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8 页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ZSD2018WZT028甲 方: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联 系 人:何兵联系电话:66565296乙 方: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 系 人:顾嘉琪联系电话:18913509955签订地点:苏州市竹辉路 358 号 6 号楼根据苏州时代招投标有限公司采购编号 SZSD2018-WZ-T-028 号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滨溪路、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项目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一、合同内容:1.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滨溪路、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项目具体参数:(价格单位/元)项目内容 成交内容 数量
2、总价(元) 工期滨溪路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 1 项 557500.00滨溪路、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 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 1 项 222500.00 施工总工期约为 3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二、价格与支付:1.所提供设备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 ;包括完成全部内容的工程、材料、施工、人工、机械、保险、检测、劳保、设计、各种税费以及质保期间的一切费用。2.工程预付款、进度:(1)工程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工期较短,完工后支付合同金
3、额的 5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3)预留 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4)采购单位在授标时可以增加工程量和变更,但增加出来的工程量变更,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10%,原合同金额 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第 2 页 共 8 页程内容不得计入。货款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B、合格的发票。C、由供需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4.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谈判供应商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具体按照国家和苏州
4、市相关文件执行。 本工程的具体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固定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谈判供应商报价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后,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标底单价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执行【成交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若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并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的,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其增减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本工程中新增加的工
5、程量清单项目(如报价时工程量清单漏项、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而新增加的内容等,引起的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原则上按计价表定额和现行规范、费率计价,并做相应的下浮,作为新的综合单价计价,成交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本工程在谈判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他在谈判文件和答疑中未提及、未明确部分的施工措施费项目,可以根据相关资料按实调整,并作相应的下浮。5.本工程为财政投资项目,以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 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 7部分按核减造价
6、 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承担(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6.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涉及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三、材料、设备供应方式:1.甲供材料、设备:无。2.乙供材料、设备:全部乙供。四、竣工验收:第 3 页 共 8 页1.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总工期约为 30 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
7、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8、(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9、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第 4 页 共 8 页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6.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
10、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1)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
11、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五、保修保证:1.乙方为整个工程提供两年的免费保修期,防水 5 年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工程一切质量问题,应全部由乙方负责。2.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3.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
12、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第 5 页 共 8 页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5.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
13、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六、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工期相应顺延。2.乙方违约责任:如承包人延误总工期
14、,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以延误天数累计,不封顶。七、工程变更:现场确需工程变更时, (如专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此项目,技术变更需设计院提供技术核定单) ,施工方提供变更预算报价,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如委托) 、跟踪审计(如委托) 、施工方盖章认可,书面形式确认后实施。如有重大变更需按苏州市相关文件条款执行。八、其他补充约定: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若材料(品种、品牌或规格)发生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差价。如投标综合单价明显低于标底价(变差 20%及以上) ,以两种材料同口
15、径价格的差价按投标综合单价与标底综合单价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作为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的补差。2.若承包方报价表中涉及变更的而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明显低于标底价(偏差 20%及以上) ,发包方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方的原则处理:a)以新增单价替换投标综合单价的,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新增单价(尚未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投标综合单价/标底综合单价;b)该清单子目取消的,扣除的综合单价=标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如投标价偏高,则不能用此条款)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方原因的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式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16、;b)合同第 6 页 共 8 页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后按照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为结算综合单价;d)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且无法按计价办法计算的,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4.项目资金的拨付: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到应付工程款的 60%,应付工程款=经计量合格的合同内工程价款+财政评审后的变更价款,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应付工程款=经计量合格的合同内工程价款。项目竣工结算经过评审后,除质保金外,按评审的结算金额支付;质保期满后支付尾款。5.承包方送审工程结算审定金额核
17、减超过总价 7%的部分,按核减额 4%计算的审核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办方承担的审核费用由发包方从审定金额中直接代扣。6.本工程系竞争性谈判项目,对于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本合同必须遵守之条款,若其他书面文件产生于采购文件相悖的内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将得到优先执行。7.对实施后无法进行复核的变更签证(如拆除、垃圾清运等) ,承包方必须留下可证明相应工作量的影响资料,结算时如无影像资料或提供资料无法反应相应的工作量,结算审核时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方权利进行处理。对财政跟踪评审的项目,承包方提出的变更签证,须经财政跟踪评审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将不予认可。8.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如承包方争创市优、省
18、优、国优工程,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因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十、合同生效:1.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成交通知书; 乙方成交的响应文件; SZSD2018-WZ-T-028 竞争性投标文件; 乙方在谈判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2.合同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并至苏州吴中经济
19、技术开发区政第 7 页 共 8 页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3.合同经备案生效后供需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还可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进行调解,若再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需方采购目的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备存,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招标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管理处各执一份。十一、其他:1.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因施工单位责任,经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返工到合格并承担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2.承包人应当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等管理手续,若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人员需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备案机关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盖章)年 月 日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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