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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doc

1、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817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 年 2 月 8 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煤矿安监局编制的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8 年 3 月 28 日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

2、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煤矿企业、矿井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2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瓦斯地质和通风系统为基础,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

3、“科技、投入、管理、素质”并重,保证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高瓦斯、突出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3第七条 突出矿井须设置专门瓦斯防治机构,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配

4、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技术人员。新招录的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防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及以上学历。防突预测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度。(一)瓦斯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确定年度的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瓦斯治理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矿井瓦斯灾害实际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三)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召开1 次

5、“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一通三防”会议,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矿井应专题研究防突工作。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季度至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4(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甲烷浓度3.0%的,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负责组织追查;甲烷浓度在2.0-3.0%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其他情况由矿井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五)突出矿井防突预警制度。根据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变化、区域预测、区域措施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级预警,采取

6、不同措施分级处置。(六)瓦斯动态分析、处置制度。低瓦斯矿井每周、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每日由矿井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地质、通风、防突和安全监控等部门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涌出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七)自然发火分级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等级、采空区自然发火情况、采煤方法、巷道布置等进行分级管理。(八)安全生产调度与安全监控联合值守应急处置制度。调度员与安全监控人员应联合值守,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

7、”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防突预测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 周。有突出矿井的5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 1 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和防突预测工实际操作技能演练。第十条 对煤层瓦斯压力2MPa、埋深800m 且无保护层开采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不能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安全风险不可控的矿井,应划定禁采区或缓采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瓦斯治理科研费用使用比例,保证瓦斯治理科研投入;积极谋划、筛选符合要求的瓦斯治理技术改造项目,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第三章 通风管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

8、、扩建矿井(含在建)须设立专用回风井。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须实现全风压通风。进入三期工程前,须在地面安装 2 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第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巷道须按采区设计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6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巷道按设计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工作面顶、底板瓦斯抽采巷除外);采区按设计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采掘工作面回风应进入本采区回

9、风巷(工作面安装除外),对非易自燃煤层、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用 Y 型通风方式需跨采区通风的,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第十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层风化带区域、保护层开采后确认保护效果有效的被保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中底区、沿空掘进已卸压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除外,但须制定安全措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2 个采掘工作面共用与专用回风巷相连的一段巷道按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第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或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不得串入其他采掘工作面。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

10、时,可以串联 1 次,但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采区内新区段的掘进巷道,须首先构建回风系统。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确需设置的,低瓦斯矿井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7第十七条 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清挖水仓除外)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安设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应符合规定(安全监控分站电源取自局部通风机电源除外)。对旋局部通风机两级均应实现甲烷电、风电闭锁。第十八条 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 个月。巷道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

11、电动)处理回风隅角瓦斯。第十九条 矿井应每年进行 1 次反风演习。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演习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演习(不要求每台备用风机都进行反风),并应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通风系统特别复杂、反风确有可能造成灾害,不宜进行反风演习的,每年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按时检查反风设施。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含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除尘风机。其他地点使用除尘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应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与除尘风机的出风口之间的距离30m,此段巷道内风速达不到要求的,须加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值均设为0.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12、设备。第四章 瓦斯管理8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二)相邻矿井(共同边界)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三)煤层瓦斯压力 P0.74MPa 的。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第二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50m 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13、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等参数。瓦斯参数测点布置应沿煤层走向每500m、垂深每 50m 至少布置 1 个;预测地质单元瓦斯参数测点布置沿走向不少于 2 个,沿倾向不少于 3 个,并有测点位于工程垂深最低位置。开采范围内距开采煤层10m 的不开采煤层(厚度0.3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9第二十三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须同时编制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煤矿企业批准。瓦斯防治规划应做到精排 1 年、细排 3 年、规划 5 年,超前实施区域瓦斯治理工程,为瓦斯治理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保证。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应以瓦斯治理五年规划为基础。第二十四

14、条 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第二十五条 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范围只包含本工作面和进、出工作面沿途。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加强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现场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突出煤层、火区封闭和启封等重点环节须有矿领导带班。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负责制。排放区域甲烷浓度3.0%的,由矿领导带班排放;排放区域甲烷浓度3.0%或启封不存在火区及高温点的封闭区域,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前向煤矿企业调度报告;启封、缩封火区及高温点的,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煤

15、矿企业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实施。第五章 瓦斯抽采10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瓦斯抽采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矿井应保证瓦斯抽采量、瓦斯风排量、残余可解吸瓦斯量“三量”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八条 瓦斯抽采矿井须建立瓦斯抽采管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中甲烷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以及设备的开停状态,具备自动统计抽采纯量和累计抽采量功能。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或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并能实时传输抽采管网的监控参数。瓦斯抽采矿井须装备钻孔测斜仪和瓦斯抽采综合参数测定仪。第二十九条 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评价单元,须安装瓦斯抽采自动和人工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数据,自动计量与人工计量数据每周至少进行 1 次比对,误差5%时以低值数据为准计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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