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丹东市 2015 年国内渔业捕捞 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2015-2019 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 2016 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海渔计字 2017 5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 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坚持“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目标和“渔业油价补贴 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规范补贴程序,充
2、分发挥渔船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一致、就地就近监管优势,方便渔民,提高效率,强化监管。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条件 凡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为补贴对象,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年审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航 行签证薄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及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机动渔船须持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年审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 2 船舶国
3、籍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 (四)养殖机动渔船权属关系明确。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或其家庭成员;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 成员;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权属关系。 三、不予补贴的渔船 辅助渔船;持有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及全国数据库管理的渔船;特定管理的渔船。 四、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一)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 总的原则是:对国内捕捞
4、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渔船船长按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公约船长进行测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备注栏中记载船长数据小于渔业捕捞许可证数据,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备注栏记载 船长进行测算。主机功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功率进行测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备注栏中记载主机功率数据小于渔业捕捞许可证登记主机功率,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备注栏记载主机功率进行测算。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船(详见附件 8,农渔发 2007 11号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中的海洋、内陆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船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建造完工日期数据不一致的,以
5、证书记载最早建造完工日期测算。 2015 年按照不高于农业部确 定的当年度捕捞渔船油 3 价补贴标准上限的 75给予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机动渔船 具体测算办法为: ( 1)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并对上限标准实行逐年递减,对递减后的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上限标准。 ( 2)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 照最低档次标准
6、核算补贴。 ( 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不超过主作业类型对应的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进行核算;未标明主作业类型的,以作业类型第一栏填写的网具类型作为主作业类型。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的,按不超过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的,按不超过这四种类型网具的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根据船长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共分 12档(详见附件 7 1、 2、 3)。 2.小型海洋捕捞和内陆捕捞渔船 按照“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
7、额补贴”原则,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 4 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标准核算补贴。 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为: ( 1)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按照 8米(不含 )以下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 0.9 万元 /艘年, 8 10米(不含 10米,且 9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 1.2万元 /艘年, 10 12米(不含 12米,且
8、11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 1.5万元 /艘年。 ( 2)内陆水域捕捞渔船。 按照 8 米(不含)以下小型内陆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 0.4万元 /艘年, 8 10米(不含 10米,且 9 千瓦以上) 0.5万元 /艘年, 10 12米(不含 12 米,且11千瓦以上) 0.6万元 /艘年, 12米(含 12米,且 15千瓦以上)以上 0.85 万元 /艘年。其核算方法和补贴原则与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相 同。 (二)养殖机动渔船 根据农业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
9、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养殖面积以养殖证确认面积为准。 1.可补贴功率 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每公顷最高不超过 1.4千瓦。计算方法为:可补贴功率 =养殖证面积 1.4。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养 5 殖证确认面积 100 公顷(不含)以下的每公顷最高 不超过 1.4千瓦;面积 100 公顷(含)至 1000公顷(含)的最高不超过 1.0千瓦;面积 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 0.8 千瓦。计算方法为: ( 1)面积 100公顷(不含)以下的: 可补贴功率 =面积 1.4 ( 2)面积 100公顷(含)至 100
10、0 公顷(含)的: 可补贴功率 =l00 1.4+(面积 l00) 1 ( 3)面积 1000 公顷(不含)以上的: 可补贴功率 =100 1.4+900 1+(面积 -1000) 0.8 养殖证对应的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小于可补贴功率的,按渔船实际功率合计数核定补贴;渔船实 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大于或等于可补贴功率的,按可补贴功率核定补贴。 2.最高补贴功率上限 为防止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单艘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 100 千瓦,单艘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 50千瓦,可补贴功率计算值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 100 和 50 千瓦核定补贴。 单艘养殖机
11、动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低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实际功率计算补贴;实际主机功率高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核定补贴功率计算补贴。 3.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 0.048 万元千瓦,内陆养 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 0.038万元千 瓦。 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渔船,自行测算资金,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所需资金拨付给省水丰水库 6 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自行组织发放。 五、特殊情况补贴资金的核发 (一)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对于已签订买卖协议且渔船
12、使用权发生实质性转移但暂无法办理转籍过户的渔船,由申领人提供买卖协议 等证明材料原件 和船舶所有人与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些证明材料确认补贴资金享受者,并由补贴资金享受者申报油补。减船转产、更新改造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并提供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 (二)新建渔船和更新改造后的渔船,捕捞渔船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养殖渔船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三)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情况的,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 (四)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
13、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据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报告和渔船检验部门临时检验证明确认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报告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报告原件进行申报。拆解渔船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进行申报。 (五)出国或回国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油价补贴 7 按照取得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六)对灭失和拆解渔船,灭失和拆解证明记载在上半 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 1 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对渔船
14、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记载的时间在上半月的,按照 1 个月计算补贴月数;在下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七)对渔船因各种原因未符合领取条件的渔船,自发放之日一年内予以办理申领,过期不逾受理。 六、暂缓发放补助或不得补助的渔船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发放 2015 年油价补助: 1.对渔业行政处罚或涉及相关法律处理未结案的、买卖渔船存在争议的,待处理结束后再视实际情况予以发放。 2.对渔船相关证件未符合领取条件 的,待相关证件符合领取条件后,视实际情况予以发放。 3.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查封、扣划的补贴资金,待收到相关解封通知书后,视实际情况予以发
15、放。 4.对年度超期未检验的渔船,待渔船检验合格后且四证合法有效再行发放。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取消 2015 年当年补助: 1.严重违反伏季休渔期规定的渔船。 2.进入敏感水域或他国水域非法作业 , 并造成严重影响 ,被海警、边防处罚和国家、省通报的船只。 3.采取涂改、使用假船名、套用他人船名从事渔业生产的。 4.暴力对抗国内及周边国家海洋渔业等执法机构执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8 5.违反渔业法规违章搭客从事运输的。 6.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 七、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
16、填报补贴申请表(附件 l、 2、 3),内容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等基础信息。渔民(渔业企业)需承诺对其填报的补贴申请表的真实性负责。各村、乡(镇)对辖区内渔船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职责对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填报 县、区 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测算汇总表(附件 4)、 县、区 2015 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附件 5)、 县、区 2015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附件 6)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审核发放。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渔政处、渔监处、
17、船检处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新建、更新改造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对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养殖业油价补贴发 放情况测算表进行审核,并报市局法制科汇总后,再将船名册发至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所在船籍港码头公示 7 个工作日,对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相关信息无异议的,报送市局法制科,市局办公室协调银行将燃油补贴资金打入渔民帐户。 (三)建立档案。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档案。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 9 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
18、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反映资金发放过程。 (四)监督管理。 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自查 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原发放部门负责依法追缴;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申报人法律责任;对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组织领导 为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成立三个小组,加强监管工
19、作。 一是 成立本地区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 导小组,统筹领导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研究解决政策调整和发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掌握发放工作开展情况。 二是 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发放监督组,负责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 成立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操作组,负责受理渔业油价补助申请,审核相关证件,解疑释惑,具体操作,搞好发放工作。 九、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 本方案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 10 附件: 1 县、区 2015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2 县、区 2015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表 3 县、区 2
20、015年度国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4. 县、区 2015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测算汇总表 5. 县、区 2015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 6. 县、区 2015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 7. 2015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3 1)、 2015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3 2)、 2015-2019年 国内海洋小型及内 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 3 3) 8.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内河捕捞渔业船船龄标准 9.丹东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10.丹东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补贴发放监督组名单 11.丹东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补贴发放操作组名单 12.2015年渔业油价补助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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