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07-05-01保安员(报批稿)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07-05-01 保安员(2019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制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制定3说 明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 年修订) 进行修订,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
2、 (以下简称标准 )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 (以下简称大典 )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 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保安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根据保安队伍实际情况,对部分等级的申报年限和有关条件进行了调整。根据保安行业发展
3、情况,对工作要求中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进行了更新和调整。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主要起草人有:顾岩、孙廷华、汪捷、李先喜、童勤久、张令奎、虞钢、方福来、孙国强、李长生、伏天、张俊杰。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陕西保安协会、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公司、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池世才、赵渊明、陈震宇、郭太生、王文柱、牛力、舒立成、张绪梁、裴岩、郭立志、张宏杰、刘卫红、焦炳军、王树友、王景坤、范昱、殷卫宏、贺轶谨、郭燕茹、杜根茂
4、、李志积、杨志忠、赫楠、石小迎。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张灵芝、朱纪銮等专家的指导,以及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的大力支持,4在此一并感谢。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保安员1.2 职业编码4-07-05-011.3 职业定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1.4 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1.5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1.6
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协调、执行等能力,具备良好的身体灵活性和动作协调性。1.7 普通受教育程度6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1.8.1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1工作 1 年(含)以上。(2)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6、生) ;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高中毕业证书。(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下士士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1相关
7、职业:安全员、消防员、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保卫管理员、应急救援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检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下同。7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中士士官及以上军衔获得人员,或者具有公安工作经历 5年以上人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8、含)以上。(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3)具有 15 年以上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4)具有 15 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或者军队及武警部队具有少校军衔以上退役军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2)具有 25 年(含)以上公安、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历,并
9、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1.8.2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8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 1:3,且考评人员为 3 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含)以上单数。1.8.4 鉴定时
10、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3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0min。1.8.5 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内进行,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技能考核在室内或室外进行,须配备体能训练器材、保安执勤装备、主动防卫装备、被动防护装备、紧急救护器材、常用灭火器材和设备、常用防卫器材,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主要设备,以及常用车载技术防范设备、安全防范监控报警模拟系统平台、安全检查设备器材和仿真辨识系统、仿真运钞车等设施设备。92 基本要求2.1 职业道德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 职业守则(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2)爱
11、岗敬业,乐于奉献。(3)文明值勤,热情服务。(4)强健体魄,见义勇为。2.2 基础知识2.2.1 基础理论知识(1)保安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2)保安服务的概念和性质。(3)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的职责和设立条件。(4)保安员的职责和权利。(5)保安员的基本素质和行为规范。2.2.2 专业基础知识(1)保安勤务知识。(2)自我防卫知识。(3)犯罪预防知识。(4)安全技术防范知识。10(5)消防安全知识。(6)交通安全知识。(7)紧急救助常识。(8)计算机与互联网知识。(9)心理健康知识。(10)职业礼仪常识。2.2.3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知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知识。(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知识。(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知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知识。(12)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知识。(13)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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