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 州 市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书聘用单位_受聘人员_合同编号_台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制- 1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聘用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聘人员(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浙政办发2004117 号) 、 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台市委办200651 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2、 )项执行:(一)本合同为短期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二)本合同为中长期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见习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条件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
3、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2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三、岗位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四、工作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分配办法,按月支付乙方受聘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
4、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涉及秘密或重要岗位的人员解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
5、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五)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3 -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6、;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按本款第 1、2、3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 因 工 负 伤 ,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丧 失 劳 动 能 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
7、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本合同终止: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4、乙方退休、退职;- 4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1、 因 工 负 伤 ,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丧 失 劳 动 能 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 30 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
9、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
10、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7、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的。经 济 补 偿 金 应 以 乙 方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前 12 个 月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标 准 , 在甲 方 工 作 每 满 1 年 支 付 1 个 月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不 满 1 年 的 ,
11、 按 1 年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金 。乙 方 月 平 均 工 资 高 于 当 地 月 平 均 工 资 3 倍 以 上 的 , 按 当 地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 倍 计 算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 5 -民法院确认。(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为: (三)甲方未按照规
12、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 20%的比例计算。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纸)八、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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