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编及收费标准是根据目前情况确定的,今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的具体情况,由校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适当调整。第三条 各院(系)级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定额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含厕所、走廊等共用部位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将学院(系)的“定额面积”分为“定编面积”和“核算面积” 。其中“定编面积”由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教师办公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辅助用房组成,主要参照教育部“92招标”核定。 “核算面
2、积”由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补贴用房和科研业绩补贴用房组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第六条 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三年级以上本科生、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科研项目以及博士后研究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 。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计算公式为:学院(系)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定编面积 = (三年级以上本科生人数+研究生人数)M +研究生人数B+博士后人数H其中 M 为按照学科规模和类别额定的每个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3、研究生的用房面积, B 为每个研究生补助指标,H 为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指标。各学院M、B、H 值如下表: 学 院 M(平方米/ 人) B(平方米/ 人) H(平方米/ 人)人文学院 1.46(艺术系15.56) 0.2(艺术系2)12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1.46 0.2 12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1.46 0.2 12经济学院 1.46 0.2 20光华法学院 1.46 0.2 20教育学院 1.46 (体育系1.98)0.2(体育系2)12管理学院 1.15 0.2 20公共管理学院 1.46(国土资源系4.26)0.2(国土系 1) 20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1.46 0.2 1
4、2数学系 4.26 1 27物理系 8.52 2 27化学系 8.52 2 27地球科学系 8.52 2 27心理系 8.52 2 27机械工程学系 7.93 2 3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系7.93 2 33能源工程学系 7.93 2 33电气工程学院 7.93 2 33建筑工程学院 7.93 2 33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系7.93 2 33航空航天学院 7.93 2 33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7.93 2 33海洋科学与工程学系7.93 2 33光电信息工程学系 7.93 2 33信息与电子工程学系7.93 2 33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系7.93 2 3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7.93 2 27生物医学
5、工程与仪器科学学院 7.93 2 33生命科学学院 8.52 2 27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食品学院 8.52 2 27环境与资源学院 8.52 2 27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8.52 2 27动物科学学院 8.52 2 27医学部(医学) 8.52 2 27药学院 8.52 2 27注:(1) 、外语科的指标包括语言实验室。 (2)艺术科的指标包括音乐和美术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 (参照 92 指标核定。按照 3 年级以上人数我校学科自然规模:工科大约 15000 人,理科大约 3000 人、农科大约 3000 人、医科大约 3300 人,人文、社会学科大约 6500 人
6、)第七条 学院(系)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办公用房定编每位全职岗教师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短期(6 个月以下)交流教师原则上不配置专门办公用房,确有需要由学院(系)内部调整公用办公空间解决;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在项目用房中统筹考虑。全职岗教师办公用房定编计算公式为: 教师的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定编面积=7.7学院中级职称以下教师数+ 15.4学院副教授数+23学院教授数+46.2长江特聘教授数(或百人计划引进人才)+60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数+77院士数。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92 指标规定 30%教师人均使用面积 4平方米,其他 70%教师人均使用面积 1 平方米配置办公用房)第
7、八条 学院(系)党政办公用房定编定编计算公式为:学院(系)党政办公用房定编面积=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编制12.3+院长(系主任)机动房 100。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92 指标规定人均使用面积 4平方米)第九条 学院(系)教学科研辅助用房定编教学科研辅助用房是指学院(系)辅助用于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资料室、学籍档案室、会议会客室等辅助用房。学院(系)学生人数资料室、学籍档案室 会议会客室300 及以下 153.8 38.5300-500 (153.8+215)/800*学生人数 (38.5+46)/800*学生人数500-1000 (215+338.5)/1500*学生人数 (4
8、6+77)/1500*学生人数1000 及以上 338.5 77(参照 92 指标核定)第十条 学院(系)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补贴用房核算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补贴用房是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与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省特级专家、求是特聘教授、长江学者、院士的科研用房补贴。1.院士每人补贴 100 平方米研究用房。2、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每人补贴 80 平方米研究用房。2.长江计划特聘教授(或百人计划引进人才)每人补贴 50 平方米研究用房。3.省特级专家和求是特聘教授每人补贴 20 平方米研究用房。4.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与重点学科,每个补贴 150 平方米研究用房。5、省部级重
9、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每个补贴 100 平方米补贴研究用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92 指标没有规定)第十一条 学院(系)科研业绩补贴用房核算1、科研业绩补贴用房是指在学院(系)教师办公和教学、科研的实验用房及辅助用房等基础上,用于完成各类科研任务的补贴用房。科研业绩补贴用房按学校下达的到位科研经费折算的科研业绩点、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等因素进行核算。2、科研业绩补贴用房配置标准: 科研用房补贴面积= 学院总科研业绩点K+学院硕士生人数R1+学院博士生人数R2。 其中:K 为每 1 个科研业绩点补贴的科研用房面积(只计算到校科研经费折算的业绩点) ; R1 为每个硕士生补贴的科研用房面积; R
10、2 为每个博士生补贴的科研用房面积。 各学院 K、R 值如下表:学 院 K R1 R2人文学院 1 1 1.5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1 1 1.5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1 1 1.5经济学院 1 1 1.5光华法学院 1 1 1.5教育学院 1 1 1.5管理学院 1 1 1.5公共管理学院 1(国土资源系 2) 1(国土系 1.5) 1.5(国土系 2)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1 1 1.5数学系 2 1 1.5物理系 4 1.5 2化学系 4 1.5 2地球科学系 4 1.5 2心理系 4 1.5 2机械工程学系 4.5 1.5 2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系4.5 1.5 2能源工程学系 4.5
11、 1.5 2电气工程学院 4.5 1.5 2建筑工程学院 4.5 1.5 2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系4.5 1.5 2航空航天学院 4.5 1.5 2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4.5 1.5 2海洋科学与工程学系4.5 1.5 2光电信息工程学系 4.5 1.5 2信息与电子工程学系4.5 1.5 2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系4.5 1.5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4 1.5 2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科学学院 4.5 1.5 2生命科学学院 4 1.5 2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食品学院 4 1.5 2环境与资源学院 4 1.5 2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4 1.5 2动物科学学院 4 1.5 2医学院 4 1.5 2药学院
12、 4 1.5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定,92 指标没有规定科研用房补贴)第十二条 学院(系) “定额面积”管理原则。1、学校按照优先保证“定编面积” ,再根据学校空间布局规划和公用房资源实际情况补足“核算面积”原则调整用房。2、学校对“定编面积”实行“指标”管理,对“核算面积”实行“指标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学院(系)愿意用相关的科研经费支付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作为学校补足“核算面积”重要依据。3、 “核算面积”统一实行有偿使用。所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70%返回学院(系) ,30%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第十三条 发展用房是指学校在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中为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国际合作中心
13、、创新平台和基地、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等发展预留的用房。发展用房由学校(或委托学部、科研院、社科院)直接实行有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由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学部(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发展用房。第十四条 周转房是指学校在腾空公用房中为解决科研项目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等用房不足而准备的机动用房。周转房由学校统一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按照项目进出制,遵循高水平、高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调整。用房申请单位经科研院、社科院、继教处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房地产处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用房包括继续教育的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会议会客室等行政用房。按照人均 12 平方米配
14、置(以学校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 ,超出部分按照周转房实行有偿使用。 (参照 92 指标核定)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以自筹资金建设的用于本单位教学、科研房屋的管理原则1、2009 年年底前以自筹资金建设投入使用的房屋,从竣工开始的 10 年内免交学校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 11 年开始按规定进行核算。2、2010 年后以自筹资金建设房屋,由房屋使用单位提供经学校财务处审核的出资建房证明材料,从竣工开始的 10 年内所出资金可冲抵应缴纳的学校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 11 年开始按规定进行核算。第十七条 各类用房收费标准用 房 类 别 收费标准(建筑面积元/月M 2)实验室及实习场所、办公及辅助用房(定编面积)08 元 08 元科研补贴用房(核算面积) 15 元 15 元实验室及实习场所、办公、科研补贴及辅助用房(超额面积)25 元 25 元周转用房 30 元 30 元发展用房 20 元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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