的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3)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氧舱;(4)从事氧舱制造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且对所从事的工
38、作质量负责;(5)制造过程中接受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未经制造监检的氧舱不得出厂;(6)逐台建立可追溯的产品技术资料和文件档案。,4 制 造,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2)氧舱竣工图样(包括设计总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设计文件、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消防系统图等;(3)氧舱产品合格证(含氧舱产品数据表见附件C);(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包括材料、受压元(部)件、外购件、外协件、舱内物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制造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和产品铭牌复(拓)印件;(5)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氧舱) ,见
39、附件D;(6)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4 制 造,产品铭牌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品种、名称和型号;(2)制造单位名称;(3)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4)产品标准;(5)压力介质;(6)工作压力;(7)设计温度;(8)呼吸气体名称或者化学元素符号;(9)产品编号;(10)设备代码;(11)制造日期;(12)额定进舱人数;(13)人均舱容(设置多舱室的,应当分别标示各舱室人均舱容);(14)舱体重量;(15)设计使用年限。,4 制 造,焊接、外观和组装、无损检测、热处理的要求,除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氧舱的无
40、损检测方法主要采用射线检测(RT)和磁粉检测(MT),射线检测、磁粉检测按照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执行 ;(2)氧舱舱门门框对接纵焊缝需要进行100射线检测;舱门门框与筒体、封头,递物筒接管与筒体,观察(照明)窗法兰与筒体等焊接的角焊缝需要进行100磁粉检测;氧舱设置有2个以上(含2个)舱室的,隔舱封头与筒体焊接角焊缝进行100磁粉检测;(3)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的外部供氧管道(DN50mm)焊接接头射线检测比例不小于5%;(4)氧舱舱内压力调节系统管道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技术等级、合格级别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5)氧舱舱门、门框等受压部件有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按照制定的热处
41、理工艺进行热处理。,4 制 造,非金属材料受压元(部)件外观和组装、热处理的要求(1)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外观不得存有划痕、银纹等缺陷;(2)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组装时,不允许有开孔,不得施加除承受压力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所需载荷以外的其它载荷;(3)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工作可以由材料供应方进行,材料供应方应当向制造单位提供热处理记录和报告。,4 制 造,耐压试验的基本要求(1)耐压试验前,氧舱的紧固件应当装配齐全和紧固;(2)设置有2个以上(含2个)舱室的,分别对各舱室进行耐压试验,再进行氧舱整体耐压试验;(3)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管道耐压试验应
42、当按照各个系统压力试验的要求分段进行,再进行系统整体耐压试验;(4)氧舱耐压试验使用2只量程、精度相同的压力表,测量范围为试验压力1.5倍3倍,安装在氧舱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5)耐压试验的试验环境和介质温度应当大于5;(6)耐压试验保持压力期间,不允许采用加压的方式保持压力恒定;(7)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部)件施加外力;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试验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场地;(8)耐压试验不合格时,返修后应当重新进行耐压试验。,4 制 造,氧舱耐压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有机玻璃材料氧舱应当进行气压试验。耐压试验压力应当符合表4-1的规定:液压试验(1)液压试验介质为洁净
43、的水,并且应当避免油脂污染,液压试验符合要求后应当采用压缩空气将水渍清除干净;(2)液压试验前,舱内应当充满介质,排净气体,舱外部表面需要保持干燥;(3)液压试验过程中应当无异常响声、无渗漏、无可见变形。气压试验(1)气压试验介质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者空气,并且应当避免油脂污染;(2)气压试验使用检漏液进行检漏,试验过程中应当无异常响声、无泄漏、无可见变形。,4 制 造,气密性试验氧舱气密性试验在耐压试验符合要求以及舱内管道、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舱内物料等安装完成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气密性试验介质应当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者空气,并且应当避免油脂污染,试验压力为氧舱
44、工作压力,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降压速率、泄漏率等满足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2)设置2个以上(含2个)舱室的,应当分别对各舱室进行气密性试验,当各个舱室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氧舱整体气密性试验;(3)舱内管道气密性试验应当单独进行,试验压力为该管道工作压力,保压时间、降压速率、泄漏率等满足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4 制 造,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组装(1)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组装时,应当固定牢靠,具有良好的接地导电性;(2)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应当进行脱脂处理,脱脂处理后进行清洗和吹扫,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污染;(3)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管道的弯头不允许采
45、用直角焊接弯头;(4)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舱内压力介质、呼吸气体的进、出口应当进行有效隔离,避免气体短路; (5)手动应急排放装置的设置位置、警示标志(含开、关方向标志)、泄压至0.01MPa的时间等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 (6)除非金属材料氧舱以外,氧舱控制台内设置的呼吸气系统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材料管子。,4 制 造,电气系统组装(1)舱内电气装置等的工作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满足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的要求;(2)舱内敷设的电线(缆)采用暗装,带有金属保护套管;金属保护套管内径应当大于电线(缆)外径的2倍,距电器元件进线处距离不大于100mm,管口加装防磨塞(软
46、管接头);舱内敷设的电线(缆)不允许有中间接头,与电气装置等的连接接头采用焊接形式,裹以绝缘材料,接头位置相互错开;(3)在供电网路中断后,应急电源装置应当自动启动,并且保持应急照明、应急呼叫、舱内外通讯对讲和呼吸气体浓度测定等装置正常工作时间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4)医用氧气加压氧舱设置的人体静电接地装置与人体应当具有良好的接触,并且不易脱落;(5)移动式医用氧舱的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等的电线(缆)连接接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运送过程中受到机械振动、外力冲击等造成损坏和脱落。,4 制 造,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组装(1)氧舱工作条件下,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电机应当满足电压达到额定电压9
47、0%时能够启动,达到额定电压110%时不产生负荷过载;(2)氧舱湿度测定传感器的采集口需要与进气口保持适当的距离,保证测定湿度数据的准确性。消防系统组装(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置消防器材或者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在明显位置应当标示出相应标志(如“消防器材”、“水喷淋消防系统启动阀门”等);(2)设置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氧舱,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在各舱室工作压力下均能够同时正常工作,并且满足启动响应时间不大于3秒、喷水强度大于50L/(m2min)、向各舱室供水时间大于1分钟的要求。,4 制 造,其他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按照本规程及其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设置固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出厂要求氧舱出厂时,除舱体外部在安装现场连接的各个系统管道、控制台连接各系统的管道以及电线(缆)、氧舱舱群的各个舱体之间焊接等需要在安装现场施工以外,其他相关制造工序均应当在制造单位内完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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