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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DOC

1、 1 中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下称条例) , 结合 本市 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 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 (下称 确认办法 ) 规定,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安全,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制止正在 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 救人、抢 险、救灾 等行为。 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

2、务的人员 自发地 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 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 五 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2 公安、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 和体育 、卫生和计划生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见义勇为人 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

3、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 六 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 市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下称市 评定委员会 ) ,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工作。 市 评定委员会由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 和计划生育 局、市教育 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 等 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 市 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设 在 市 公安局。 各镇 (区) 人民政府 ( 办事处 ) 成立镇(区) 见义勇为评定小组 (下称 镇(区) 评定 小组 ) , 负责 辖区 见义勇为的 受理 、 调查 、 初审 工作 。 第 七 条 市、镇 (区)人民政府( 办事处 ) 应当在

4、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由 市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 镇(区) 见义勇为评定 小组 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八 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 国家 法律法规和章程 规定,加强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 九 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和基金 用途: (一)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慰问; 3 (二) 对受伤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救助; (三) 对其家属、子女的救助、抚恤、慰问、困难补助 等; (四) 对见 义勇 为致残人员或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奖励。 第十 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

5、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 十一 条 市人民政府 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 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 二 条 市文广新局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

6、为行为。 市镇(区)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4 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 第十 三 条 凡符合 条例 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员和有关单位可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和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三)有关单位、个人的见证材料; (四)如有受伤需提供医院或法医的伤情诊断报告; (五) 申请人、举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单位 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7、 第十 四 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 镇(区) 评定 小组 提出 并填写 申请(举荐)表 ,由行为发生地 的 镇(区) 评定 小组 负责调查 、取证 。 第十 五 条 镇(区) 评定 小组 应当 自收到申请和举荐材料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 十五日内完成调查 。 并将调查结果报市评定委员会。 镇(区)评定 小组 调查确认后,填写确认审批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 镇(区)评定 小组 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呈报市评定委员会。 5 第十 六 条 市评定委员会收到报送的调查结果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确认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市评定委员会负

8、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 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但 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 第 十 七 条 市 评定委员会应当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负责调查的镇(区) 评定 小组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还应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未确认的,应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市评定委员会可以通知行为发生地的 镇(区) 评定

9、 小组 调查,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 ,予以确认。 第 十八 条 市 评定委员会 、 镇(区) 评定小组 在组 织调查取证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义务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第 十九 条 见义勇为伤亡 ( 受伤达到伤残等级和牺牲的 ) 人员 的见义勇为行为 由市评定委员 会 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 由省见义勇为评定 委员会负责 确认 。 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外,还应提交 行为人的伤残鉴定或死亡证明 。 6 第三章 奖励 第 二 十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 并 由市、镇(区)人民政府(办事

10、处) 分别 颁发 奖金。 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或者 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 二十 一 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人员 , 由市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一千元至八千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一万元至三万元; (二)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二千元至一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二万元至三万元; (三)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元至二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 (四)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八万元至十万元; (五) 表现英勇、事迹特

11、别突出 , 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力大的, 奖励 一万元至 十万元。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市的标准, 由 镇(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给予 奖励 。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人员,由市评定委员会上报省评定委员会确认并申请省人民政府一次性抚恤奖金。 经 省评定委员会确认后, 除 获得 省人民政府一次性抚恤奖金 外, 市人民政府 也 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 7 (一)牺牲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六十万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 1 至 4 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四十五万元。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 5 至 6 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三十

12、万元。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 7 至 10 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十五万元。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市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奖金。 同一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同时获省级、市级、镇(区)级一次性抚恤奖金。获得一次性抚恤奖金的,不再按本实施办法的其它规定重复奖励。 第二十 三 条 见义勇为人员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分别 委托国家认定的法医鉴定部门 和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 第二十 四 条 发放奖金、抚恤奖金必须经过申请和评定程序。 (一)一次性奖励一万元以下(含 一 万元,以下相同),由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以上

13、 至三万元,由市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审批; (三)一次性奖励三万元 以上 至 十 万元,由市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8 (四)一次性奖励 十 万元以上,由市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各镇(区)政府(办事处)可参照市的做法,制定发放奖金的申请和评定程序。 第二十 五 条 需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经济补助、先行支付的资金等符合本实施办法 第 九 条 规定的,按 第二十 四 条 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 六 条 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需要 推荐 至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或省级有关部门的,由 市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 二 十 七 条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4、规定 不宜公开 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 二 十 八 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保障 第 二 十 九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 公安机关和 医疗机构 ,并采取协助、救助、援助措施。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 市卫生 和计划生育 部门应要求 我市医疗机构 建立绿色通道, 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 救治,不得拒绝、推诿。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9 第 三 十条 见义勇为负伤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或者丧葬费等,由侵权人 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 依法承担;侵权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全部费用的,不足部

15、分由行为发生地 镇(区)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先行支付;无侵权人或者有侵权人但其确实无能力承担的,由 行为发生地 镇(区)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先行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向侵权人 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 追偿。 第 三十 一 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第 三十 二 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 三十 三 条 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民政部伤

16、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 市 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 三十 四 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因 见义勇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10 镇(区)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逐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低于 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 第 三十 五 条 对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本市 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7、 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第 三十 六 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当将因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 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第 三 十 七 条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中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 的,市民政部门应将其及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 医疗 救助、临时救助 等专项救助 的,市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救助。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重度残疾,而致孤或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其未成年子女符合中山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标准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保障体系,安置福利机构代养或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老年人,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纳入供养范围。见 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中山市福荫园公墓惠民 园 墓区安葬条件的,其亲属可以优惠价格租用福荫园公墓惠民 园 墓区墓位安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骨灰。 第 三 十 八 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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