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二、负责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县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工作任务。三、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搜集、整理、汇总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等工作。四、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审查、移交、汇办、报送等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五、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确保所有涉黑涉恶线索精准落地。六、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2、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七、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纪律一、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
3、责。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接报制度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值班期间群众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登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二、对接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于当日审核并提出相应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制定相应单位管辖办理。三、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相关单位。四、对上级的批示和命令必须及时传达,并做好登记。五、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六、完成领导交办
4、的其他任务。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研判工作制度一、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服务实战应用。二、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实行日研判、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三、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1、专题研判。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集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2、个案研判。对特定案(事)件,开展专门研究,摸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3、追踪研判。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事件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提出指导性
5、意见。4、人员研判。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串并研判、深挖彻查。四、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系通报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相关精神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阵,依法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最大限度挤压黑恶犯罪滋生空间,确保“扫黑除恶”信息的共享、畅通,形成防范打击合力,特制定“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机制:一、与各成员单位
6、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二、与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三、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四、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防管控意见和建议。五、准时参加由县扫黑办组织实施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会议。六、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事)件真相,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内宣外传。八、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
7、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