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仪器设备校正管理程序受控状态: 受控版 本 号: A修改状态: 0发放编号: 00拟制人: 日期:2018-02-03审核人: 日期:2018-02-03 批准人: 日期:2018-02-082018 年 02 月 03 日发布 2018 年 02 月 08 日实施发送范围: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硬件部共 13 页第 0 页目 录目 录 .1一 、 目 的 .1二 、 范 围 .1三 、 权 责 .1四 、 定 义 .2五 、 流 程 图 .2六 、 作 业 内 容 .2七 、 相 关 文 件 /程 序 .5八 、 记 录 表 单 .5附 件 1 测 量 仪 器 管 理 流 程 图 .5仪器设备
2、校正管理程序共6页 第 1 页一 、 目 的对 测 量 、 检 测 、 试 验 等 仪 器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 以 确 保 其 测 量 精 度 满 足 使用 要 求 , 确 保 测 量 、 检 测 、 试 验 等 仪 器 处 于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态 。二 、 范 围适 用 于 本 公 司 所 有 影 响 产 品 品 质 的 测 量 仪 器 、 量 具 和 试 验 设 备 。三 、 权 责1.质 控 部1.1 统 筹 仪 器 校 正 工 作 并 保 持 按 规 定 的 周 期 和 方 法 安 排 校 正 、 保 存 记 录 ;1.2 负 责 仪 器 ( 必 要 ) 的 会 同 验
3、 收 , 编 号 并 对 仪 器 日 产 保 养 项 目 的 编 制 。2.使 用 单 位2.1 采 购 有 关 事 项 的 审 查 , 会 同 验 收 ;2.2 使 用 说 明 之 指 导 及 监 督 , 保 管 、 盘 点 、 异 动 之 管 理 ;2.3 保 持 本 部 门 所 有 仪 器 完 好 及 不 超 出 校 正 周 期 ;2.4 如 有 丢 失 、 损 坏 、 失 准 应 及 时 报 告 品 管 部 。3.采 购 部3.1 采 购 仪 器 及 有 关 事 项 。四 、 定 义4.1标 准 仪 器 : 指 用 作 校 验 量 仪 器 、 仪 表 及 量 具 等 , 标 准 仪 器
4、 需 经 国 家计 量 机 构 校 验 合 格 。4.2校 验 : 用 标 准 仪 器 对 量 测 设 备 的 精 度 进 行 校 正 和 调 整 。仪器设备校正管理程序共6页 第 2 页4.3厂 外 校 验 : 凡 本 公 司 无 法 校 验 之 量 测 仪 器 或 量 校 所 需 之 标 准 条 件 ,经 由 国 家 认 可 之 校 验 单 位 、 仪 器 设 备 之 原 供 应 商 或 经 本 公 司 评 估 合 格 之供 应 商 , 可 提 供 检 验 报 告 , 并 可 追 溯 国 家 或 国 际 标 准 。4.4厂 内 校 验 : 利 用 科 追 溯 国 家 或 国 际 标 准 之
5、 质 控 部 的 仪 器 , 校 验 其 它单 位 的 仪 器 量 具 。4.5免 校 : 量 测 仪 器 之 使 用 不 直 接 影 响 产 品 品 质 , 或 提 供 为 参 考 使 用 时 。五 、 流 程 图见 附 件 1六 、 作 业 内 容6.1 仪 表 采 购 : 各 使 用 单 位 依 需 求 规 格 知 会 质 控 部 , 由 质 控 部 填 写 请购 单 呈 经 理 核 准 后 , 交 采 购 人 员 进 行 采 购 。6.2 验 收 : 质 控 部 依 据 订 购 机 型 , 对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验 收 , 合 格 则 依 规 定实 施 管 理 ; 若 不 符 合
6、 则 退 回 采 购 处 理 。6.3 入 账 管 理 :新 购 品 验 收 合 格 后 , 由 质 控 部 编 写 厂 内 统 一 编 号 并 记 录制 造 商 , 型 号 机 身 使 用 单 位 建 立 测 量 仪 器 清 单 并 调 校 合 格 后 , 再 交给 使 用 单 位 。6.4 由 质 控 部 对 全 厂 用 于 检 测 产 品 合 格 与 否 的 仪 器 , 及 用 于 监 控 过 程 参数 的 测 量 设 备 表 列 于 测 量 装 置 一 览 表 上 。6.5 对 于 作 为 内 校 基 准 的 仪 器 , 应 送 至 国 家 认 可 的 计 量 机 构 进 行 校 正
7、,如 上 述 机 构 无 法 校 正 , 则 由 原 制 造 厂 校 正 , 必 要 时 , 则 由 企 业 自 校 , 并在 校 正 指 引 中 说 明 校 正 方 法 和 依 据 。6.6 校 正 应 尽 量 追 溯 至 国 家 认 可 的 基 准 , 如 无 法 追 溯 /不 存 在 上 述 基 准则 在 校 正 指 引 中 说 明 校 正 的 依 据 。6.7 应 在 测 量 装 置 一 览 表 中 列 出 仪 器 的 名 称 、 编 号 、 校 正 类 型 ( 内校 /外 校 ) 、 校 正 结 果 、 本 次 校 正 日 期 和 下 次 校 正 日 期 。6.8 对 于 内 校 的
8、 仪 器 , 应 在 校 正 指 引 中 指 明 校 正 的 基 准 、 校 正 的 环 境 条件 、 校 正 周 期 、 校 正 项 目 、 校 正 点 和 允 许 误 差 。6.9 对 于 外 校 的 仪 器 , 应 在 校 正 指 引 中 指 明 校 正 的 周 期 , 校 正 项 目 、 校正 点 、 允 许 误 差 。仪器设备校正管理程序共6页 第 3 页6.10 应 在 仪 器 校 正 指 引 中 规 定 仪 器 的 调 校 和 使 用 方 法 , 该 方 法 应 能 避免 使 其 校 准 失 效 , 此 指 导 书 还 应 规 定 贮 存 、 搬 运 期 间 如 何 防 止 仪
9、器 校 准后 失 效 。6.11 对 仪 器 校 正 周 期 的 规 定 取 决 于 相 应 的 国 家 规 定 , 并 视 使 用 环 境 和用 途 而 定 , 一 般 使 用 环 境 差 及 使 用 频 率 高 泽 校 正 周 期 应 相 应 缩 短 , 具 体参 见 校 正 指 引 和 测 量 仪 器 清 单 。6.12 每 次 校 正 之 后 , 校 正 管 理 员 应 对 校 正 结 果 和 允 许 误 差 , 并 在 校 正记 录 上 注 记 仪 器 是 否 适 用 的 结 论 。6.13 应 对 每 一 测 量 装 置 编 号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6.14 仪
10、器 的 精 确 度 应 比 被 测 量 的 要 求 精 准 度 高 3倍 。6.15 仪 器 上 应 尽 量 带 有 表 明 仪 器 校 准 状 态 的 标 识 。6.16 对 校 准 结 果 应 记 录 在 测 量 仪 器 校 准 记 录 。6.17 仪 器 校 正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经 验 或 经 过 相 当 的 培 训 。6.18 仪 器 如 有 丢 失 、 损 坏 应 向 质 控 部 报 告 , 凡 损 坏 的 仪 器 应 立 即 停 用 ,维 修 后 送 检 , 校 正 合 格 后 可 继 续 使 用 。6.19 发 现 仪 器 失 准 则 应 对 估 计 失
11、 准 之 时 之 后 的 检 测 结 果 及 其 影 响 进 行评 估 , 如 影 响 重 大 , 则 应 通 知 客 户 或 最 终 客 户 以 及 相 应 的 相 关 方 , 必 要时 追 回 重 测 或 换 回 。6.20 校 正 结 果 :6.20.1 结 果 判 定 :a.外 校 仪 器 依 外 校 单 位 提 供 之 校 验 报 告 书 做 结 果 判 定 。b.如 外 校 结 果 误 差 值 符 合 外 校 允 标 准 时 , 则 判 定 允 收 , 并 需 在 仪 器 量具 上 贴 上 外 校 合 格 标 签 , 如 外 校 结 果 误 差 值 不 符 合 外 校 允 收 标
12、准 , 但 符合 厂 内 量 测 量 器 内 校 允 收 标 准 则 判 定 合 格 , 此 仪 器 不 可 做 内 校 标 准 件 ,如 不 符 合 厂 内 校 允 收 标 准 则 判 定 不 合 格 , 需 送 修 或 报 废 。c.内 校 仪 器 依 校 正 指 引 做 出 判 定 , 如 内 校 结 果 误 差 值 符 合 内 校 允 收 标准 时 , 则 判 定 合 格 , 并 需 在 仪 器 量 具 上 贴 上 厂 内 合 格 标 签 。d.如 不 符 合 内 校 允 收 标 准 则 判 定 不 合 格 , 需 送 修 或 报 废 。e. 校 验 判 定 不 合 格 之 仪 器 具
13、 应 送 修 并 停 止 使 用 , 必 需 待 送 修 完 后 经 重新 校 验 合 格 后 , 才 可 交 使 用 单 位 。6.20.2 不 合 格 品 追 溯a.仪 器 量 具 经 校 验 不 合 格 时 , 校 验 人 员 应 了 解 上 次 校 验 日 期 , 校 验 状 态及 对 产 品 品 质 的 程 度 , 以 便 对 已 出 货 产 品 做 评 估 , 必 要 时 追 回 。b. 如 经 确 定 并 不 影 响 产 品 的 品 质 时 , 应 立 及 将 此 仪 器 量 具 送 修 , 并 重新 校 验 合 格 后 才 可 使 用 。仪器设备校正管理程序共6页 第 4 页c
14、.如 经 质 控 部 确 认 对 产 品 有 影 响 时 , 应 追 溯 及 了 解 校 验 后 , 可 能 影 响 产品 品 质 的 批 量 及 批 次 , 必 要 时 通 知 客 户 或 客 户 处 重 新 校 验 以 及 维 护 产品 品 质 。6.20.3 校 验 室 之 温 度 环 境 与 设 施 :a.校 验 室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室 温 , 并 保 证 通 风 透 气 , 以 维 持 适 当 的 仪 器 放置 环 境 , 减 少 量 测 误 差 , 仪 器 室 之 温 度 应 维 持 为 : 温 度 20 5 , 湿度 65%20%。b.仪 器 设 备 于 进 入 仪 器
15、室 先 清 洁 干 净 , 如 需 拆 卸 仪 器 设 备 , 应 在 室 外进 行 并 清 洁 后 再 进 入 仪 器 室 。6.20.4 校 验 频 率 :a.测 量 仪 器 之 校 验 周 期 应 依 测 量 仪 器 校 验 计 划 排 定 日 期 执 行 。b.当 测 量 仪 器 连 续 三 次 校 验 均 判 定 合 格 时 , 校 验 单 位 可 自 行 调 整 校 验 频率 半 年 。c.准 予 延 长 校 验 频 率 之 量 测 仪 器 重 新 校 验 时 , 如 发 现 有 不 合 格 或 异 常 情形 时 , 应 恢 复 正 常 校 验 , 且 需 待 修 复 并 重 新
16、校 验 合 格 后 才 可 使 用 。d.当 量 测 仪 器 经 连 续 三 次 校 验 均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时 , 将 校 验 频 率 缩 短 一 半校 验 周 期 , 必 要 时 得 再 视 状 况 再 缩 短 校 验 周 期 。e.不 合 格 之 量 测 仪 器 , 必 须 经 连 续 三 次 校 验 并 经 判 合 格 后 , 始 可 恢 复 正常 校 验 。七 、 相 关 文 件 /程 序1.外 校 证 书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校 验 报 告 书 ;2.仪 器 编 号 规 则 ;3. 校 正 指 引 。八 、 记 录 表 单1. 请 购 单 ;2. 测 量 仪 器 清 单 ;3. 测 量 装 置 一 览 表 ;4. 测 量 仪 器 校 准 记 录 ;5. 测 量 仪 器 校 验 计 划 。仪器设备校正管理程序共6页 第 5 页附 件 1 测 量 仪 器 管 理 流 程 图NGOKNGOKNGOKOKOK NGNG NGOKOK NGOKOK质控部开采购申请经理审核采购部门执行需求部门验收用前初次校正贴标标签识仪器编码手册管理&校正档案计划使用部门领用取消订单仪器退厂商正常使用&存储日常保养点检标签并停用仪器评估已测产品标识&记录放行 标识合格并通知 原部门领回相应处理到期校正贴不合格标签维修再校正标识合格并通知原部门领回报废申请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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